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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06:41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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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4月5日)
深府办〔2007〕50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用于奖励在科技、金融、文化、物流、管理创新等方面,对我市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相关机构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人上年度计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我市各类传统产业企业、科技企业、金融企业、物流企业、文化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重大课题负责人的人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在本市有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
  (二)在申报前2年内有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处罚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所在单位向相关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复印件;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五)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或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记录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九条 各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部门。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年度奖励方案,于每年7月31日前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联席委员会每年8月31日前确定并公布年度奖励方案,并通知获奖人。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奖励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获奖人的奖励金划入其帐户。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联席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评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2.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附件1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学历 专业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是否在深圳
工作满一年 联系电话
上年度计税薪金 万元 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 元
开户银行 帐号
声明
本人此次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市人事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联席委员会意见
奖励金额(大写):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材料
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如下,请全部用A4纸装订:
  一、个人材料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申报人任职证明(任命书、任职聘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报人由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和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单位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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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并对企业进行检查,强化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这件大事
抓好,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动员,抓紧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工作。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尤其是主管企业所得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征管工作
的需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保证工作的全面、顺利进行。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199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明确要求,城市的市区、县城和沿海地区发达乡镇的企业,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内陆农村地区要分期分批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面扩大到80%以上
。各地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抓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凡属税收法规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等,均应按规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并签字盖章,其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
(二)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列申报项目,准确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要督促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三)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照章办事,依法处罚。对拒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解决
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提高纳税申报的水平,为汇算清缴创造有利条件。
三、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就是通过对企业的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证税收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这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汇算清缴进行,也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较规范,申报纳税资料齐全、完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有选择的进行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办税能力差的企业,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1997年度各地汇算清缴期间检查的面应大于往年。检查的重点企业是:税源
大户;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八五”优惠政策已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上年盈利、本年亏损的企业;过去有偷税行为、屡查屡犯的企业;连年亏损的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结合资金核实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1997年在部分集体企业中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目前,试点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在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中要对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结果进行检查。
(一)要对试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包括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累计折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对重估增值是否按税收、财务规定提取折旧等。
(二)检查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坏帐及投资损失等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税收财务处理。
对尚未完成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一步搞好资金核实及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执法,制止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工作的函》(国税所函〔1997〕029号)的要求,结合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认真清
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变相承包,侵蚀税基,收“过头税”,扩大集中缴库范围,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近几年,企业虚亏实盈、多报亏损,骗取减免税资格的现象,以及在减免税期间多摊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等情况屡有发生。各地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核实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六、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国办发〔1997〕1号)和总局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
要着眼于征管改革的要求,也要照顾到本地区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状况,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中介机构的素质状况;既要有利于征管模式的转换,又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各地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
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七、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地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1997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不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各地务必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布置情况;汇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
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1997年度需要分析的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在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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