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再审申请书/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09:21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再审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xx,男,195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公路段职工,住xx县城xx居民区。
一审被告范xx,男,194x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508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张xx以抵押房产偿还借款本息。
事实与理由:
根据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要求,一审原告xx县x利典当行于2000年7月17日由申诉人依法接收。申诉人不服(200x)x民初字50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
借款借据上写明的“续期”,其实质上是清息,每次所谓的“续期”,一审被告范xx都清偿了前段利息。展期应该另行签订协议,或者在原协议书中注明展期的期限,但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的展期,原审认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八日,范xx到原告处办理了延期178天还款的手续”,即使延期,也是多次延期,而不是一次延期178天,原审判决违背了基本事实。
《办理典押借款委托书》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退一步说,即使范xx办理了展期手续,也没有超越委托书确定的期限及权限,根据委托书的约定,“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一切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被申诉人张xx依约定应当承担责任。
二、判决理由不当
判决理由认为展期没有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就不再承担抵押责任,错误地套用了《担保法》第24条关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和抵押是不同性质的担保形式,其共同适用的只能是担保法的总则部分,而不是任何条款都可以互相套用。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条款并没有变更主合同不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就可免责的规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的设立、消灭都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消灭只规定债权消灭和抵押物灭失两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和学理都没有主合同变更抵押权不经抵押人抵押权消灭的规定或解释。其判决理由没有法律和法理上的根据。
三、适用法律错误
抵押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法律关系,原审判决中只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适用《担保法》,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一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急件 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顺利实施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转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从2003年3月7日起(见全许办[2003]22号文),停止受理《条例》第八十八条中所调整的下列特种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电梯。
  (二)起重机械。
  (三)大型游乐设施。
  已经取得上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中的“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包含的产品种类较多,其中有一部分不属于《条例》的管辖范围,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属于《条例》管辖范围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双梁起重机、叉车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属于《条例》管辖范围的油压千斤顶、手拉葫芦、滑车、调度小车、带式输送机产品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申请。已经取得上述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对于取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企业按下列要求换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一)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在2003年6月1日后仍有效的,获证企业应在2003年5月20日前将证书复印件递交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上报总局锅炉局统一办理换证手续。换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仍按照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有效期执行。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在领取新证书时,应将原证书上交。
  (二)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6月1月前已经期满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对于质技监部门已经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申请,但尚未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的,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审查和检验工作应在6月1日前结束。审查结束后,有关审查机构应立即将资料汇总,上报总局锅炉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局将直接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在6月1日前不能完成审查的,企业的取证工作按照《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办理。
  五、在过渡期间,相关单位必须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审查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过渡阶段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的相关工作。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另行发布的规定执行。原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安全认可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3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业经2007年12月24日召开的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1994年4月21日河源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4日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单位。市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市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下列四至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东边:东江西岸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河源市技工学校校园;
南边:桂山旅游大道;
西边:西环路-京九铁路;
北边: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第四条 属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提出申请,送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并由市公安局指定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河府〔1994〕10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