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经2001年9月26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
第五条 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三)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的数据;
(四)海关实行A类管理;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
第二章 电子帐册管理
第八条 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施电子帐册管理。
第九条 联网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分别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
第十条 当电子帐册的内容需要变更时,联网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进出口管理
第十一条 联网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进出口通关及报核手续。
第十二条 联网企业办理通关手续时,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应在电子帐册核定的范围内。
海关凭电子底帐、电子身份认证卡及其他有关单证,接受联网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对异地报关的,主管海关应将电子帐册有关数据传输至口岸海关。
第十四条 联网企业之间或联网企业与非联网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凭身份认证卡、电子帐册或《登记手册》按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四章 核查核销
第十五条 联网监管实行企业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制度。
第十六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
第十七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报核数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调阅企业的相关管理数据、帐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下厂核对货物,并根据监管需要实施稽查。
第十八条 联网企业因故需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缓税利息的计征日期按确定的核销周期计算。
第十九条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海关将电子帐册余料与联网企业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对料件的短少或超出部分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应对核销结果进行确认,将核销结论反馈联网企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视情节征收相当于批准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税款二分之一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一)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二)未通过年审的;
(三)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四)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五)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注销其电子帐户: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联网企业,海关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暂停、取消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按《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海关总署第86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
建住房[200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应对电梯紧急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我部制订了《电梯应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四日
电梯应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梯乘客在乘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能够得到及时解救,帮助人们应对电梯紧急情况,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导致伤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沿刚性导轨或固定线路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设有电梯房屋建筑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电梯的应急管理
第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作为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社会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立电梯救援中心,组织专业力量,按区域建立救助网络。
第七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向电梯救援中心报告(已设立的),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电梯救援中心应当指挥专业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电梯紧急情况应对常识的宣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第三章 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求援,如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撬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讯对讲系统或其他可行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乘客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助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乘客跌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及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四章 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消防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电梯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火灾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紧急处理措施,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应当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