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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6:45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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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地区行署2007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吐鲁番地区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生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煤矿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费用。
  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由煤炭生产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规定按月提取,专户存储,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炭生产企业设立的安全费用、煤简费用帐户应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备案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自治区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二章 煤炭企业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对本单位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专门报各县(市)煤炭管理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核和监督。
  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企业,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各煤炭企业应按要求强化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会计帐务,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如实按月向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接受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生产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安全生产、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县(市)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对煤矿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本级政府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汇报。
  第八条 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对各煤炭生产企业每月报送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季度初对各煤炭生产企业上季度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银行专户、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九条 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每半年将此两项费用的检查情况如实上报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地区财政局。
  第四章 地区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在检查中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原则上每半年抽查审计三分之一的煤矿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报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备查。
  第十一条 在检查和审计中如发现煤炭生产企业不按本办法执行或者截流、挪用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行为、不能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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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由新宁县境内的八角寨、天生桥、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邵阳市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款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第八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是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五、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砍柴、铲草皮、放牧;”第三项修改为:“野外生火、烧灰、烧田埂、葬坟;”第四项修改为:“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申请建设项目,应当经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下列规定进行选址方案核准:

  “(一)建设索道、缆车等大型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严格控制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禁止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居民住宅。核心景区以外居民按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住宅的,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加强卫生、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八、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旅游运输、广告、娱乐、摄影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经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并遵守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整洁、卫生。”

  九、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在指定地点举行攀岩等活动的,由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的,由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开山、采石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

  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由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给陕西省卫生厅的答复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 等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问题给陕西省卫生厅的答复
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答复
陕卫防发[1985]213号《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蒸馏酒系指以含糖或淀粉的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而得的酒;发酵酒系指以含糖或淀粉的原料,经糖化发酵后不经蒸馏而制得的酒;配制酒系指以发酵酒或蒸馏酒作为酒基,经添加可食用的辅料配制而成。如用酒精作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应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酒类卫生管
理办法办理,所用酒精必须符合蒸馏酒的卫生要求;所用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理化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81)。如以谷类为原料酿制的酒基,按六十度折算,其甲醇含量要小于或等于0.04克/100毫升;以薯干及代用
品原料酿制的酒基,按六十度折算,其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12克/100毫升,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当前各地制售配制酒问题较多,有的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非食用酒精,甚至有的用甲醇等工业溶剂配制食用酒,冒充蒸馏酒,不加标志或虚假标志,危害人民健康,造成甲醇中毒、死亡事故。为此,各级食品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酒类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
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酒类进行抽检,严格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酒类卫生标准的产品。
为加强管理,你们可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安排定点生产食用酒精,保证生产、包装、容器及工艺、环境、运输卫生,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标志管理,无“食用酒精”标志者,禁止用于配制食用酒。
食用酒精可暂按酒精国家标准(GB394-81)二级以上酒精指标衡量。



198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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