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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14:37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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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4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扎口、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临时组建的大型活动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贯彻“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大型活动领导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以市财政局为主并抽调与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其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机构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

  (三)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审定。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大型活动举办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单设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资金来源,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使用大型活动日常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购置的专项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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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1980年10月6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厅):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这些事业单位的收养对象大都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等类人员。其中年老、卧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护理任务较重。经研究,确定对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行岗位津贴,其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
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
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
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
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遣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办法
津贴按天计算。病事假、产假、探亲假和其他不在工作岗位期间,一律不发津贴。兼职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但应享受其中较高的一种津贴。
凡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的,应按新岗位发给津贴。调离本单位即行停发。 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和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或追查责任外,并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或停发津贴。
三、经费问题
岗位津贴的经费,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费中开支。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实行。凡过去执行的有关办法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1〕1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起草的《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12日第1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利用金融手段来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人向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大专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学费。
  生活费贷款是用于借款人支付杂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银校相互选择的原则,每个学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教育厅、财政厅成立全区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教育厅设立全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以及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拟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法),确定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性计划;
  (三)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
  (四)接受、审核高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核准各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金额、贷款人数和期限,按季进行结息。
  第六条 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助学贷款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厅负责筹集、拨付助学贷款的贴息资金,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三)经办银行负责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
  第七条 各高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根据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告提交经办银行;
  (三)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四)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五)及时统计并向教育厅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反对达赖集团;
  (二)持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五)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六)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通讯方式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人一次审批,按贷款用途不同,实行按年或按月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一次性填写学费和生活费借款凭证,并签字(章)确认。高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贷款人一次性审批学费和生活费贷款额度,并由负责人签字(章)。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学年发放学费贷款,由借款人签字后,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和担保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在校期间学生的学费加生活费之和,其中学费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如借款人进行再学习,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上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高校学生获取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进行全额贴息。毕业后第一年利息的30%由财政进行贴息,70%由学生个人负担。第二年开始,财政贴息每年递减10%。

第五章 贷后管理、结息与回收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加强对本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旧收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季对助学贷款进行结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的方式,可提前还贷、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为保证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其贷款本息应当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学校不予办理户口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发生呆坏帐,分别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商业银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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