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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1:28:52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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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254号


山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的请示》(鲁保监发〔2010〕50号)收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均未对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及公估机构的分支机构许可证设定有效期,你局在颁发专业保险中介分支机构许可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再设定有效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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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章名】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规范和约束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我市科技成果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9号令),特建立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建立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要求;

2、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3、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在评审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守纪;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

3、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科技成果评审技术规范和要求;

5、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专家入选和使用程序

1、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向吉安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上报审批。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吉安市科技局将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3、确定参加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必须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科技局认可,可直接作为专家库人选参加评审。

四、专家评审要求

1、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坚持科学、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专家如本人为所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或被评审人员属本人亲属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审专家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安市科技局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3)系被评审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审查职责的。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党纪政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五、吉安市科技局将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成果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此项工作。

七、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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