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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0:50:41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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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承担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条 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住区发展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鼓励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临时绿化、垂直绿化和楼(房)顶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
(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
(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考核情况,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树木因树龄已达到更新期、自然枯死或者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等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时,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要求砍伐更新。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修剪树木,避免妨碍交通、危害建(构)筑物和人身安全。
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绿地和树木,并在建设施工前告知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占用下列区域内的城市绿地:
(一)风景名胜区;
(二)烈士陵园;
(三)综合公园、专类公园、风景林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乱扔污物,排放污水,堆放、焚烧物品,损坏绿篱、花坛,捕猎放牧;
(二)在正常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兴建建(构)筑物,拴绳挂物,钉、划树木,刻扒树皮,攀折花木,滥采树籽;
(三)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私设坟墓;
(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项目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城市绿化。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树木。无法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伐除垂直绿化的植物,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古树名木保护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做好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外缘以外五米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五条 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侵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自作出决定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日内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移送有关资质审批机关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或者绿线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撤销改变的有关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或者伐除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树木补偿费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未造成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株评估价格的二倍处以罚款;造成死亡的,按每株评估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损害、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审查的各类事项,应当按照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确定的审批要求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15日颁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1992年11月21日颁布施行的《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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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已经二00一年十月九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省长 赵乐际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 执收 │收费(基金)项目│收│收费│管理│审批│   批准文号   │备注┃┃ 部门 │        │费│性质│方式│机关│          │  ┃┃   │        │范│  │  │  │          │  ┃┃   │        │围│  │  │  │          │  ┃┠───┼────────┼─┼──┼──┼──┼──────────┼──┨┃一、保│        │ │  │  │  │          │  ┃┃留执收│        │ │  │  │  │          │  ┃┃项目 │        │ │  │  │  │          │  ┃┠───┼────────┼─┼──┼──┼──┼──────────┼──┨┃政府办│无线电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8〕218号、青 │  ┃┃(无委│        │省│  │预算│项目│价费〔98〕066号   │  ┃┃)  │        │ │  │  │  │          │  ┃┠───┼────────┼─┼──┼──┼──┼──────────┼──┨┃计划 │价格调节基金▲ │城│行政│财政│中央│青政〔92〕99号   │  ┃┃   │        │市│  │专户│项目│          │  ┃┠───┼────────┼─┼──┼──┼──┼──────────┼──┨┃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全│行政│财政│中央│财综〔99〕10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33号   │  ┃┠───┼────────┼─┼──┼──┼──┼──────────┼──┨┃   │涉案(不含刑事)│全│事业│财政│中央│国清〔2000〕3号、青 │  ┃┃   │物品价格鉴证费 │省│  │专户│项目│清整〔2000〕2号   │  ┃┠───┼────────┼─┼──┼──┼──┼──────────┼──┨┃成套设│设备招标服务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字〔92〕581号  │  ┃┃备  │        │省│  │预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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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准运证费  │全│事业│纳入│省级│青财综〔98〕182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电力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全│事业│纳入│中央│国办发〔93〕34号、财│  ┃┃   │▲       │省│  │预算│项目│工〔92〕576号    │  ┃┠───┼────────┼─┼──┼──┼──┼──────────┼──┨┃教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全│事业│纳入│中央│国办发〔86〕50号、青│  ┃┃   │        │省│  │预算│项目│政〔95〕8号     │  ┃┠───┼────────┼─┼──┼──┼──┼──────────┼──┨┃   │农村教育附加费▲│全│事业│纳入│中央│国办发〔84〕174号、 │  ┃┃   │        │省│  │预算│项目│青政办〔2000〕147号 │  ┃┠───┼────────┼─┼──┼──┼──┼──────────┼──┨┃   │地方教育基金▲ │全│事业│纳入│中央│中发〔93〕3号、青政 │  ┃┃   │        │省│  │预算│项目│〔95〕8号      │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全│事业│纳入│中央│财综〔95〕16号、青财│  ┃┃   │评估费     │省│  │预算│项目│规〔2000〕582号   │  ┃┠───┼────────┼─┼──┼──┼──┼──────────┼──┨┃   │普通高等学校学(│全│事业│财政│中央│教材〔92〕42号、青教│  ┃┃   │杂)费     │省│  │专户│项目│计〔92〕412号    │  ┃┠───┼────────┼─┼──┼──┼──┼──────────┼──┨┃   │普通高等学校委培│全│事业│财政│中央│教材〔92〕42号、青教│  ┃┃   │费       │省│  │专户│项目│计〔92〕412号    │  ┃┠───┼────────┼─┼──┼──┼──┼──────────┼──┨┃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全│事业│财政│中央│教材〔92〕42号、青教│  ┃┃   │费       │省│  │专户│项目│计〔92〕412号    │  ┃┠───┼────────┼─┼──┼──┼──┼──────────┼──┨┃   │大学英语四、六级│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成人教育(电大函│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大夜大)学杂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电大教育办班管理│办│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费       │学│  │专户│项目│          │  ┃┃   │        │单│  │  │  │          │  ┃┃   │        │位│  │  │  │          │  ┃┠───┼────────┼─┼──┼──┼──┼──────────┼──┨┃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普通高中学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普通高中住宿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义务教育杂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义务教育借读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36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2〕205号   │  ┃┠───┼────────┼─┼──┼──┼──┼──────────┼──┨┃   │中小学计算机上机│全│事业│财政│省级│青政办函〔99〕61号、│  ┃┃   │学习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2000〕310号 │  ┃┠───┼────────┼─┼──┼──┼──┼──────────┼──┨┃   │中小学取暖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        │省│  │专户│项目│〔98〕181号     │  ┃┠───┼────────┼─┼──┼──┼──┼──────────┼──┨┃   │幼儿园、保育院学│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杂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1〕486 │  ┃┃   │        │ │  │  │  │号         │  ┃┠───┼────────┼─┼──┼──┼──┼──────────┼──┨┃   │幼儿园、保育院住│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宿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1〕486 │  ┃┃   │        │ │  │  │  │号         │  ┃┠───┼────────┼─┼──┼──┼──┼──────────┼──┨┃   │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导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1〕486 │  ┃┃   │        │ │  │  │  │号         │  ┃┠───┼────────┼─┼──┼──┼──┼──────────┼──┨┃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156号  │  ┃┃   │培训费*    │省│  │专户│项目│          │  ┃┠───┼────────┼─┼──┼──┼──┼──────────┼──┨┃   │高、中等教育自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报名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0〕599 │  ┃┃   │        │ │  │  │  │号         │  ┃┠───┼────────┼─┼──┼──┼──┼──────────┼──┨┃   │高、中等教育自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毕业审定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1〕599 │  ┃┃   │        │ │  │  │  │号         │  ┃┠───┼────────┼─┼──┼──┼──┼──────────┼──┨┃   │高、中等教育自考│开│事业│财政│省级│青教计〔89〕127号  │  ┃┃   │委托开考费   │考│  │专户│项目│          │  ┃┃   │        │单│  │  │  │          │  ┃┃   │        │位│  │  │  │          │  ┃┠───┼────────┼─┼──┼──┼──┼──────────┼──┨┃   │普通高校、中专报│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名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99〕222号     │  ┃┠───┼────────┼─┼──┼──┼──┼──────────┼──┨┃   │普通高校、中专招│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生录取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1〕599 │  ┃┃   │        │ │  │  │  │号         │  ┃┠───┼────────┼─┼──┼──┼──┼──────────┼──┨┃   │成人高校、中专报│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名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99〕222号     │  ┃┠───┼────────┼─┼──┼──┼──┼──────────┼──┨┃   │成人高校、中专招│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生录取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0〕599 │  ┃┃   │        │ │  │  │  │号         │  ┃┠───┼────────┼─┼──┼──┼──┼──────────┼──┨┃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0〕599 │  ┃┃   │        │ │  │  │  │号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97〕1253号 │  ┃┃   │试费      │省│  │专户│项目│          │  ┃┠───┼────────┼─┼──┼──┼──┼──────────┼──┨┃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05号、 │  ┃┃   │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青计价格〔2000〕599 │  ┃┃   │        │ │  │  │  │号         │  ┃┠───┼────────┼─┼──┼──┼──┼──────────┼──┨┃科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全│事业│财政│中央│国科发奖〔96〕50号、│  ┃┃   │评审费     │省│  │专户│项目│青价综〔92〕158号  │  ┃┠───┼────────┼─┼──┼──┼──┼──────────┼──┨┃   │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258号、青 │  ┃┃   │共用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158号   │  ┃┠───┼────────┼─┼──┼──┼──┼──────────┼──┨┃公安 │居民身份份工本费│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008号   │  ┃┠───┼────────┼─┼──┼──┼──┼──────────┼──┨┃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7〕162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财综〔98〕134号   │  ┃┠───┼────────┼─┼──┼──┼──┼──────────┼──┨┃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费〔94〕916号、 │  ┃┃   │        │省│  │预算│项目│青价费〔94〕195号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往来港澳证件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暂住人口管理费 │城│行政│纳入│省级│青财综〔96〕889号  │  ┃┃   │        │市│  │预算│项目│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治安管理许可证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法医技术门诊收费│全│行政│财政│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证件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驾驶员考试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动登记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008号   │  ┃┠───┼────────┼─┼──┼──┼──┼──────────┼──┨┃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0号、青 │  ┃┃   │处理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098号   │  ┃┠───┼────────┼─┼──┼──┼──┼──────────┼──┨┃   │扣留违章机动车管│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3〕008号  │  ┃┃   │理费      │省│  │专户│项目│          │  ┃┠───┼────────┼─┼──┼──┼──┼──────────┼──┨┃安全 │防范设施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费〔1993〕0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民政 │社会福利基金▲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发〔93〕34号、财社│  ┃┃   │        │省│  │预算│项目│字〔98〕124号    │  ┃┠───┼────────┼─┼──┼──┼──┼──────────┼──┨┃   │婚姻证书(证明书│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3〕249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综〔92〕176号   │  ┃┠───┼────────┼─┼──┼──┼──┼──────────┼──┨┃   │婚姻状况证明工本│全│行政│纳入│省级│青价综〔92〕176号  │  ┃┃   │费       │省│  │预算│项目│          │  ┃┠───┼────────┼─┼──┼──┼──┼──────────┼──┨┃   │收养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3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206号   │  ┃┠───┼────────┼─┼──┼──┼──┼──────────┼──┨┃   │社会团体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7〕91号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9〕119号、青 │  ┃┃   │记收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2000〕024号  │  ┃┠───┼────────┼─┼──┼──┼──┼──────────┼──┨┃司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记费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册费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执业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        │省│  │预算│项目│          │  ┃┠───┼────────┼─┼──┼──┼──┼──────────┼──┨┃   │律师年检注册费 │全│行政│纳入│省级│青财规〔2000〕1456号│  ┃┃   │        │省│  │预算│项目│          │  ┃┠───┼────────┼─┼──┼──┼──┼──────────┼──┨┃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1〕549号、青 │  ┃┃   │律服务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1992〕103号  │  ┃┠───┼────────┼─┼──┼──┼──┼──────────┼──┨┃   │公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1〕549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1992〕103号  │  ┃┠───┼────────┼─┼──┼──┼──┼──────────┼──┨┃财政 │农牧业税附加▲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财字〔64〕290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全│行政│财政│中央│计价费〔98〕374号、 │  ┃┃   │据收据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333号、青 │  ┃┃   │报名考试费   │省│  │专户│项目│计价格〔2000〕676号 │  ┃┠───┼────────┼─┼──┼──┼──┼──────────┼──┨┃   │会计证考试收费 │全│行政│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          │  ┃┠───┼────────┼─┼──┼──┼──┼──────────┼──┨┃   │产权交易登记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5〕560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试费      │省│  │专户│项目│          │  ┃┠───┼────────┼─┼──┼──┼──┼──────────┼──┨┃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珠算等级鉴定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   │珠算等级合格证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2〕233号  │  ┃┃   │        │省│  │专户│项目│          │  ┃┠───┼────────┼─┼──┼──┼──┼──────────┼──┨┃人事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事业│财政│中央│计价格〔94〕830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价费〔96〕119号  │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4〕092号  │  ┃┃   │费*      │省│  │专户│项目│          │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2000〕320号 │  ┃┃   │试报名费    │省│  │专户│项目│          │  ┃┠───┼────────┼─┼──┼──┼──┼──────────┼──┨┃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全│事业│纳入│省级│青财综〔2000〕320号 │  ┃┃   │收费      │省│  │预算│项目│          │  ┃┠───┼────────┼─┼──┼──┼──┼──────────┼──┨┃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财综〔99〕19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财规〔2000〕516号  │  ┃┠───┼────────┼─┼──┼──┼──┼──────────┼──┨┃劳动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社会保│工本费     │省│  │预算│项目│财规〔2000〕404号  │  ┃┃障  │        │ │  │  │  │          │  ┃┠───┼────────┼─┼──┼──┼──┼──────────┼──┨┃   │工伤劳动鉴定费 │全│事业│纳入│省级│青价费〔94〕020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职业资格证书费 │全│事业│纳入│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020号   │  ┃┠───┼────────┼─┼──┼──┼──┼──────────┼──┨┃   │职工医疗IC卡工本│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规〔2000〕1446号│  ┃┃   │费       │省│  │专户│项目│          │  ┃┠───┼────────┼─┼──┼──┼──┼──────────┼──┨┃   │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6〕159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青财综〔99〕481号  │  ┃┠───┼────────┼─┼──┼──┼──┼──────────┼──┨┃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7〕053号  │  ┃┃   │及命题费    │省│  │专户│项目│          │  ┃┠───┼────────┼─┼──┼──┼──┼──────────┼──┨┃   │劳动争议仲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020号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26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020号   │  ┃┠───┼────────┼─┼──┼──┼──┼──────────┼──┨┃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费       │省│  │专户│项目│号         │  ┃┠───┼────────┼─┼──┼──┼──┼──────────┼──┨┃   │技工学校学杂费、│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委培费     │省│  │专户│项目│号         │  ┃┠───┼────────┼─┼──┼──┼──┼──────────┼──┨┃   │技工学校住宿费 │全│事业│财政│省级│青劳人劳力〔92〕285 │  ┃┃   │        │省│  │专户│项目│号         │  ┃┠───┼────────┼─┼──┼──┼──┼──────────┼──┨┃国土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字〔95〕10号  │  ┃┃源  │偿使用费▲   │省│  │预算│项目│          │  ┃┠───┼────────┼─┼──┼──┼──┼──────────┼──┨┃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全│行政│纳入│中央│财综〔99〕117号、青 │  ┃┃   │偿使用费▲   │省│  │预算│项目│价综〔2000〕183号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行政│预算│中央│青地发〔94〕90号、青│  ┃┃   │        │省│  │内专│项目│财预〔97〕1070号  │  ┃┃   │        │ │  │项 │  │          │  ┃┠───┼────────┼─┼──┼──┼──┼──────────┼──┨┃   │矿产资源勘察开采│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登记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2〕194号   │  ┃┠───┼────────┼─┼──┼──┼──┼──────────┼──┨┃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使用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143号   │  ┃┠───┼────────┼─┼──┼──┼──┼──────────┼──┨┃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251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9〕175号   │  ┃┠───┼────────┼─┼──┼──┼──┼──────────┼──┨┃   │土地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土籍〔90〕93号、青│  ┃┃   │        │省│  │预算│项目│土〔91〕048号    │  ┃┠───┼────────┼─┼──┼──┼──┼──────────┼──┨┃   │征地管理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597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77号   │  ┃┠───┼────────┼─┼──┼──┼──┼──────────┼──┨┃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597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77号   │  ┃┠───┼────────┼─┼──┼──┼──┼──────────┼──┨┃   │测绘资格证书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综〔95〕158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7〕097号   │  ┃┠───┼────────┼─┼──┼──┼──┼──────────┼──┨┃   │测绘产品收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176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综〔92〕095号   │  ┃┠───┼────────┼─┼──┼──┼──┼──────────┼──┨┃建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全│行政│纳入│中央│国办发〔87〕47号  │  ┃┃   │        │省│  │预算│项目│          │  ┃┠───┼────────┼─┼──┼──┼──┼──────────┼──┨┃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证书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证书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格〔94〕508号、 │  ┃┃   │        │省│  │预算│项目│青价费〔95〕074号  │  ┃┠───┼────────┼─┼──┼──┼──┼──────────┼──┨┃   │工程质量监督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3〕14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占道费   │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城│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使用费     │市│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        │(│  │  │  │          │  ┃┃   │        │镇│  │  │  │          │  ┃┃   │        │)│  │  │  │          │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179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3〕108号   │  ┃┠───┼────────┼─┼──┼──┼──┼──────────┼──┨┃   │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96〕305号  │  ┃┃   │名费      │省│  │专户│项目│          │  ┃┠───┼────────┼─┼──┼──┼──┼──────────┼──┨┃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全│事业│财政│省级│青财综〔96〕016号  │  ┃┃   │费       │省│  │专户│项目│          │  ┃┠───┼────────┼─┼──┼──┼──┼──────────┼──┨┃交通 │公路养路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交工〔91〕714号、〔9│  ┃┃   │        │省│  │预算│项目│4〕青交计154号   │  ┃┠───┼────────┼─┼──┼──┼──┼──────────┼──┨┃   │公路客运附加费▲│全│行政│纳入│中央│计价管〔98〕1104号、│  ┃┃   │        │省│  │预算│项目│青交计〔93〕083号  │  ┃┠───┼────────┼─┼──┼──┼──┼──────────┼──┨┃   │水路运输管理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价│  ┃┃   │        │省│  │专户│项目│费〔94〕168号    │  ┃┠───┼────────┼─┼──┼──┼──┼──────────┼──┨┃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价│  ┃┃   │        │省│  │专户│项目│费〔94〕158号    │  ┃┠───┼────────┼─┼──┼──┼──┼──────────┼──┨┃   │船舶港务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舶登记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员考试发证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船员服务簿申请证│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书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水上交通事故纠纷│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191号、青 │  ┃┃   │调解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8号   │  ┃┠───┼────────┼─┼──┼──┼──┼──────────┼──┨┃   │车辆通行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交公路〔94〕686号、 │  ┃┃   │        │省│  │专户│项目│青财综〔99〕854号、 │  ┃┃   │        │ │  │  │  │547、463号     │  ┃┠───┼────────┼─┼──┼──┼──┼──────────┼──┨┃   │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价费〔93〕107号  │  ┃┃   │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          │  ┃┠───┼────────┼─┼──┼──┼──┼──────────┼──┨┃   │公路运输管理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3〕179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3〕75号   │  ┃┠───┼────────┼─┼──┼──┼──┼──────────┼──┨┃   │道路运输票据、单│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3〕17号、青 │  ┃┃   │证工本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3〕75号   │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全│事业│财政│省级│青交计〔93〕540号  │  ┃┃   │损坏赔偿、补偿和│省│  │专户│项目│          │  ┃┃   │占用      │ │  │  │  │          │  ┃┠───┼────────┼─┼──┼──┼──┼──────────┼──┨┃农业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全│事业│纳入│中央│农土字〔85〕11号、青│  ┃┃   │金▲      │省│  │预算│项目│政〔95〕24号    │  ┃┠───┼────────┼─┼──┼──┼──┼──────────┼──┨┃   │农药登记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31号   │  ┃┠───┼────────┼─┼──┼──┼──┼──────────┼──┨┃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费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31号   │  ┃┠───┼────────┼─┼──┼──┼──┼──────────┼──┨┃   │农机监理费(含“│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九二”式拖拉机牌│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76号   │  ┃┃   │证费)     │ │  │  │  │          │  ┃┠───┼────────┼─┼──┼──┼──┼──────────┼──┨┃   │国内植物检疫费 │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31号   │  ┃┠───┼────────┼─┼──┼──┼──┼──────────┼──┨┃   │农作物种子检验费│全│事业│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31号   │  ┃┠───┼────────┼─┼──┼──┼──┼──────────┼──┨┃畜牧 │新兽药审批费  │全│行政│纳入│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预算│项目│价费〔94〕164号   │  ┃┠───┼────────┼─┼──┼──┼──┼──────────┼──┨┃   │《兽药典》、《兽│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药规范》品种审批│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费       │ │  │  │  │          │  ┃┠───┼────────┼─┼──┼──┼──┼──────────┼──┨┃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进口兽药许可证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册登记费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兽药生产许可证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   │兽药经营许可证费│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费〔94〕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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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兽药检验费 │全│行政│财政│中央│价费〔92〕452号、青 │  ┃┃   │        │省│  │专户│项目│价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4号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四条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全国合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制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的发展布局规划;
(二)中外合营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方应有一家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外方应为专业广播电视企业;
(三)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设立专门制作动画片的合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五)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委派;
(六)合营企业中的中方一家机构应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不低于51%的股份;
(七)申请各方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八)合营企业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标志。
第七条 中方可以以现金方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须以现汇方式出资。
第八条 设立合营企业,由控股的中方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方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四)合营企业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时,投资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作各方的背景概况;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组织结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具体理由、优势和发展计划等;
(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其中合同中须约定:节目选题、内容应经中方同意);
(三)中方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四)中方资信证明; 
(五)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合法存续证明和外方从事专业广播电视业务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成员(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七)工商行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营企业的企业标志样本。
第十条 已设立的合营企业变更股权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设立分支机构或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报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审批、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但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和同类的专题、专栏节目。
合营企业制作电视剧须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另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三分之二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鼓励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严禁制作、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制作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有效期限为十年,届满可申请延长。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享有与内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视同国产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合营企业与境外其他机构合作制作或吸纳境外其他资金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制作节目规定管理;在国内发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引进境外节目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境外发行、销售或代理出口各类国产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不得委托或租赁给外方、境外机构或在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得让外方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出售和伪造合营企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合营)》。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应自觉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前一年度的节目制作、发行业绩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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