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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9:41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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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运输生产经营责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客货运输增运增收,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部门必须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市场需求组织指挥运输生产,运输组织指挥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实现运输组织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
第三条 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决定铁路运输生产必须坚持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在强化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级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运输纪律,维护集中统一指挥,实现运力资源最优配置,争取运输市场最大份额,取得运输经营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建立运输生产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将运输生产计划改革为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改革运输生产计划的编制内容、方式和方法,把运输计划中的生产指标改为运输生产指标与效益指标相结合,实行运输生产任务与经营目标的紧密衔接,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考核力度。

一、运输生产经营任务考核
第五条 运输生产经营指标包括:运输收入、客运收入、货运收入,旅客发送量、货物发送量,换算周转量、旅客周转量、货物周转量,行包收入、行包发送量,集装箱收入、集装箱发送量等。
第六条 运输生产经营指标按月下达。部根据各局货源调查情况和运输能力,编制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把生产经营指标按月分配下达到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和运输主管部门,形成明确具体的经营目标,运输生产指标保运输收入,月保季,季保年。
第七条 部对各铁路局制定严格的考核奖罚办法,凡实际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计划的给予奖励,未完成考核指标计划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运输生产经营结果按月考核,年终结算,一次奖罚。考核奖罚办法和标准另文公布。
第八条 对运输部门和直接从事运输生产组织指挥的人员实行个人收入与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各单位根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贡献和责任大小,具体核定奖罚金额,奖罚要拉开档次。

二、部属货车使用费收取办法
第九条 部属货车运用管理要根据市场情况合理配置,有偿使用,加速周转,提高效率。车辆使用费按现在车收取,收费标准部每年核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各铁路局的部属货车现在车数,以18点统计现在车报表中的统计数为准。港口、口岸站备用车基数部按季向有关局下达。路用车、生活车计算在各铁路局现在车数内,由办理扣车手续的铁路局按收费标准向工程部门和生活部门收取。港口、口岸站备用车基数、检修车、守车不收使用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使用的部属货车,其货车使用费由铁路局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向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部门核收,并按运输收入列报。
第十一条 检修车管理办法由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制定。检修车保有量(包括厂修车,不包括企业自备车检修车)不超过部属货车总数的3.5%。部对各局按残车定量考核。
第十二条 部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提出各铁路局货车使用考核报表,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编组站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
第十三条 为提高编组站作业效率,确保编组站安全畅通,积极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对全路编组站实施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
第十四条 补偿依据为编组站有调中转、无调中转车数。各编组站实际完成的有调中转车数、无调中转车数由车站按运站报-12上报路局,路局运输处按站别统计并审核,于次月5日前以电报报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补偿标准为有调中转车每辆2.0元,无调中转车每辆0.5元。铁道部以编组站为基本单位,以电报形式按月公布清算数额,与所属铁路局按月清算。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编组站清算。
第十五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本办法和《铁路编组站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编组站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补偿费使用的实施细则,落实部定编组站中转技术作业补偿办法,报部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四、局间分界口列车交接考核
第十六条 为充分利用铁路运输通过能力,搞好均衡运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部对局间分界口列车交接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以部技术计划下达的交接辆数为考核基数。各分界口实际交接辆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每多交或少交一辆,奖罚相邻两局各100元。
1、分界口临时加开旅客列车时,每加开一列,按该分界口平均一列货车的编成辆数折算。
2、遇有临时大型施工影响少交车时,按部局施工电报扣减相应车数。
3、因重大、大事故影响分界口交车时,扣罚事故责任局。
4、遇有自然灾害及春运、专运等特殊原因少交车时,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八条 考核按月进行,部运输主管部门按月考核各铁路局,部有关部门审核清算,按一次性奖励办理。

五、限制口定量交接车考核
第十九条 为充分利用限制口运输能力,实现均衡运输,减少机车车辆浪费,提高运输效率,对限制口的定量交车工作实行考核,限制口由部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各分界口的限制口车流要严格按部技术计划下达的日均定量交接数均衡交车,交车局要优先安排五定班列及重点物资,日间允许向上波动5%;遇特殊情况,由部令承认超交。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行车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影响中断行车或恢复运行时,限制口车流交接以部停交、限交、超交命令为准。对不明到站军用货车、空车、机保车的工作车及回送的空客车不得按限制口车流统计,接车局不得拒绝接车。
第二十一条 考核基数以部技术计划下达的限制口定量交接数为准。各局的各分界口实际交车数之和,扣除停交、限交,加上外局多入部分作为考核数。交车局每多交一车,扣罚1000元。
第二十二条 部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局超交和超接情况按月进行考核,部有关部门审核,按考核结果增减清算收入。

六、分界口排空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分界口排空车管理,确保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各铁路局完成运输任务,对局间分界口棚、敞车的排空(包括企业自备敞车)实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以部技术计划下达的排空车数为考核基数,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排空车数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奖罚标准为每多排一辆,奖励排空局200元。每少排一辆,罚排空局500元。对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按下列情况办理:
1、由于少接造成少排的减免少接部分。
2、多接多排部分每辆奖励排空局300元。
3、多接没多排,多接部分每截用一辆,罚截用局200元。
4、对铁道部调度命令临时指定的排空车,有关局必须按部要求的排空列数、车数、车种、时间组织实现,通过局一律不准截用。排空局每少排一辆或通过局每截用一辆,罚1000元。遇有自然灾害及特殊原因,少排空车时,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六条 部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计划和排空实际及奖罚标准对各分界口多排或少排情况按月进行考核,铁道部有关部门审核,按考核结果增减各局清算收入。

七、直达列车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直达列车组织工作,提高运输效率,加速车辆周转,部对各铁路局始发的始发直达、阶梯直达、超编组计划技术直达(不含五定班列、行包快运专列和集装箱快运直达,下同)实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始发直达列车每开行1列,奖励10元;阶梯直达列车每开行1列,奖励20元;超编组计划技术直达列车按编组计划开行每跨越一个编组站,奖励20元。
以上直达列车不得重复统计和计奖。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始发直达、阶梯直达、超编组计划技术直达列车数以各铁路局每月上报数为准。
第三十条 部运输主管部门对各铁路局上报的始发直达、阶梯直达、超编组计划技术直达列车数按月进行审核,部有关部门审核清算。按一次性奖励办理。

八、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旅客列车的组织工作,提高旅客列车正点率,部对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依据以按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分析统计表为依据。各铁路局要按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分析统计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认真填写,并于次月3日报部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部运输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以电报公布上月各铁路局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通报,奖罚标准仍按铁劳〔1997〕93文件执行。

九、局间分界口红旗竞赛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分界口双方加强协作,确保畅通,促进运量增长,部对铁路局间图定货车10对以上的分界口实行红旗分界口竞赛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按技术计划规定的分界口列车交接兑现率、排空车(棚、敞车数之和,含企业自备敞车)兑现率、旅客列车交口正点率。分界口列车运行组织工作服从上级调度统一指挥,运输数据统计准确。
第三十六条 完成技术计划规定的交接列数和车数、排空车数,旅客列车交口正点率在95%以上,分界口交接无任何不良反映的,评为当月红旗分界口。一年中有6个月及其以上评为红旗分界口的,评为年度红旗分界口,由部奖励相邻两局各5万元。
第三十七条 凡参加红旗分界口竞赛的铁路局,于每月5日将上月分界口完成交接车数、排空车数和旅客列车交口正点率情况按固定格式报部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其以电报向全路公布。部运输主管部门按月进行考核,对分界口的奖励按一次性奖励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的,铁道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前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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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单位(部门、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晋职(包括试用期转正,下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黄牌警告制度是指出现前述问题但未达到一票否决程度而实行警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及街道、乡镇和各级机关(不含中直、省直在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所称的责任人是指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被一票否决的个人,一票否决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表彰奖励和晋职的资格,因一票否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不得晋级。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黄牌警告有效期内取消评选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的资格。
  第五条 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下列权限实施:
  (一)区、县(市)和市管及以上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二)街道、乡镇和区、县(市)管及以下责任单位(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一票否决,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黄牌警告由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特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交通事故和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故除外);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标的;
  (五)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黄牌警告:
  (一)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二)区、县(市),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街道、乡镇,区、县(市)直部门所属系统(行业)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区、县(市)发现两处,街道、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缓报或拖延不报的;
  (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黄牌警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否决和警告权时,应制作《一票否决决定书》或《黄牌警告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交被否决或被警告的单位、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评选各类表彰奖励时,应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表彰奖励和晋职晋级。
  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给予的表彰奖励和已晋升的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函告审批或授予单位,撤销原评定的表彰奖励或晋升的职级。拒不撤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批准撤销。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有关区、县(市)有对应否决或警告而未否决或警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可责令或督促有关区、县(市)对其作出否决或警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用文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式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卫生部


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

1988年10月24日,卫生部

凡血液制品成品无菌试验,均按本规程规定进行。
1.抽样
1.1.样品应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
1.2.成品无菌试验,每亚批均应进行。按分装过程的前、中、后分别取样。
1.3.抽检量
成品分装量少于100支(瓶)者,不少于3支(瓶)。
成品分装量100支—200支(瓶)者,不少于5支(瓶)。
成品分装量200支(瓶)以上者,按公式0.4√n抽样。N代表成品批分装数。
冻干血浆制品,每柜冻干200瓶以下者,抽1瓶;200瓶以上者,抽2瓶。
2.试验用培养基
2.1.检查需气性和厌气性杂菌,采用硫乙醇酸盐酷素胰酶消化液培养基。样品不含汞类防腐剂者,亦可采用不含硫乙醇酸盐的酪素胰酶消化液培养基。
检查霉菌,采用改良马丁培养基。
2.2培养基装量
薄膜过滤法,培养基装置为每支40ml。
直接接种法,见4.2.2项。
2.3.培养基处方、培养基灵敏度及无菌试验操作室参考事项,按1979年卫生部“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培育温度及时间
需厌气菌培养于30—36℃及20—25℃培育时间,薄膜过滤法不少于7天;直接接种法不少于14天。霉菌培养于20—25℃,培育时间同上。
4.试验方法
4.1.全部操作均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4.2.方法
4.2.1.人血(或人胎盘血)白蛋白及人血(或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包括各种剂型及不同用药途径制品),均采用薄膜过滤法;其他血液制品可用薄膜过滤法,也可用直接接种法。
4.2.2.操作
薄膜过滤法
采用三联式或单个不锈钢、玻璃或塑料滤器,滤膜为混合纤维素酯微孔滤膜,滤膜孔径为0.22—0.3μm。
取规定抽检样品数,各瓶以每瓶装置在100ml以下者取全量,100ml以上者取半量加入灭菌薄膜过滤器内,加压或减压抽滤。如为汞防腐剂者,在样品过滤后,还需用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适宜溶剂冲洗薄膜3次,每次50—100ml。过滤后,无菌取出滤膜,分别放入需厌气菌培养基2支及霉菌培养基1支中,在规定温度培育。如使用一个过滤装置,则将该膜剪成3等分,分别放入规定培养基中培育。
直接接种法
取规定抽检样品数,接种于需厌气菌培养基4支及霉菌培养基2支。放适宜温度培育。
静注制品,每支(瓶)接种1组培养基。每支培育基装置40ml,接种量5ml。
肌注制品,每10支(瓶)混合接种一组培养基,每支培养基装量15ml,接种量1ml。
对接种后混浊制品,在培育3—4天后,移种一代,其接种量与培养基量同上,培养时间前后不少于14天。
5.判定
5.1.在接种后7或14天观察结果,无杂菌生长,应评为合格。
5.2.无菌试验发现杂菌生长时,可重试,但检品及培养基支数均加倍。若重试仍有同样菌生长,评为不合格;若有不同杂菌生长,可第二次重试(重试量与第一次重试同),如仍有杂菌生长,评为不合格。
5.3.无菌试验不合格的亚批数占整批数的30%以上时,应整批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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