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58:34 浏览: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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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渔业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
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市中心支行:
根据《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其中,罚款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罚款手续费由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简称财政专员办)支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代收罚款手续费数额不大,同时为了简化拨款手续,便于操作,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时间,由按季支付改为按年支付。
二、财政专员办支付代收罚款手续费,采取收入退库的办法。按照财预字〔1998〕201号文件的规定,代收机构负责向财政专员办按季提供有关资料,财政专员办负责审核。次年年初,财政专员办按上年代收罚款实际缴入中央金库数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
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为准确反映代收罚款手续费退库情况,自2000年起,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设置第4351款“罚没收入退库”科目。凡财政专员办办理代收罚款手续费退库,一律通过该科目反映,不得直接在原科目冲退。
三、对代收机构缴入地方国库的罚款,代收罚款手续费执行0.5%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禁提高退库标准、扩大退库范围。
1999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四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津巴布韦政府建设成套项目、提供单项设备、一般物资和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为实施各该项目,将由中国政府指定机构同津巴布韦政府指定机构商签合同。
第三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津巴布韦政府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至二000年九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津巴布韦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津巴布韦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二日在索尔兹伯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克 穆亚拉吉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