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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维权律师举案析辩“承租人无权处分居住权”实务问题/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9:54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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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维权律师举案析辩“承租人无权处分居住权”实务问题

张生贵


【案例概要】

梁某失业,无固定收入,进入大龄青年,因居住的房屋面积小,结婚一直成为问题,被一再耽误。现居房屋又遭大伯抢占,引起争端。“居住权”是公人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利,梁某在后街65号楼居住达二十四年之久,这是一处公有住房。1988年拆迁单位将梁某一家人确定为被拆迁安置人,与刘某一家“合用安置”后,由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订立承租协议。梁的大伯认为,承租人是刘某,刘某有权同意其住进来,而梁某认为刘某未征得同居人的一直意见,无权单方处分居住权。为此,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刘某同意大伯居住的行为无效。

【法律要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房管理配套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系家庭成员的代表,未经共居人同意,承租人代表无权处分居住权。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8条、第89条规定,代表家庭订立公房承租合同的刘某同意大伯居住一间公房的行为无效。
【争点整理】
2月13日和3月1日两次庭审,主审法官采取的三步审理思路,今原告感觉到一些问题,开庭前法官先问原告,大概意见是:部分共有人怎能诉全部权利人?庭前法官向原告提这样的问题,表明法官从主观上否认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件实际涉及的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原则,“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有居住权的行为无效”的法律问题。对此《民法通则》及《若干意见》第89条也有明确规定,法院有许多司法判例,这不属于事实争议,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二次开庭前法官向被告刘某直接提问“你愿意让梁某的大伯居住吗?”,而没有询问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有什么答辩意见。潜在的问题可能是“承租人”有权让谁住谁就可以居住。庭审质证中,法庭依职权通告一则电话记录,称电话向直管公房人员询问,对承租人家庭居住有何规定,答复是承租人内部如何安排居住管理单位无权干预。用公房管理工作人员的答复内容推断承租人有权安置其他人居住。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大伯并非拆迁部门确定的被安置人,有无权利进住公有房屋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只有在原承租人外迁或去世时,针对承租人更名时必须严格审查。公有住房承租人并非单独权利人,是共居家庭成员的承租代表人,这一点有北京市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承租配套规定。
【价值判断】
如果支持承租人随意变更居住人,将会导致共居人利益受到普遍侵害,大伯系成年人,无权要求父母或其他人为其提供居住条件,刘某没有抚养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缺乏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支持刘某的意思表示,违背民法价值及基本法律原则,维护刘某的自由,就会防害梁某的居住安全,因此,考量和衡平两者的法律价值,应当优先保护居住安全为优先。
房管人员的电话答复只言明房管部门不实行经常性监督,公有住房管理实行两头管,中间放的原则,即准住证发放阶段的审核批准和承租人更名阶段的审查准许。“承租人代表外迁或去世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变更承租人”,规定明确“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资格”的审核标准有三项同时具备,一是实际居住两年以上;二是户口在此;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大伯的户口系拆迁后迁入,属于“人户分离”,且从未居住,在本市其朝阳区有住房,大伯不具备更名资格,因此,大伯抢占共居房的行为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辩析】

(1)、原告向法庭举用了大伯的女儿搬离此房,只挂户口不居住的证据,证明大伯以女儿曾经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大伯的女儿此前的居住,并非以法定共居人身份,只是亲属之间的寄住事实,不是被安置人,不享有法定居住的权利。不能推导出“女儿搬出,大伯搬进”。只有拆迁被安置人才有权调配居住,此房面积仅有五十平米,已住四人,梁某结婚增加人口,如果允许大伯居住,会造成事实上的拥挤不说,还会引发无休止的家庭矛盾,影响和谐稳定;另从北京市政府公房管理规定查知,如果共居的公有住房发生人员变动时,法律规定只能从有权变更承租人条件中核准居住,因此,大伯无权居住,刘某也无权同意大伯居住,原告诉求确认刘某同意大伯居住的行为无效。
(2)、(2011)二中民终字第13967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确认:拆迁单位因房屋尚未配套,对刘某、梁某两户采取合用安置,为刘某一家安置到上述房屋,“两户合用安置”属于共同共有的法律事实业经司法确认。
(3)、“占有返还”与“物权保护”的法律保护顺位关系:
被告大伯曾经起诉梁某“占有返还纠纷”,法院审理后以(2011)民初字第03635号民事判决判令梁某给付钥匙,梁某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变了一审认定的事实,(2011)二中民终字第13967号民事判决第3页上标第四行“对刘某、梁某两户采取合用安置,为刘某一家安置到上述房屋内,大伯的二女儿于1999年9月搬入,大伯亦将自己的物品放入该居室内。大伯的女儿曾经居住,结婚后搬出此房,大伯的女儿婚前居住仅是亲属之间的寄住,并非拆迁人确定的被安置人口,其搬离此房后,腾出的房屋梁某有权优先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3辑“公有住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原告一家人起诉的是“物权保护纠纷”,大伯起诉的是“占有物返还纠纷”,原有判决确定的内容是返还原物,该判决对物权保护纠纷不具既判力,“占有返还”请求权依据《物权法》245条规定,本案系“物权保护”请求权,适用《物权法》第33条、34条、3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711页),当“占有保护请求”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发生冲突的,应当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处理。占有保护请求权只确认的是一种占有事实的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效力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问占有背后有无占有的本权存在,直接针对占有的事实,与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无关。
“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保护权”之间,法律基础不同、功能不同,物权保护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而规定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为物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事实,而非基于确定的权利,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物权请求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园满状态的恢复,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互不妨碍,各自独立,当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发生冲突时,最终应依据占有人与本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物的归属,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事实上的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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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关于“共居人”权利确认的司法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公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的家庭均享有合法居住权,承租协议上签名的承租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是公有住房的共居人。
法律适用引述:2003年9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刘士奎与刘鸿宇、刘毅财产权属纠纷案的答复:经研究认为,根据《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以及我国公有住房租赁、拆迁、出售的相关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分配给职工的一种社会福利,此种福利的享受人不仅包括承租人,还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范》第148页 2、请示答复(2003年9月2日)
B、关于共有权人无权单独处分的司法依据
“承租人无权单独处置公有房屋使用权”司法实践: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很多时候是家庭的代表,虽然由这个人承租,但往往该公房中有权使用的有很多人。例如拆迁安置的公房,除了承租人外,拆迁中需要安置的人口都有权使用该套公房,承租人要处置该套公房的使用权,在一些情况下就要看其他使用人的意见。如果该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拆迁中享有一定的既得利益,那么承租人处分使用权时就受到限制。没有征求使用人的同意,承租人就无权处分使用权,如果处分了,就会发生法律上的无权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二款规定,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在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具体情况可分别处理,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房地产卷)第255--256页

张生贵律师 1324042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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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据反映,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之后,不按期回国,并提出一些理由要求在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行合作研究。由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给设站单位正常的科研工作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工作,尽量避免逾期不归的情况继续发生,并妥善解决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所遗留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对他们开阔眼界,及时获得世界前沿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今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地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
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凡是出国必要性不大或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应不予批准。
三、对已出国又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他们明确提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实际已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则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他们暂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以及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设站单位。待其回国正式分配工作后,再将各种关系和档案转到接收单位。
(二)设站单位应及时到有关公安、粮食部门将他们的户口、粮油关系注销。
(三)请各有关设站单位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的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从他们出国第二个月起,管委会办公室停拨其日常经费,已下拨的,各有关设站单位应按标准如数退回,未使用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也应同时退回。
(四)请有关设站单位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粮油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他们及时退出原住房,以供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



1989年12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 购停辜疑嫱庾ɡ砘菇辛俗ɡ砘鼓昙臁O纸着ü?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
机构代码: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邮 编:100026
负责人:陈如明
电 话:010-65003833
机构代码: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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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莫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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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06
机械工业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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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37
负责人:梁 挥
电 话:010-6835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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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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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高尚梅
电 话:010-68416002
机构代码: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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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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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杜永保
电 话:010-64918407
机构代码: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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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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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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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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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66357067
机构代码:11044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专利代理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
邮 编:100073
负责人:何小穆
电 话:010-66967353
机构代码: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邮 编:100035
负责人:王燕秋
电 话:010-66160610
机构代码: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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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29
负责人:杨思东
电 话:010-64924695
机构代码:11105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0601
邮 编:100101
负责人:沈尧曾
电 话:010-64993490
机构代码:11111
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土路甲98号
邮 编:100037
负责人:苏 瑞
电 话:010-68337903
机构代码:11113
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邮 编:100039
负责人:朱 琨
电 话:010-68224422-2283
机构代码:11114
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谢小延
电 话:010-68354577

机构代码: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
邮 编:102500
负责人:黎宗坚
电 话:010-69342614
机构代码:11117
北京首钢华夏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办公厅
邮 编100041
负责人:李永东
电 话:010-68292092
机构代码:11120
北京理工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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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高燕燕
电 话:010-68912328
机构代码: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全旺
电 话:010-62014574
机构代码:11127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 强
电 话:010-62041515
机杨构代码:11129
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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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谷永久
电 话:010-625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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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松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邮 编:100051
负责人:陈祚龄
电 话:010-63172986
机构代码: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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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管新国
电 话:010-68223972
机构代码: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邮 编:102600
负责人:高云瑞
电 话:010-69242225
机构代码:11137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林建军
电 话:010-62577065
机构代码: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12楼1单元20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何文彬
电 话:010-62042352
机构代码:11139
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公寓楼一层1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孙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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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
邮 编:100871
负责人:陈美章
电 话:010-62751284
机构代码: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
邮 编:100084
负责人:丁英烈
电 话:010-62784623
机构代码: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张 慧
电 话:010-67392381
机构代码:11204
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霍京华
电 话:010-64214681
机构代码:11205
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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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张红莲
电 话:010-6233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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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刘月娥
电 话:010-6233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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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秦月贞
电 话:010-620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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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邮 编:100009
负责人:崔圣伦
电 话:010-640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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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小区东里13号楼1门201室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杨庆云
电 话:010-62058625
机构代码:11215
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8号6分箱
邮 编:100081
负责人:容敦璋
电 话:010-66812529-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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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0708号
邮 编:100101
负责人:刘激扬
电 话:010-64924350
机构代码:11218
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4号
邮 编:100013
负责人:韦庆文
电 话:010-64216131-2424
机构代码:11219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300室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穆德骏
电 话:010-65002933
机构代码:11221
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魏殿绅
电 话:010-62028637
机构代码:11222
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刘 钧
电 话:010-67723642
机构代码:11225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林 强
电 话:010-62021633-36
机构代码:11226
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7001室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陈俊由
电 话:010-62025544-7001
机构代码:11227
北京集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唐 华
电 话:010-62352183
机构代码:11229
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205室 (希格玛写字楼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王亚轩
电 话:010-62214423
机构代码:11230
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张亚军
电 话:010-62352426
机构代码:11232
北京慧泉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王顺荣
电 话:010-62013322-4150
机构代码:11233
北京科兴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王 蕴
电 话:010-64355266
机构代码:11234
中国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甲1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李彦章
电 话:010-68369685
机构代码:11235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朱黎光
电 话:010-62017895

机构代码:11236
电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
机构代码:100011
负责人:常 力
电 话:010-64015184
机构代码:11238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远望楼宾馆14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黄 薇
电 话:010-62354433
机构代码:11239
北京映泰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大街甲1号中昊财务办公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恩泰
电 话:010-62070070
机构代码:11240
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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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邓亚琥
电 话:010-62225136
机构代码:11241
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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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吴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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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242
北京港归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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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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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机构代码:12002
天利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60号
邮 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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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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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融生
电 话:022-23346040
机构代码:12101
天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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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杭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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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2103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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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00192
负责人:董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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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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