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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与维护/于泽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0:52  浏览:9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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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与维护

于泽昕


  档案在法律上的凭证作用基于它的原始性。因此,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具有凭证作用的关键。

一、 电子文件原始性的认定

  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人们可以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任何一项形式上的变化,人们都有理由对它的原始性表示怀疑。但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内容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因此,对电子文件的原始性进行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文件易于修改,而且改动后可以不留任何痕迹。虽然已有一些技术可防止伪造电子文件和在“原稿”上增删改,但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总是比纸质文件要大得多,从而使人们感到把握其内容原貌的困难。在网络上传递的电子文件也有可能被非法截获或更改。

  (二)、电子文件制作过程的虚拟化使得对其原件的界定难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制作者不一定像制作纸质文件那样必须制出一份或一批原件来行使其职责,有时它只不过制作一个“窗口”,将必要的信息集中在一起,并在需要的时候将其输出。这个“窗口”可以在众多的电子计算机上显示出来,也可被不同的“收文者”拷贝到他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上或转换成硬拷贝保存起来。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人获得的同一内容文件可以毫无区别,无法区别其中哪个是“原件”,哪个是“复制件”。

  (三)、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迫使电子文件必须不断地适应新的“生存环境”,这种适应往往需要以自身结构、格式的改变为代价。因此,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很可能在结构和格式上与最初形成的大不相同。

  (四)、电子文件不再具有固定的存储载体,根据利用需要,人们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输出。对于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还需要定期进行复制,转换载体,以防信息损失。电子文件没有了固定的载体,也就无法通过载体来判定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五)、电子文件不再具有特定的字迹,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以不同的字体、字号将电子文件输出,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

  (六)、目前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不普及,我们还不能为每一份电子文件盖章或亲自签名,因此,也就无法借助印章或签署的字迹来判断一份电子文件是否为原件。

  电子文件的这些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它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对于一份电子文件来说,只要它的内容确确实实是在当时由原作者撰写或制作出来的,此后又从未修改过,我们就应该承认它是原始的,尽管它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实在的物理形态,甚至因转换而失去了原来的格式。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惟一标准。根据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和社会各方面对电子文件的需要,我们认为建立这样一个“原始性”的新概念是适当和必要的,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本,是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但是,对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始性加以判断和维护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涉及多方因素的事情,这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二、 确保电子文件原始性的技术措施

  电子文件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各种性能是由技术决定的。随着电子文件的广泛使用,信息安全技术就显得特别重要,电子文件的制作者、管理者和档案工作者都应积极采用有关技术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一)、加密技术

  电子通信系统中可采用“双密钥码”进行加密。在网络中的每一个加密通信者拥有一对密钥:一个是可以公开的加密密钥,另一个是严格保密的解密密钥,发方使用收方的公开密钥发文,收方用只有自已知道的解密密钥解密,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公开密钥向收方发送电子文件,而只有收方才能识别这些加密的电子文件内容。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解出原文内容来,无法对它进行篡改,从而保护电子文件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

  (二)、签署技术

  目前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另一种是数字签名。光笔签名是签名者使用一种专用的光笔直接在输入板上签名,屏幕是显示出来的“笔迹”,如同在纸质文件上的亲笔签名一样,直观、易于辨认,计算机将这种“签名图像”接收下来,并确认签名者与电子文件的关系。在计算机系统中还可把这种签名设置为一种批准指令,经电子计算机审核签名有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操作。另一种是利用“双密钥码”在电子文件上进行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一种字母数字串,发方利用自己的不公开密钥对发出的电子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一个“数字签名”,与电子文件一起发出,同时还带走一个可使其生效的公开密钥。收方用发方的公开密钥运用特定的计算方法解码检验签名。假如结果位串与传输的一致,那么便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两个事实:一是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来自发方,其内容没有被人作过修改,从而证明其原始性;二是发方也必须承认这份电子文件确实是自己发出,对它的生效应负全部责任。和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的签署可以表示作者对该电子文件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技术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三)、消息认证

  电子文件的使用者,非常关心他所使用的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好如初”,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过,消息认证技术可以消除使用者这个疑虑。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先把电子文件信息分成一定的长度,如64比特为一段,发方和收方共同选定一个64比特长的序列及密钥,发方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对电子进行加密运算后得到这份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将电子文件和认证字一同发送出去。收方也同样运用这个序列和密钥计算该电子文件的认证字,如果计算结果和他所收到的认证字一致,即可认定这份电子文件的内容与发出时是一致的,进而证明这份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

  (四)、身份验证

  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有些系统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如银行系统用户使用个人密码验证,有些文件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员代码验证等。最常见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身份。通行字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计算机系统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自动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机器内的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关的业务访问;如果一种验证不合格,该用户就会被拒绝于系统之外。身份验证技术可用于电子文件访问权限的控制。

  (五)、防火墙

  这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它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防止其它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是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凡 是符合事先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的信息允许通过,不符合的就拒于墙外。从而使被保护网络的信息、结构不受侵犯,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网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实现防火墙功能所用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代理服务等。据行家预测,在不远的将来,加密软件标记和数字签名等认证技术可能会直接做进防火墙中。

  (六)、防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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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92年4月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经)字第21号《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共同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和固定利润又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双方承担的合同定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院的报告和所提供合同的情况看,双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出资一方不参加经营,除到期收回本息外,还收取固定利润,又约定遇到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双方承担损失,这类合同应为联营合同。联营中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出资方承担的责任最多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辽阳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实行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和对基本医疗救助机构实施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等工作。其所属的辽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具体办理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卫生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两种形式。

  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该机构在救助规定限额内对其实施诊治。门诊发生的费用,每人每年政府承担的最高金额为8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收其入院,并在救助规定限额内实施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政府救助60%,定点医疗机构优惠5%,个人承担35%。每人每年享受的最高政府救助金额为2000元,年累计达到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 救助对象在当年最高救助金额内,可以重复享受门诊和住院两种救助待遇,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治疗。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最高救助限额比例内,救助对象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的费用由救助对象自理。

  第八条 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请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批准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按照其享受的救助限额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救助对象就诊时,持本人《辽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辽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证》上填写病历和救助等情况。累计达到年门诊或者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应当停止救助。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医疗救助人数和承担医疗救助费用的情况统计后,书面告知基本医疗救助机构和市城镇职工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等工作。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额度和时间将医疗救助资金划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市城镇职工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从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用药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民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救助对象建立医疗救助档案,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降低服务成本,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时,应当按照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

  救助对象实施整容手术、植入人工晶体、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的,或者酗酒、自杀以及违法行为等原因治疗的,不予救助。

  第十六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医疗救助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辽政办发[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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