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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1:27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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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陈娅


内容摘要
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本文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思考,使之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多字。
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以知悉的制度。由于我国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未能及时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够衔接紧密。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有益的思考。
本文的第一章探讨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其一,文中指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缺陷。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改变了过去检察院移送全案卷宗的作法,庭审方式带有浓厚的对抗色彩,是从传统的依职权审判方式转变为辩论式审判方式,但仍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导致了各种弊端。
其二,文中指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合理而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述。
文中首先指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应把握的原则,即双向开示、全面开示和对等开示原则,并对各项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其次,文中指出要完善我国立法中有关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范围,实质就是证据开示的内容,这是开示程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文中具体从控诉方和辩护方分别作了介绍。
第四,阐述了证据开示的程序。具体从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说明。
最后,指出了我国应当设置对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文中设置了几种违反开示程序时可以采用的措施。













Abstract
Discovery of evidence is a concept rooted in America and U.K.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adversary system.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As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in China is being changed increasingly, discovery has become a choke point which our criminal trial faced, and disturbed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and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discovery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s to benefi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which are about 30,000 words.
The preface of this article is mainly concerned with the definition of criminal discovery. It points that the criminal discovery is to notion evidence information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who holds the evidence materials, through some rules、orders or appropriate modes, before the beginning of criminal sessions. That is to say in the criminal trails, as a way of evidence collection, criminal discovery is the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Because of the insufficiency theory and the immature legislation skills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no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which make a loose connection in some rules between the adjudgement and the prosecution program. So, to perfect the rule of evidence discovery has become an urgent problem to be solved. Why we must constitute criminal discovery, how to make it when we use for reference about other countries. It’s the nuclear viewpoint of this article.
The first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why we must constitute criminal discovery. First, the article explores the limitation of discovery in our country. Second, it indicates the purport of founding discovery in our country.
The second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makes an introduction and a value of the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aking America and U.K., Italy and Japan.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he third chapter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and its improvement in China criminal procedure. It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propositions of improvement. It’s the emphasis of this article. In the article, first, it points out the principles that should be grasped. Second, in legislations, there should be some improvements about the idiographic criterion of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Third,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fine of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Last, it expatiates the formality. The formality consists of the main bodies, time, where and how etc, about China’s criminal discovery system.




引 论
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在我国刑事理论界又被译为证据展示、证据先悉、证据发现、证据透露、证据披露、证据告知或证据公开等。根据证据开示的设置所着重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证据开示这一提法。
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围绕着律师阅卷权及控方是否应知悉辩方所掌握的证据等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且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evidence)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知悉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证据开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进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控辩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得控诉方所掌握的案件材料,控诉方也不了解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很可能进行“证据突袭”。因为彼此对对方的证据都无法作出充分有效的防御,容易导致双方不能进行公平有效的对抗甚至诉讼拖延,进而影响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含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
目前,不止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广泛采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就是在采用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并建立了适合职权主义诉讼规律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另外采用混合式诉讼程序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同样在本国的立法上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由于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的不够成熟,没能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衔接紧密,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式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式的转变,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故此,本文拟就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思考,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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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解决重点问题认真做好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解决重点问题认真做好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文化部’98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认真解决文化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决定开展’98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肃对待文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文化市场中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即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娱乐场所的色情服务和利用电脑非法从事游戏经营活动等。
音像市场中的“制黄”、“贩黄”、走私、盗版、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等问题,虽几经治理,但仍屡禁不止。特别是最近假正版的现象尤为突出。极少数不法分子把境外加工的色情、淫秽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大肆走私入境,并通过地下发行网络流向全国。一些地方的音像
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成了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在“扫黄打非”斗争中被取缔的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小商品市场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又死灰复燃,严重污染了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在国内及国际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文化娱乐场所的色情活动和利用电脑非法从事游戏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十分猖獗,不仅严重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败坏了文化娱乐业的行业形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广大群众的不满。
针对文化市场上述问题的存在,文化部和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的通知》(文市发〔1997〕85号)、《文化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的通知》(文市发〔1998〕65号)、《文化部关于取缔经营性
电脑游戏活动的通知》(文明电〔1998〕1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1998〕17号)等文件,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管理,认真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各地在贯彻上述文件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力度还显得不够,一些问题甚至有蔓延之势。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打击力度,决不允许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谋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利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者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扎实实地做好整顿治理工作,力争在短期内使本地
区的文化市场有所改观。
二、治理整顿和执法检查的重点
’98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文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制年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全国文化厅(局)长座谈会”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音像市场
1.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工作,不断扩大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量和市场占有量,同时认真检查音像制品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对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估。
2.坚决取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集散地。各地要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犯罪的,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配合铁路、交通、邮电、民航、海关等部门,查处走私光盘和电影拷贝的运输网络、销售网点
、储存窝点、集散中心,截断走私非法音像制品进入市场的线路。
3.清理整顿录像放映市场。各地要严格按照文市发〔1998〕65号文件精神,会同公安部门对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录像放映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审验《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对无证经营或违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传播
或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
(二)关于娱乐市场
1.坚决禁止娱乐场所色情陪侍、色情表演和电子游戏场所赌博活动,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原发证机关必须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坚决取缔利用电脑从事或变相从事游戏经营活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对本辖区文化娱乐场所和各类从事电脑咨询、培训和网络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管和举报制度,强化日
常管理。
3.认真清理以各种名义挂靠在行政机关名下的文化娱乐场所,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惩处。
三、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地以自查为主。在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在年底前组织由有关省(区、市)同志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就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当地文化市场进行总体评估。
各组人员组成,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另行通知。
四、文化部将对’98全国文化市场法制年活动进行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当在1998年12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的结果书面报文化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



1998年11月3日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和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双方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信件、电报、电传,可以视为书面合同。要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等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 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互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经济合同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有法人的授权书。
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条款。合同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受理机关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原则处理。
签订经济合同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经济合同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了解对方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签约不当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济合同可以分别采用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担保形式。
保证人必须具有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的能力,同时应当出具书面保证。国家机关不得充当保证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可以法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自已的或者家庭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个人合伙可以合伙人共有的和投入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并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定金的数额,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一方按约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期履约的,占有方有权留置该项财产。
第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约定预收预付货款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作预付货款的,须经贷款方审查;未经审查即预付的,贷款方有权收回同等数额的贷款。
第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空白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的要求。
专业空白合同文本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它通用的标准空白合同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未经批准的,各印刷单位不得承印。
对擅自印制空白合同文本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印制的空白合同文本和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方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行政管理、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不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单位依法追究。拒绝追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放弃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缴国库。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确认决定生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经济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当事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收缴非法所得、没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
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对于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在执行复议决定的同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函件给予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应当协助冻结当事人的款项。

当事人不自动执行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效决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划拨有关当事人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经济合同案件时,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实行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经济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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