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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2:24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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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担保财产。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公益福利性设施。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三)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八、破产债权是指经清算组确认的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项债权。包括下列各项:
(一)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
(三)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但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六)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等。
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宣告破产后的债权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按规定应分担费用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九、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般随发生随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破产费用。
十、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十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三、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日至终结日止的清算财务报告,连同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资料和清算财产表,一并移交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五、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企业分立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企业分立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执行。
十六、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在上海、天津等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自贡等6个比照试点城市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十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一、50个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二、6个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自贡 绵阳 黄石 芜湖 九江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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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程连栋


笔迹检验作为文检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证技术不可缺少的一个门类,其根本任务是解决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问题。笔迹可以鉴别是因为一个人的笔迹具有反映性、自身同一性、和总体特殊性。笔迹的这些属性,都与书写习惯密切相关。而书写规范是全社会都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是影响人们书写习惯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汉字书写规范化与笔迹检验肯定存在某种关系。揭示这种关系,清除人们的模糊认识,对文检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地位
在书写规范与笔迹特征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如书写规范要求人们正确书写汉字,不写错别字,笔迹检验中就有错别字特征;书写规范要求人们要写标准汉字,不写已被废除的异体字和非标准简化汉字,笔迹检验中就有异体写法特征和习俗写法特征;书写规范要求写字要有正确的笔顺,不出现倒下笔,笔迹检验中就有笔顺特征 ……如此等等。不难看出,书写规范每提出一项要求,笔迹检验就有一种具体特征与之对应;书写规范所禁忌的,正是笔迹检验所寻求的。这种对应关系,不是偶然巧合,是由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
笔迹检验的核心步骤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在这三个阶段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分别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分别在检材和样本中寻找笔迹特征。从理论上讲,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表征,所以,要发现特征就必须把一事物与他事作比较。但从表面上看,分别检验只是文检人员对检材和样本独立进行的观察和分析,没有明显的参照物,不存在什么比较不比较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察和分析正是文检人员运用书写知识对检材和样本进行衡量的过程,仍是一个比较过程。只不过这一比较的参照物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笔迹,而是一般书写规范在文检人员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规范笔迹的一种“复写”,一种“影像”,是在对文字书写规范一定认识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说到底,分别检验中的比较是检材和样本笔迹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在分别检验中,笔迹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一般说来,明显脱离规范的是特征,而稳定重复出现的是习惯,二者的结合便是文检所需要的反映行为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些字在个别地方多数人都书写不规范时,规范的笔迹也会成为特征。不过这也是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同样说明一般书写规范是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基本依据。
比较检验,就是对分别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和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即找出检材和样本上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因为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所以,这里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也要通过与书写规范的比较来确认。毫无疑问,所谓相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相同;所谓不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不同。在物证技术业界,人们把区别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根据称为特征的特征,其实特征的特征,指的就是特征在脱离书写规范的方向上的具体表现,即特征是在哪个方面脱离了书写规范。如错字是添笔错、减笔错还是偏旁部首错位错,只有相同字的错法完全相同才能算相同特征。
在综合评断阶段,要对经过比较检验所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分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笔迹特征的价值评估,去说明符合点之所以符合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必然本质的同一;差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偶然的表面相似。因为笔迹特征是检材和样本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产生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又是根据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确认的,所以笔迹特征的价值高低,就应以其脱离规范的程度去衡量。在脱离规范的特征和规范的特征之间,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这是因为书写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对书写习惯有普遍的影响力。把规范笔迹作为特征,只是个别现象,必须十分谨慎。在脱离规范的特征之间,脱离规范越远,特征价值就越高,反之越低。文检界一致认为错别字特征具有较高的价值,就是因为错别字与其他特征笔迹相比,其不规范性更明显、更绝对。书写规范是对笔迹特征进行价值评估的根本尺度。
二、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及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
汉字书写规范化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建国初期就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早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就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1964年,国家又把先后公布的四批简化字总结归纳成《简化字总表》,并在1986年再次重印,使2238个简化字的形体固定下来,1965年,中央有关部门又把精心研制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公布于世,使汉字形体实现了印刷体和手写楷体的基本一致。国家发布行政命令贯彻“三表”,有效地控制了汉字传播的主渠道,使书刊印刷实现了汉字形体的统一,为全社会汉字书写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目前我国有了一个空前统一的汉字书写规范。但是由于汉字自身存在数目繁多 ,结构复杂、难记难写的弱点,任何权威的规范,都不可能让千千万万个汉字使用者把每个字都写得完全符合要求。在现实生活中 ,汉字书写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一些规范化意识不强或书写技能低下的人那里,往往舛误叠起,错谬横生。音同字异的随便通假;形近意远的挑李相代;笔画稠密的掐头去尾;结构扶疏的添枝加叶。有的笔顺颠倒;有的部首错位;有的字迹了草怪异,难以辨认;有的几经传抄,乌焉成马,面目全非。如此等等,各种不良书写习惯在社会上传播蔓延,“交叉感染”,严重影响了汉字的交际职能。
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对笔迹检验有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首先,书写规范的高度统一,为笔迹检验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既使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分别检验有了高质量的参照,又使选择笔迹特征和评价特征价值有了高标准的尺度。其次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不良书写习惯也会使检材和样本书写人受到“感染”,在检材和样本上留下大量脱离规范的笔迹特征,使之更具可检性。这是有利的一面。与此相反的是,文检工作者同样会受到不良习惯的影响,致使他们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受到局限,头脑中形不成高标准的规范汉字“影像”。这样,在笔迹检验实践中,就会因参照物质量低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检验结果的准确。面对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文检工作者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增强搞好笔迹检验的信心,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三、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的必要性和途径
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的提高。有赖于书写实践的强化。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由以上论述得到证明,而且为检察机关文检队伍的现状进一步证明。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文检工作起步较晚,且从业人员多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便走上了文检岗位,规范化书写的基础很薄弱。从事文检工作之后,原有的不良书写习惯没有得到纠正,这对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一大障碍。更何况我们的文检人员都已进入书写习惯定型阶段,书写技能的发展已处于迟滞状态,受书写动力定型因循守旧特性的支配,改变不良习惯有较大难度。因此,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但一定要抓,而且要下大气力才能抓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增强规范化意识。笔迹检验对书写技能有特殊的要求,而书写技能提高的过程就是把自己的书写习惯向书写规范靠拢的过程。每一个文检工作者,都应充分认识这一点,把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当成文检技术的一项基本功,一门必修课,多动脑筋,刻苦练习,全面纠正多年养成的不良习惯。
二是要明确规范化的标准。国家颁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和《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从音、形、义三者的结合上,构成了汉字规范的主体,也是我们进行规范化书写训练的基本标准。特别是《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不仅统一了字形,而且以其排列顺序统一了笔顺,可从多方面规范人们的书写活动。
三是要充分运用工具书进行训练。各种字典、辞典以及现代汉语课本,都贯彻了“三表”的精神,是“三表”的具体化。文检人员对这些工具书不能只是一般性翻阅,而是要研究,反复推敲琢磨,最大限度地挖掘它们对书写训练的指导作用。如有的字典中的《笔画查字表》可用于校正笔顺,有的字典把收入的汉字按使用频率注明级别,可作为分级练习的依据。这些特有的用途只有认真分析,才能发现。
总之,书写规范是笔迹检验的基础,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现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有喜有忧,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容忽视。建议广大文检工作者引起重视,利用工作间隙找几本字书切磋一番,并坚持汉字的规范化练习,以提高笔迹检验水平。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8/001e3741a2cc0e9f3f7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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