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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29:34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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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问题及前赡

冯兴吾 方俊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同时,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的律师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科技
一、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现状
(一)在职务犯罪初查环节,运用侦查技术深查细挖
初查是立案的基础。为确保初查质量,要在灵活运用各种秘密调查方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资料,深挖细查,争取把小案变成大案、大案挖出窝案串案,提高案件线索的成案率。例如,采用小型录音机秘密录音等现代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则可使初查达到准确的效果。
(二)在职务犯罪立案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运用公开方式调查取证有时行不通,往往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隐匿罪证,隐藏、转移赃款或串供串证。因此,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获取能够立案所必须的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再抵赖。例如,对于招标投标中的职务犯罪侦查运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从而达到对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获取相应的证据。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秘密获取相应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其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相关证据突然抛出,打乱犯罪嫌疑人事先的反侦查计划,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如实交代;对于12小时未能及时突破的犯罪嫌疑人,按时放人,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利用其急于串供或转移赃款赃物的心理,依法利用通讯设备进行秘密监控,从而获取再生证据。例如,通过移动电话、移动定位设备等卫星定位系统,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手机的技术参数、指标及方位情况。
(四)在职务 犯罪固定证据环节,运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
由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言辞证据多,具有易变性,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证人时证时翻。因此,为防止翻供翻证,就要在收集和证据上下功夫。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用照相、摄像发现和固定帐目中的蛛丝马迹;使用变携式复印机复印所查资料;用摄像机拍摄查获赃款赃物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等。
(五)在职务犯罪追逃环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抓捕犯罪嫌疑人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后,往往采取隐名埋姓、易容变形、变换落脚点等办法,隐匿躲藏,摆脱追捕;因此,要及时发现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迅速收集信息。例如,依法运用无线电侦查技术,通过《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规定的调音台、视频印像机、无线录音设备、扩音设备、监视器、智能传真系统、有线无线设备等器材,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和犯罪痕迹,收集犯罪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问题
(一)观念落后,忽视侦查技术
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干警思想保守、观念落后,长期习惯于旧的侦查模式,片面认为侦查技术部门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二线部门,忽视侦查技术的运用,不能、不会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发现、提取证据。例如,有的案件由于未及时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电子货币而为所犯罪或者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的职务犯罪进行计算机司法鉴定,从而无法收集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非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的证据。
(二)侦查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层次的技术专业人才短缺
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侦查技术水平较低,技术部门人手少,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甚至连机构也没有,技术人员也只有1—2名。因此,对于高发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只能疲于应付,致使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质量不高,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极低。(郭立新:《检察机关侦查实务〈侦查技术 • 技术侦查〉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第28页)例如,不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记录行贿人、受贿人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反映的过程无法鉴定。
(三)经费不足,装备短缺
侦查技术建设需要经济实力。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某些高、精、尖的科技装备就无法引进。例如,有的地方没有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有的没有实行网上公文交流;有的没有互联网站或主页。
(四)没有建立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工作制度
对职务犯罪信息采集、保存、处理工作缺乏规范化运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处于信息不太灵、情况不太明、反应不太快的被动应付状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多数检察院没有根据职务犯罪的性质、特征和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点、规律,依靠计算机网络及其技术,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利用,并参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
(五)立法滞后,漠视国际有关侦查技术的运用
尽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等国际文件中普遍认为,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可采用电子或其他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明显,讳言甚至反对国际法有关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三、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前赡
(一)观念更新,树立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的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我国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司法实践分析,职务犯罪手段增多、水平提高、花样翻新,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科技化。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新世纪新发展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自觉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模式,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科技含量。
同时,针对职务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不同,检察机关使用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以确保现代化装备能发挥其效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投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
优良完善的技术装备是实现职务犯罪科技化的保证。检察机关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把资金落到实处,加大职务犯罪侦查硬件投入。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实效性。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要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要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同时,要全面开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三)转化运用,依法运用侦查技术手段查办职务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初查、立案、侦查、审讯中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有的并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只能转化运用,帮助检察机关分析研究案情、突破案件。尽管如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仍然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因此,运用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不能违法使用侦查技术手段。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要注意手续完备,特别是使用监听、监视等手段,要依法秘密进行,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不能暴露侦查技术和侦查工作机密,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更不能暴露使用之技术手段。
(四)强化管理,以制度保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建设
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度化,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符合科学规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管理举报、初查、立案侦查、讯问、提起公诉以及协查、缉逃、追赃、保密等都必须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同时,应当结合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改革,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责任制,做到赏罚分明。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运用能力
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技术部门,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要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着重提高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用技术的能力;同时,还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如职称、职务晋升、职务补贴等。
(六)加强立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手段规范化
当前,监听、监控等侦查技术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应用越来越广。但是,由于受到审批手续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应用较少,甚至没有及时采取侦查技术手段,贻误了战机。因此,本文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程序等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一样予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从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单 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电 话:0563--7015701
邮 编:242100
E-mail:notary1964 @hotmail.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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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4号

1999-12-0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的加油机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附件1)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附件2)。现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保证不同品牌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可在全国范围内安装使用,同时也是便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税控装置安装领导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由于税控装置安装市场有限,全部安装工作又必须在2000年10月前结束,因此,总局将严格控制税控装置合格证发放数量。为了保证安装工作顺利实施,税控装置的订货事宜必须在2000年2月底前结束。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到2000年12月底为试运行和过渡期。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核实征收。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五、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和技术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技术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在各个环节上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六、税控装置安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主动与当地经委、计量、工商、公安等部门搞好配合,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要求,共同做好加油站清理整顿和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对安装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2.加油机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附件1: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税控装置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以下统称为税控机具)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以下简称“初始化”)后方可使用。为做好税控机具初始化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初始化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初始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种税控机具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对税控机具实施统一的管理提供一种手段和工具,以达到对加油站加强税收监控的目的。
  二、初始化实施步骤
  加油站的税控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依据《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
  (一)税控机具在初始化前,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
  (二)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根据加油站法人填写的《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以下简称初始化卡)。
  (三)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持初始化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待税控机具按照计量安装要求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对税控机具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机具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四)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中(即“税务机关填写”部分),再由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将初始化卡和《登记表》带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中的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内容进行核对。
  《登记表》中“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初始化系统的辅助功能和IC卡管理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监控,根据各税控机具的税控功能,《管理系统》除设置了初始化功能外,还设置了部分抄报税和税务稽查功能。
  税务机关可运用《管理系统》制作三种类型的IC卡:初始化卡、加油站信息卡和稽查卡。
  初始化卡由税务机关持有。在录入加油站名称、加油站地址、法人姓名、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和加油枪数量等信息后,通过《管理系统》生成。税务机关还可通过此《管理系统》发行授权IC卡,对税控加油机的油品和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
  加油站信息卡由纳税人持有。在初始化登记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通过《管理系统》发行,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期间按卡机操作说明将税控机具的当月每条枪加油量及金额汇总到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将信息卡和申报表一同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信息卡中信息读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加油站的信息传递可通过加油站信息卡完成,还可采用手工纸质申报登录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卡由税务稽查部门持有。稽查部门在需要对加油站进行稽查时,可通过《管理系统》选择加油站,制作稽查卡,并利用读卡机具,将加油站税控机具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读出,与已申报的月累计加油数据进行核对。除此之外,稽查部门还可根据税控机具的不同特点实施手工稽查和网络稽查。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国税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由于各地安装税控机具工作实施方法和纳税申报管理不同,因此税控机具初始化的实施和操作,在不影响《管理系统》正确运用和保证初始化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系统》做功能扩充并与征管软件相衔接,也可对初始化工作实施步骤和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登记表》的内容也可适当增加。
附件:  


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 加油站名称   法 人 姓 名  
加油站地址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   加油枪数量  










写 加油枪序 号

油 品
税控机具
类  型 税控机具
序 列 号

税控机具初始化
时油量显示数
初始化日期
1          
2          
3          
4          
5          





  加油站签章                 税务部门签章



  说明:
  1.“加油枪序号”按税控初始化的顺序对加油枪编号,“税控机具类型”填写“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税控机具序列号”填写“税控加油机出厂编号”或“税控装置序列号”的实际号码。
  2.本表一式两份,在加油站及税务部门共同签章后,“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才能作为扣除依据。


附件2: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
  为解决税控初始化、加油信息抄报和稽查的统一性问题,加油站所用的税控机具必须按统一标准提供接口,税务机关所使用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等软件也必须遵循此标准。
  一、税控装置
  (一)硬件接口
  税控装置必须配置有RS-232C标准接口。其输入输出端在物理上为9针D型孔,电信号符合RS-232C标准,包含RXD、TXD和GND,能实现全双工通讯,波特率为9600bps。数据由1位起始位、8位数据位、1位偶校验位和1位停止位组成。
  (二)数据格式
  油量(单位:升或公斤)和金额(单位:元)采用十进制定点小数ASCII码序列来表示,小数位为2位,高位在前。年、月、日、时和分等时间采用十进制ASCII码序列来表示;年在前,分在后;年占4字节(简记为年(4),下同),其他各2字节。
  1.月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6字节,依次为:年(4)、月(2);油量(10);金额(10)。
  2.总累计加油数据
  总长24字节,依次为:总累计油量(12);总累计金额(12)。
  3.初始化数据
  总长48字节,依次为:税控装置序列号(10);加油枪序列号(2);纳税人识别号(20);油品(4);年(4)、月(2)、日(2)、时(2)和分(2)。其中税控装置序列号为10字节ASCII码,前3位为《税控功能合格证书》的后3位,后7位由生产企业自定,确保不同税控装置的序列号不同。
  4.身份认证数据
  总长为32字节。
  (三)通讯协议
  协议规定了对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的基本要求,生产企业可在不影响此功能的基础上加以扩充(比如,输出当次加油数据等信息)。
  输入输出利用命令方式实现,外围主叫,税控装置应答。每条命令由一帧或若干帧组成。每帧格式为
  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参数+校验码
  其中前导码、长度码、帧号、命令码和校验码各1字节。前导码为0BBH。长度码为命令码、帧号、参数和校验码的字节数之和。帧号标识本帧的特征信息,帧号0FFH表示单帧命令;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1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第一帧,帧号的后7位表示整个命令的帧数;不为0FFH且最高位为0表示本帧为多帧命令的后续帧,帧号表示剩余的帧数(包括本帧)。参数最大长度为32字节;响应数据格式和命令数据格式相同,其参数代表响应信息。校验码为帧号、命令码和参数逐字节的逻辑和。由多帧组成的命令在发送时,帧间应有100毫秒的时间间隔。命令发送后3秒内,监控微处理器应回发应答信息,超时则认为接收有误或暂时无法处理,主叫方可作相应处理。
  1.身份认证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抄报税或稽查等操作时认证身份。
  命令号:81H
  参数:verify-data
  说明:verify-data为身份认证数据。
  应答参数:status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身份认证失败,01H表示成功。
  2.初始化
  功能:对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化,设置初始化标志。
  命令号:82H
  参数:reserve+init-data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init-data为初始化数据。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message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认证成功,并反馈相应的信息;01H表示身份无效,初始化失败。message为从税控存储器中反馈的调试和检测用油量总累计加油数据。当月的月累计加油数据从初始化之日开始计算。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2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初始化标志。
  3.获取税务信息
  功能:获取税控装置的相关税务信息。
  命令号:83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1字节)。
  应答参数:status+[tax-data]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未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税控装置序列号;为01H表示已初始化,送出的tax-data为初始化数据,其中时间为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
  4.抄报税
  功能:抄送本期报税数据,设置报税标志。
  命令号:84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reserve+[本期报税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为00H表示正常抄报税;01H表示重复抄报税;02H表示本期以前尚有未抄取的报税数据,一并送出,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油量和金额分别为本期以前(不含本期)未抄取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中的油量和金额之和。reserve为预留(2字节)。本期报税数据与月累计加油数据格式相同。
  注:在外围正确接收到应答信号并处理无误后,回发接收正确的命令帧,其中命令码为84H,参数为5AH。税控装置在接收到此确认信号后方可设置报税标志。
  5.税务稽查
  功能:回送该税控装置的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命令号:85H
  参数:reserve
  说明:reserve为预留(2字节)。执行该命令时需身份认证。
  应答参数:status+time+[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
  应答说明:status是1字节的状态码,它表示查询到满足要求的记录数据个数。time是税控装置实时时钟的当前时间(年、月、日、时和分)。最后一个月累计的是从月初到稽查时间time时的加油数据。
  二、税控加油机
  除符合本接口标准的要求外,税控加油机还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税控燃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的要求。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0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评审规则。

第二章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并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效的;
  (二)在市重点项目开发实施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投入产出效益显著的;
  (三)对推动农业新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成果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
  (四)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
  第七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开发、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探索新的成果转化机制,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具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显著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学术研究成果的;
  上述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连续两年被评为常州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的。
  第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不分等级。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人。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3个。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择优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三)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单位、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常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常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州市重奖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常政发〔1999〕68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日印发
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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