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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7:32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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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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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
(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
(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广告,不得设置、绘制、张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美化市容、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的地点、数量、规格等要求,合理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绘制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数量进行。设置、绘制完毕后,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和绘制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由设置单位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收取标准,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由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广告经营者限期迁移或拆除。
第十六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张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场地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意抬高占用费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非法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
第二十三条 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和场地所属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9日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规范项目储备管理,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

  第四条 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玉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产业发展类、社会发展类。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1、 交通运输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
  2、能源类:国家及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能源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电、新能源、石化类(煤、石油、天然气)等项目;
  3、城乡建设类:水利工程、市政道路、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以及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1、农业类:现代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2、工业类:装备制造、轻工、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项目;
  3、服务业类:物流、商贸、服务外包、旅游、文化创意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民政、扶贫和社会保障等项目。

  第七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分别由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建设、工业和信息产业、服务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储备库组成。可根据需要从以上各专项储备库中提取生成政府投资项目库、利用外资项目库、企业投资项目库等。

  第八条 每级项目储备库和各专项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相对独立、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入库标准为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级项目储备库由各县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 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均应进入项目储备库。省、市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一级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级储备库中凡符合一级库标准的,必须上报纳入一级库。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第十四条 储备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可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市级和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网络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和网络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培训、技术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定期将全市一级库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各县(区)、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项目储备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事业心强、懂业务、善策划的项目储备工作队伍。

  第四章 项目储备工作考核和表彰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地区分解计划,负责检查、考核项目储备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市政府将对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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