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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11:51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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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实际贡献为依据,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央、省属、外地驻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持《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项分为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烟台市杰出人才奖和烟台市优秀人才奖。
第七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0名。
第八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人奖励50万元,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万元,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人奖励3万元。
第九条 评选中,无符合条件者,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大成就或杰出业绩,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山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评选烟台市优秀人才,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以在烟台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奖励或获奖成果为主。
第十五条 成立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
(二)推荐: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由同级党政逐级推荐人选;
(三)审查:评选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五)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审定:评选委员会拟定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人选;
(七)公示:将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10天。公示后,空缺数额,不予递补;
(八)表彰: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评选委员会查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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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通知




建标[200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的要求,结合房地产业的特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房地产司组织制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已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二○○○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69号

(1994年3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城内(包括市辖县、市)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全市防火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具体行使奖励和处罚职权。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验收,并提出奖罚建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中央、省属在杭各部门和驻杭部队负责督促本系统在杭各机关、各单位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内部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配备或指定防火安全工作的干部,建立消防工作组织,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六条 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根据当地防火安全组织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制定、履行本单位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二)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在职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防火技术培训,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不安全隐患,应限期改正,并将改正的情况报告公安消防机关。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重点部位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和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防火安全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七)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
  (八)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九)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和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十)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人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或者隐患严重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不向消防监督机构报告,或不按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维修不善,影响使用的;
  (五)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瞒火灾损失,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六)不接受公安消防机关消防监督的。
  第十条 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一)机动车、电瓶车等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区、仓库区的;(二)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三)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装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第十一条 违反建筑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装饰工程,其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意而交付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二)擅自改变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三)不具备资质等级擅自承担设计、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器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工程,或安装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四)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设施的。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该产品销售额15%-20%的罚款,并可视情节采取查封、扣押、没收、销毁消防产品等措施:
(一)无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
(二)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三)消防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无厂名、无地址、无标明产品名称或主要技术参数的。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致发生火灾的,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每起特大火灾处10%?15%的罚款;每起重大火灾处20%?25%的罚款;每起一般火灾处30%?35%的罚款。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的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关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和暂停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关实施处罚时,必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可使用书面警告或示以警告标志。
  第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公安消防机关接受处罚,或当场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每逾期一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对个人处罚拒绝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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