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旅业收取交通建设附加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4:37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旅业收取交通建设附加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旅业收取交通建设附加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筹集交通建设资金,改善本市交通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宾馆、酒店、大厦、旅行社、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客栈等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专营、兼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旅业),均须执行本规定。
凡在上述旅业入住的旅客,以及租赁旅业客房作经营业务场所的单位、个人,均须按本规定缴交交通建设附加。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交通建设附加的收取标准,按实际房价的5%计入房价向住客收取。
客房签约租赁旅业公寓、客房或楼宇给本客户内部人员住宿或作写字楼、经营场所的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由客户提出申请,经出租的旅业单位审核,报请经营的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缴交通建设附加。
涉外旅业按规定收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可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计收。
第五条 旅业向住客收取住房费的同时,负责代收交通建设附加。交通建设附加计入房租,与房租一起收取,旅业对外营业挂牌应注明房价收入含交通建设附加5%。
第六条 旅业代收的交通建设附加应单独设帐和核算,不计入营业额,并于下月十日前向经管的税务部门缴交。
第七条 交通建设附加是改善本市交通设施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经管的税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向住客收取交通建设附加的,由旅业承担应收取的交通建设附加金额;
(二)旅业逾期不向经管税务部门上交交通建设附加的,除责令限期补交外,每逾期一天加收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
(三)对拒不缴交交通建设附加的旅业,处以应缴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九条 广州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计委。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旅业收取地铁建设附加暂行规定》(穗府〔1992〕33号)和《广州市旅业收取地铁建设附加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府〔1992〕43号)同时废止。



1992年1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发[1997]38号

1997-03-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式文件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三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土耳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愿意在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范围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商品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应按本议定书的规定,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规章和条例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在本议定书所附甲、乙两个参考货单的范围内进行。经双方同意,上述货单可以扩大和修改。
  本议定书对上述货单以外的商品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双方应鼓励本国有关的公司和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便利本议定书附属货单所列商品的交换。

  第四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商品购买将根据国际市场通行的商业条件和价格进行。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交换的商品的付款将按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一九七四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本议定书未涉及的事项。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并在双方按照各自的手续予以核准之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1)附表“甲”、“乙”略。(2)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强          凯马尔·詹蒂尔克
     (签字)            (签字)

 附:    关于中国进口土耳其烟叶质量标准问题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土耳其共和国商业部长
凯马尔·詹蒂尔克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土贸易联合委员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二日至十八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以奚业胜先生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和以雷沙特·埃尔克门先生为首的土耳其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已就进口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签订的议定书附表参考货单“乙”中的烟叶达成以下协议:
  上述货单中所列的烟叶如果不符合中国检疫机构规定的检疫标准,中方将不予进口。
  如蒙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李强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叙述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土耳其共和国商业部长
                          凯马尔·詹蒂尔克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