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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1:51:47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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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创新开发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电子监察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电子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电子监察,对电子监察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电子监察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
  (三)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的方式。
  (一)内部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联系电话,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联系电话、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宿迁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中心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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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三次修订)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三次修订)的通知

文科技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原部属艺术院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鼓励和培育文化创新意识,激发创新活力,建设创新队伍,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环节,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现将第三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9年1月7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三次修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文化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二)在艺术创作和生产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三)在工艺创意和工艺科技中运用科学方法、科学技术探索创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工艺创新,促进发展;
(四)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五)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实施有效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
(七)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中运用现代高新技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
(九)在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中,创新理论和工作机制,探索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工作新领域和新模式,增强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文化宣传的实际效果,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4项。
第四条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0人,奖金数额为每项2万元;特等奖项目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5人,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七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文化部聘任,任期一届。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由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各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从文化行业专家资源库中选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办公室请假,评审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参与者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及相关评审组。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异议人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政区的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实施。2009年1月7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第101号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八月四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 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7件市政府规章和69件规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规章7件
1、《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33号令修订)
2、《徐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号令发布,市政府第38号令修订)
3、《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发布,市政府第43号令修订)
4、《徐州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规定》(市政府第22号令发布,市政府第45号令、64号令修订)
5、《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
6、《徐州市机场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
7、《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69件
1、徐政发〔1990〕31号《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2、徐政发〔1990〕58号《关于加强我市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意见》
3、徐政发〔1990〕8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乡镇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4、徐政发〔1990〕10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治安联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徐政发〔1990〕110号《关于积极发展区街企业和第三产业推广劳动就业的意见》
6、徐政发〔1990〕14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徐政发〔1990〕144号《批转市计委〈关于做好县级“农转非”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8、徐政发〔1990〕189号《转发〈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9、徐政发〔1991〕10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关于外地单位在徐设立办事和经营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0、徐政发〔1992〕61号《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全市部分重点乡镇企业直接收取管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11、徐政发〔1992〕67号《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多种经营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2、徐政发〔1992〕74号《批转市体改委〈徐州市股份制企业试点意见〉的通知》
13、徐政发〔1992〕75号《关于发布执行〈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14、徐政发〔1992〕76号《关于发布执行〈徐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办法〉的通知》
15、徐政发〔1992〕77号《关于发布施行〈徐州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16、徐政发〔1992〕86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17、徐政发〔1993〕5号《徐州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
18、徐政发〔1993〕7号《关于修订和补充〈徐州市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徐政发〔1993〕13号《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民政主管部门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意见〉的通知》
20、徐政发〔1993〕23号《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 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21、徐政发〔1993〕109号《徐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22、徐政发〔1994〕19号《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23、徐政发〔1994〕31号《批转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辆停车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4、徐政发〔1994〕33号《批转市体改委〈关于中小型企业公有民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5、徐政发〔1994〕34号《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特困企业分块搞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6、徐政发〔1994〕36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机动车辆统一安装防盗报警装置的意见〉的通知》
27、徐政发〔1994〕59号《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8、徐政发〔1995〕27号《批转市国资局〈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9、徐政发〔1995〕28号《批转市国资局〈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30、徐政发〔1995〕61号《关于颁发〈徐州市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31、徐政复〔1996〕8号《对市建委〈关于请求批准转发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32、徐政发〔1996〕15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33、徐政发〔1996〕88号《印发〈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4、徐政发〔1996〕154号《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
35、徐政发〔1997〕73号《关于乡镇煤矿行业管理费收缴的意见》
36、徐政发〔1998〕191号《关于加强和改善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理的意见(试行)》
37、徐政发〔1998〕19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8、徐政发〔1999〕6号《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意见》
39、徐政发〔1999〕37号《关于淮海食品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40、徐政发〔1999〕83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意见》
41、徐政发〔1999〕16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42、徐政发〔1999〕178号《关于印发〈徐州文化城建设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43、徐政发〔1999〕18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4、徐政发〔1999〕207号《转发市体改委〈关于企业“退二进三”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45、徐政发〔1999〕21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
46、徐政发〔1999〕215号《关于批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47、徐政发〔2000〕148号《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48、徐政发〔2000〕15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49、徐政发〔2001〕17号《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50、徐政发〔2003〕11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
51、徐政办发〔1994〕31号《转发市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2、徐政办发〔1994〕37号《转发市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银行信用贷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53、徐政办发〔1994〕55号《印发市经委等〈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4、徐政办发〔1995〕4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5、徐政办发〔1996〕57号《批转市计委〈关于扩大我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意见〉的通知》
56、徐政办发〔1997〕12号《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57、徐政办发〔1997〕162号《关于重申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实行先审后报名规定的通知》
58、徐政办发〔1997〕193号《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9、徐政办发〔1997〕224号《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贷款债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60、徐政办发〔1998〕114号《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拓展我市名优产品销售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1、徐政办发〔1999〕60号《关于加强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62、徐政办发〔2000〕1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63、徐政办发〔2000〕135号《关于徐州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64、徐政办发〔2000〕145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文化市场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65、徐政办发〔2001〕38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6、徐政办发〔2001〕62号《转发〈关于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招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7、徐政办发〔2001〕69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徐州市自备水源井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68、徐政办发〔2001〕85号《转发市文化局等〈关于文化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
69、徐政办发〔2001〕103号《转发〈关于加强徐州市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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