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27:47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

住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法开展城市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和土地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效能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土地部门是否按照规划条件、用途供应土地,按时办结,对闲置土地达到国家规定时限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土地划拨、审批、出让程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汉中中心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正常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规划内容绘制标识图纸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报市效能办备查,市效能办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依据备查资料检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形成检查意见书反馈市城规局、国土局;市效能办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复线工作。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立项、工程质量、分配方案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效能办要采用明察暗访等工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备案工程的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及保障性住房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第六条 市效能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负责受理并调查在城市规划、土地划拨、工程建设以及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城市规划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效能办定期汇总对城市建设规划及安居保障住房的监督检查工作,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5年4月12日,国家教委


今后六年是我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关键时期,各地将按规划实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真正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国家教委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除每年9月教育统计报表之外,各省(区、市)教育部门再于每年3月和12月向国家教委报告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国家教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并将作为检查、评估各省(区、市)扫盲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希望各地教育部门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在深入调查,全面了解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也应逐级建立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鉴于今年的情况,请各省(区、市)教育部门于5月底之前将有关内容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说明
扫盲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报告
1.规划落实、执行情况;
2.村级扫盲工作落实情况;
3.扫盲重点县工作进展情况;
4.已达标单位扫除剩余文盲情况;
5.文盲及文盲率变化情况;
6.扫盲机构、人员、教师队伍情况;
7.妇女及少数民族扫盲情况;
8.扫盲经费渠道及投入情况;
9.扫盲后巩固提高情况(包括组织入学人数,办学形式);
10.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统计表格
教育统计中有关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统计数据。
表一:扫盲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表二:县、乡、村扫盲工作开展面统计表;
除上述内容外,各地教育部门于今年5月上报材料还应包括:
表三: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青壮年文盲状况统计表;
表四:1994年底青壮年文盲状况统计表;
表五:1994年底前验收的县级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名单;
表六:1995年~2000年县级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验收规划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省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煤焦领域行政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有效预防腐败行为,促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是指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煤焦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涉及煤焦领域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煤焦领域相关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外,均应当主动公开。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务大厅(服务中心)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公开集中办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第五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煤焦领域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
  (三)煤焦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四)煤焦项目审批核准、指标分配、发证验照、行政收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投诉、监督等情况;
  (五)煤炭焦炭产量监控情况和煤焦企业税费征收、管理情况,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矿权价款、焦炭生产排污费等资金征收、管理、批拨、使用监督情况;
  (六)煤焦投资项目建设跟踪问效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情况;
  (七)煤炭销售票据印制、发放、管理、使用、监督情况;
  (八)对涉及煤焦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情况;
  (九)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报告情况; 
  (十)落实煤焦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情况;
  (十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通过公报、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门户网站公开;
  (五)通过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公开。 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点公开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公开。必要时可以预公开。
  第九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公开后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注事项及时公开。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内容,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项公开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场作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煤焦领域资源报批、评估、证照办理、价款征收、采矿权拍卖、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公开审批政策、办事程序和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涉及煤焦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诚信网络管理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对煤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举行听证。除采取专家论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公开征求民意外,要保障利害关系人、异议者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并及时反馈投诉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权利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和涉及煤焦领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不得力,情节严重的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行政问责。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涉及煤焦领域的行政机关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焦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晋涉煤焦领域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