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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1:02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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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22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八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海运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予以登记的,颁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四)提单格式样本;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还应当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指定的联络机构的有关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抄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提单登记,并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按照外国法律已取得经营资格且有合法财务责任保证的,在按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申请从事进出中国港口无船承运业务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为了保证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满足《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就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三)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四)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
  (五)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提单登记时,提单台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
  提单台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申明。
  第十六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用之日起15日前将新的提单样本格式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样本。
  第十八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专门账户上交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存的保证金,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下列情形外,保证金不得动用:
  (一)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者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需要从保证金中划拨的,应当依法进行。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不符合《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交通运输部应当书面通知其补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自收到交通运输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补足的,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0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第二十二条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第二十四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第二十七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二十八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上显示。
  第二十九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三十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班轮公会协议,由班轮公会代表其所有经营进出中国港口海上运输的成员备案。班轮公会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供该公会的成员名单。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由参加订立协议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分别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
  (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二)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
  (四)《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
  前款所列经营者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后,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七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正常、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以承揽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或者以其相关产业的垄断地位诱导交易当事人,排斥同业竞争;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
  (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
  (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
  (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
  (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
  (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三十九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资或者合作协议;
  (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许可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四)至(六)项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运输部领取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设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第四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
  (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
  (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运输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须持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资格登记证明文件,向监管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或者集装箱。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查的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共同成立的调查组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将调查组组成人员、调查事由、调查期限等情况通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就调查事项作出答辩。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组成员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或者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请求。调查机关认为回避请求成立的,应当对调查组成员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被调查人接受调查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及文件等。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查。
  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被调查人发现调查人员泄露其商业秘密并有充分证据的,有权向调查机关投诉。
  第五十条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人“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同一行业内多数经营者的运价水平以及与被调查人具有同等规模经营者的运价水平;
  (二)被调查人实施该运价水平的理由,包括成本构成、管理水平和盈亏状况等;
  (三)是否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五十一条调查机关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造成妨碍;
  (二)影响货物的正常出运;
  (三)以账外暗中回扣承揽货物,扭曲市场竞争规则。
  第五十二条调查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可举行专家咨询会议,对“损害公平竞争”或者“损害交易对方”的程度进行评估。
  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得与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具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三条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
  (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
  (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第五十四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就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实施调查的,调查组成员中应当包括对被调查人的资格实施登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人员。
  对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并给交易当事人或者同业竞争者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业务量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运输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六十一条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第四章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海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经营港口国际海运货物装卸、港口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和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的,按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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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财税[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五批)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2/W020130218488689916385.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五批)

一、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安邦安康1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安邦附加安康2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安邦少儿财富666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4、安邦附加少儿财富666号重大疾病保险 5、安邦价值增长2号年金保险(分红型) 6、安邦附加安顺1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7、安邦附加安顺1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8、安邦附加安顺1号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9、安邦共赢未来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安邦爱的契约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安邦共赢未来2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13、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4、安邦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安邦安行天下终身寿险(分红型) 16、安邦附加安行天下重大疾病保险 17、安邦白玉樽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8、安邦黄金鼎5号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19、安邦盛世3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安邦盛世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1、安邦盛世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2、安邦长寿5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3、安邦长寿3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4、安邦世纪财富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安邦惠农1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安邦惠农2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27、安邦长寿6号两全保险(分红型) 28、安邦附加安心1号重大疾病保险 29、安邦附加安心2号癌症疾病保险 30、安邦附加安心3号护理保险 31、安邦附加安心5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32、安邦附加安心6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 33、安邦附加安心6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34、安邦附加安心7号重大疾病保险 35、安邦盛世5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36、安邦兴邦两全保险 37、安邦附加兴邦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8、安邦安顺两全保险 39、安邦附加安定兴邦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0、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41、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42、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3、安邦爱的契约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44、安邦挚爱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45、安邦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46、安邦福禄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47、安邦附加乐无忧1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8、安邦乐无忧1号少儿两全保险 49、安邦附加安保1号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0、安邦附加安康3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仅限一年) 51、安邦附加安康3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仅限一年) 52、安邦附加四季通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53、安邦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4、安邦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5、安邦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6、安邦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7、安邦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8、安邦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59、安邦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仅限一年) 60、安邦盛世投资连结保险 61、安邦守护金生住院医疗保险A款 62、安邦守护金生住院医疗保险B款
二、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 2、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外籍人士团体医疗保险
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百年福运宝两全保险B款 2、百年红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3、百年红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4、百年附加福运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5、百年附加出行无忧国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6、百年附加出行无忧国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7、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8、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9、百年附加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10、百年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11、百年关爱特种癌症团体疾病保险 12、百年关爱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13、百年福利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4、百年全能转换年金保险 15、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16、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17、百年附加福利提前给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8、百年长期健康团体医疗保险 19、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20、百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21、百年福运宝两全保险A款 22、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3、百年附加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 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险 5、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险 6、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 7、住院定额团体人身医疗保险 8、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9、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0、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11、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五、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东吴欣享宏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东吴欣享鸿运两全保险(分红型) 3、东吴年年承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4、东吴年年承瑞终身寿险(分红型) 5、东吴年年承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6、东吴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7、东吴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六、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卓越”环球个人医疗保障计划 2、“卓越”环球团体医疗保障计划
七、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3、附加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4、附加生育医疗保险 5、附加手术费保险 6、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7、附加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 8、附加住院津贴保险 9、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八、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工银安盛人寿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2、工银安盛人寿福满安康医疗保险 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品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康逸重大疾病保险 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母婴保障疾病保险 1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1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二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添财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1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16、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每日住院现金收入保障医疗保险 17、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18、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女性妊娠及生育医疗保险 19、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1、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 22、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4、工银安盛人寿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财智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6、工银安盛人寿金生赢家三代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27、工银安盛人寿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28、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29、工银安盛人寿全球医疗保险 30、工银安盛人寿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31、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32、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3、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34、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3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 36、工银安盛人寿稳得富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7、工银安盛人寿稳得富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工银安盛人寿稳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39、工银安盛人寿尊享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40、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佳人两全保险(分红型) 41、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42、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添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4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4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45、工银安盛人寿盛世盈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6、金盛附加盛世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47、金盛福满安康医疗保险 48、金盛保得盈年金保险(变额型) 49、金盛金品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 50、金盛盛世添财二代两全保险(分红型) 51、金盛盛世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52、金盛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3、金盛盛世安康两全保险 54、金盛附加盛世添财二代投资连结保险 55、金盛附加金品全方位投资连结保险 56、金盛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A款) 57、金盛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58、金盛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59、金盛附加康逸重大疾病保险 60、金盛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1、金盛金生财智三代投资连结保险 62、金盛金生赢家三代投资连结保险 63、金盛盛世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4、金盛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65、金盛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66、金盛稳添金两全保险
九、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光大永明2010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光大永明富康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3、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 4、光大永明嘉安两全保险 5、光大永明保富两全保险(万能型) 6、光大永明团体专项医疗保险 7、光大永明丰盛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光大永明福泰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9、光大永明福运百年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11、光大永明附加嘉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1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瑞重大疾病保险 14、光大永明附加稳保丰重大疾病保险 15、光大永明附加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16、光大永明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7、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光大永明金保瑞投资连结保险 19、光大永明金保鑫两全保险(万能型) 20、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21、光大永明稳保富两全保险(万能型) 22、光大永明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23、光大永明吉鑫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24、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双全两全保险(万能型) 25、光大永明富贵双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6、光大永明富贵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7、光大永明金保瑞A投资连结保险 28、光大永明金保富A两全保险(万能型) 29、光大永明金保富B两全保险(万能型) 30、光大永明金保富C两全保险(万能型) 31、光大永明201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2、光大永明E宝盈投资连结保险 3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35、光大永明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36、光大永明紫荆花两全保险(万能型) 37、光大永明丰盛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光大永明附加吉运宝重大疾病保险 39、光大永明附加真爱保防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0、光大永明附加真爱保男性防癌疾病保险 41、光大永明附加真爱保女性防癌疾病保险 42、光大永明附加真爱保少儿防癌疾病保险 4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44、光大永明吉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5、光大永明稳保盈两全保险(万能型) 46、光大永明真爱保男性两全保险 47、光大永明真爱保女性两全保险 48、光大永明真爱保少儿两全保险 49、光大永明附加金保顺抗癌疾病保险 50、光大永明金保顺C两全保险(分红型) 51、光大永明金保顺D两全保险(分红型) 52、光大永明金如意A两全保险(分红型) 53、光大永明学生平安意外医疗保险 54、光大永明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十、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2、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3、国华重大疾病保险 4、国华附加财富增值两全保险(万能型) 5、国华华宝安心两全保险 6、国华金禧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 7、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8、国华附加华宝安心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9、国华财富双收两全保险(万能型) 10、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11、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1) 12、国华附加财富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3、国华利加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华附加金管家两全保险(万能型) 15、国华创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2012) 16、国华附加华宝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7、国华华宝安康两全保险 18、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2009) 19、国华华宝安心两全保险B款 20、国华附加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1、国华附加赢利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2、国华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3、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4、国华金钥匙2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5、国华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26、国华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7、国华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8、国华附加财富金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9、国华智多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一、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国泰富贵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泰华逸人生两全保险 3、国泰乐意人生两全保险 4、国泰福禧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国泰福禧宝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6、国泰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7、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8、国泰附加华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9、国泰富贵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国泰美意人生两全保险 11、国泰关爱园丁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国泰富贵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国泰吉利金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国泰富贵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国泰金镶玉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国泰富贵永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17、国泰安心保两全保险 18、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 19、国泰金满意两全保险(万能型) 20、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1、国泰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2、国泰附加美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3、国泰附加关爱园丁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4、国泰美乐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5、国泰合盛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6、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7、国泰附加安心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8、国泰附加关怀倍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9、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0、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1、国泰附加团体旅行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2、国泰附加团体旅行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十二、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海尔纽约人寿附加福康逸生重大疾病保险 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4、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5、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款 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C款 7、海尔纽约人寿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 8、海尔纽约人寿安康保两全保险 9、海尔纽约人寿安心保两全保险 10、海尔纽约人寿福康逸生两全保险 11、海尔纽约人寿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三、海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附加安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附加如意出行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安康保两全保险 5、安心保两全保险 6、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7、财溢人生趸交终身寿险(万能型) 8、财溢人生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9、财智人生投资连结保险B款 10、丰顺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丰溢两全保险(分红型) 12、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3、福康逸生两全保险 14、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15、康佑天使终身寿险 16、康佑天使终身寿险(增值版) 17、生财智道投资连结保险 18、真爱人生两全保险 19、真爱人生两全保险B款 20、智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1、智慧树两全保险(分红型) 22、智胜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23、状元宝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4、状元宝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5、丰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6、日顺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27、附加安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28、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9、附加额外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附加福康逸生重大疾病保险 31、附加豁免保费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32、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 33、附加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增值版) 34、附加乐宁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35、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C款 36、附加母婴重大疾病保险 37、附加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38、附加特约疾病保险 39、附加特约疾病保险B款 40、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41、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42、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款 43、健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 44、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 45、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 46、年年金喜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十四、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安康一生两全保险 2、福寿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3、康佑今生两全保险 4、康宁一生两全保险 5、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附加康宁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7、附加康佑今生重大疾病保险 8、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9、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10、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1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13、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14、团体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5、团体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16、团体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附加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海康附加「金色华年」重大疾病保险(B款) 3、海康附加「金色华年」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款) 4、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5、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6、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7、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 8、海康「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9、海康「金色华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10、海康附加「招财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海康附加「超满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D款) 12、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13、海康附加「全都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14、海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15、海康「招财猫」两全保险(万能型) 16、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17、海康「喜洋洋」两全保险(分红型) 18、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 19、海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十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合家康泰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合众附加合家康泰重大疾病保险 3、合众附加合家康泰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4、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6、合众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7、合众安康防癌重大疾病保险 8、合众合家安两全保险 9、合众附加合家安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0、合众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1、合众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2、合众至尊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13、合众富贵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合众至尊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合众养老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16、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 17、合众合家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合众附加合家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9、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合众至盛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1、合众至瑞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2、合众合家馨女性疾病保险 23、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 24、合众福满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5、合众合家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合众稳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7、合众富贵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28、合众附加富贵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9、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30、合众女性特定疾病保险 31、合众安康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32、合众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33、合众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4、合众附加吉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35、合众至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36、合众稳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37、合众优年养老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38、合众至尊保驾两全保险
十七、和谐健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2、和谐二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3、和谐三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4、和谐四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5、和谐五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6、和谐六号护理保险(万能型) 7、和谐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 8、和谐福满堂护理保险(C款)(万能型) 9、和谐八号护理保险 10、和谐健康之友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1、和谐健康之约重大疾病保险 12、和谐附加学生幼儿意外医疗保险 13、和谐学生幼儿特定疾病保险 14、和谐学生幼儿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5、和谐一年期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16、和谐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17、和谐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18、和谐费用型团体医疗保险 19、和谐附加公共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20、和谐附加门急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21、和谐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2、和谐万年青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23、和谐健康宝贝护理保险(万能型) 24、和谐附加健康宝贝住院医疗保险 25、和谐附加健康宝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6、和谐附加健康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27、和谐八号护理保险(B款) 28、和谐四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 29、和谐附加团体非意外护理保险 30、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
十八、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 2、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3、恒安标准附加长期医疗保险 4、恒安标准珍爱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5、恒安标准附加珍爱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6、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7、恒安标准珍爱相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8、恒安标准恒爱年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9、恒安标准福惠盈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10、恒安标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1、恒安标准附加福惠盈盈两全保险 12、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13、恒安标准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社保型) 14、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15、恒安标准金福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16、恒安标准福惠逸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17、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18、恒安标准幸福金生可转换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19、恒安标准金福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恒安标准幸福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1、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C款) 22、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2) 23、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4、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5、恒安标准附加门诊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6、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7、恒安标准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28、恒安标准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9、恒安标准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
十九、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弘康超极限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弘康附加两全保险A款 3、弘康附加两全保险B款 4、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5、弘康零极限终身寿险C款(万能型) 6、弘康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安附加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华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3、华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4、华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5、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条款 6、华安健康一生团体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条款 7、华安母婴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 8、华安禽流感无忧疾病保险条款 9、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0、华安女性关爱团体疾病保险(2009版)条款 11、华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12、安健无忧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条款 13、安康无忧住院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条款
二十一、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汇人寿汇财进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华汇人寿汇财进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华汇人寿汇金聚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汇人寿汇鑫康爱两全保险(分红型) 5、华汇人寿附加汇鑫康爱癌症疾病保险 6、华汇人寿华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7、华汇人寿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8、华汇人寿华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9、华汇人寿华居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华汇人寿附加汇康呈祥重大疾病保险 11、华汇人寿附加建筑工程团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2、华汇人寿附加乐享安康医疗保险 13、华汇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华汇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5、华汇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6、华汇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7、华汇人寿汇康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8、华汇人寿乐享安康两全保险 19、华汇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款 3、住院津贴保险 4、疾病死亡保险 5、癌症给付保险 6、环球健康个人保险 7、安心百分百津贴给付保险
二十三、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吉庆年年收入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2、华泰人寿吉富99两全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吉年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附加吉年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5、华泰人寿吉祥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6、华泰人寿吉庆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华泰人寿吉年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8、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9、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10、华泰人寿吉年保利年金保险(变额型) 11、华泰人寿安心睿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华泰人寿附加安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3、华泰人寿吉富88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华泰人寿附加长期重大疾病护理保险 15、华泰人寿附加长期特定疾病保险 16、华泰人寿安心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四、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红满天两全保险(分红型) 2、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3、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4、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5、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6、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7、喜来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8、附加守护神重大疾病保险 9、同福两全保险 10、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 11、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12、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 13、五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14、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15、康定重大疾病保险 16、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险) 17、华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18、美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铂金樽享两全保险 21、华夏福寿安心年金保险(分红型) 22、附加铂金樽享重大疾病保险 23、盛世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2011版)
二十五、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汇丰汇财宝投资连结保险(C款) 2、汇丰丰盈人生教育金两金保险(分红型) 3、汇丰汇享连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4、汇丰附加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5、汇丰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6、汇丰尊享医疗保险 7、汇丰附加尊享海外医疗保险 8、汇丰汇享连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二十六、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吉祥人寿祥和人生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祥人寿祥和人生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吉祥人寿祥和人生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4、吉祥人寿祥和人生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5、吉祥人寿吉美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6、吉祥人寿附加吉美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7、吉祥人寿吉庆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8、吉祥人寿吉祥一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9、吉祥人寿美满如意两全保险 10、吉祥人寿美满无忧两全保险 11、吉祥人寿附加美满无忧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2、吉祥人寿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二十七、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嘉禾稳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嘉禾鸿康重大疾病保险 3、嘉禾鼎盛2888两全保险(分红型) 4、嘉禾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5、嘉禾爱心两全保险 6、嘉禾常青藤两全保险(分红型) 7、嘉禾传家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8、嘉禾附加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9、嘉禾附加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10、嘉禾附加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1、嘉禾附加吉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2、嘉禾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嘉禾鸿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4、嘉禾附加健康保两全保险 15、嘉禾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16、嘉禾附加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17、嘉禾附加爱康两全保险 18、嘉禾常青树两全保险(分红型) 19、嘉禾财智天下终身寿险(万能型) 20、嘉禾附加爱心长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1、嘉禾爱康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八、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金富月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2、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3、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4、金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金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6、金富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7、金富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8、金富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9、金富来两全保险 10、金喜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11、顶梁柱两全保险 12、俏佳人两全保险 13、龙耀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4、金富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15、金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16、龙享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17、龙耀一生终身保险(分红型) 18、金富人生两全保险B险(分红型) 19、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金富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21、附加安心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2、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 23、附加顶梁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4、附加俏佳人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5、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B款) 26、称心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7、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8、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 29、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C款)
二十九、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交银康联安畅无忧两全保险 2、交银康联安怡人生两全保险 3、交银康联附加安怡人生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4、交银康联交银财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5、交银康联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 6、交银康联优福精选两全保险(分红型) 7、交银康联附加长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8、交银康联金源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9、交银康联优福同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10、交银康联关爱通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1、交银康联附加关爱通宝癌症疾病保险 12、交银康联附加安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3、交银康联安康两全保险 14、交银康联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15、交银康联附加金源宝重大疾病保险 16、交银康联交银财富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 17、交银康联团体年金保险 18、交银康联交银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9、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交银康联附加重大疾病保险(C) 21、交银康联转换即期年金保险 22、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23、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B) 24、交银幸福人生年金保险(A)(分红型) 25、交银幸福人生年金保险(B)(分红型) 26、交银康联交银两全保险 27、交银康联附加交银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28、交银康联附加交银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9、交银康联团体交银综合医疗保险 30、交银康联团体交银住院医疗保险(B) 31、交银康联交银重大疾病保险 32、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A)(分红型) 33、交银康联交银宝贝成长两全保险(B)(分红型) 34、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三十、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4、附加住院津贴保险 5、成长动力健康医疗救援保险 6、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7、大病团体医疗保险(B型) 8、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9、全球医疗保险
三十一、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君龙附加真爱重大疾病保险 2、君龙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君龙金镶玉两全保险(分红型) 4、君龙附加玉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 5、君龙龙安心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6、君龙金宝贝教育两全保险(分红型) 7、君龙宝贝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8、君龙附加宝贝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君龙金百合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君龙金百合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1、君龙金百合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君龙富利终身寿险 13、君龙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4、君龙金添喜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君龙富贵106两全保险(分红型) 16、君龙附加康健无忧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7、君龙康健无忧两全保险 18、君龙好安心两全保险 19、君龙附加好安心防癌疾病保险 20、君龙龙行无忧两全保险
三十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 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利来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来长期护理保险 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5、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6、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福长期护理保险(A款) 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A款) 8、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利长期护理保险 9、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10、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福长期护理保险(B款) 1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得鑫长期护理保险 1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稳得鑫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15、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E款)终身护理保险(万能型) 16、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F款)终身护理保险(万能型) 1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G款)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18、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利宝(B款升级版)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 19、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儿宝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20、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 21、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3、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A款) 2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三十三、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利安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利安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利好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5、利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6、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7、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8、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9、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0、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11、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安好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13、附加安好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4、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5、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6、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 17、真爱永恒两全保险(分红型) 18、牵手一生两全保险 19、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1、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2、利祥安顺两全保险 23、利祥安康两全保险 24、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5、利安红(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6、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27、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8、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 29、利安盈(B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30、利安丰(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31、附加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32、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33、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34、附加幸福宝贝重大疾病保险 35、幸福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十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1、利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2、利宝关爱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三十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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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一、“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提出

(一)“第三者”概念的分析
笔者认为,所谓“第三者”,是指自愿与合法婚姻中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
首先,“第三者”介入的是合法婚姻关系。
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配偶关系形成的前提。合法婚姻的成立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即须当事人合意,达法定婚龄,不具备禁止结婚条件以及采取法律确认的婚姻取得国家或社会承认的方式。
其次。“第三者”是自愿与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的人。
“第三者”须出于自愿。如果有配偶的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该人不是“第三者”。
“第三者”须与配偶一方发生了婚外性关系。这就排除了精神恋爱。精神恋爱,是指男女双方由于精神上的互相需求,以交谈、通信等方式保持联系,在意识上达成爱的共鸣,但未发生性行为或不准备发生性行为的一种纯精神上的恋爱。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再次,“第三者”与同其有婚外性关系的配偶一方不以是异性为限。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也可成为“第三者”。无论同性恋是先天的、本能的还是个别后天环境造成的,无论我们的道德和意识是否接受它,我们都不能否认,同性恋作为社会现象是存在的,同性恋者作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也是大有人在的。因此,与配偶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主张及理由
“第三者民事责任论”主张用法律来惩罚“第三者”,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要求“第三者”赔偿对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
理由主要是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
配偶权为“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份利益的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1]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通奸、姘居、重婚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2]“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使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使配偶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给无过错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甚至对生活绝望,走上绝路。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理论上的批判

(三)“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民法原理批判
配偶权不能够成为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这是由配偶权的性质决定的
配偶权的性质是相对权。即配偶权是配偶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权利,有特定的相对人。
第一,配偶权不是配偶双方的对世权。
因为,“主体的联合并不能成为主体。”[3]虽然配偶双方都享有配偶权,但不能推论配偶双方共享一个配偶权。任何具体的或者说现实的配偶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配偶一方,不能是配偶双方。
配偶权是对传统法律的夫权的否定,是夫妻平等权,是一种平等身份权。具体来说,是配偶一方因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在婚姻关系中和相对方地位平等的权利。夫妻之间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任何人格上的不平等,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配偶权。夫妻平等权是人权在婚姻关系中的表现,是人权的婚姻形式。
第二,配偶权也不是配偶一方的对世权。
配偶权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都表现为夫妻平等。法律对配偶权的保障就是确认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否则就是侵犯配偶权,受害方可请求法律救济。法律对配偶权的救济仅仅是禁止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没有任何其他内容。任何要求确认平等地位以外的救济,都超出了配偶权的效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配偶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者”。
配偶权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三者”的问题,就是“第三者”是否侵犯配偶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是否有必要将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或者说,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否有必要从道德领域进入法律领域。
如果法律将某些间接损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配偶权仍然有特定的相对人,第三人只可能间接侵权,不可能直接侵权。因此,从根本上说,配偶权仍然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应为相对权。
2、这是由配偶权的内容决定的
配偶权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第三者”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对整个配偶权的侵犯。
关于“第三者”侵权责任的客体应具体定位于哪项或哪些权利,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同居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了配偶一方贞操义务的违反。但笔者认为,无论同居权还是贞操请求权均无法诠释“第三者”责任。
同居权,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4]同居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对夫妻课以同居义务是为了实现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利。“第三者”非配偶一方,既不享有同居权利,也不负有同居义务。将“第三者”作为被告,而其本身并无同居义务,又如何能以此为据认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呢?由同居义务而衍生出“第三者”的责任根本无法谈起。
贞操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亦即另一方必须承担贞操义务。[5]当“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时,如果“第三者”未婚,对“第三者”来说,自不属婚外性行为,谈何失贞;即使“第三者”已婚,也只是对自己配偶方未尽贞操义务,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贞操请求权与同居权一样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只有配偶双方才有此义务。“第三者”在此问题上与任何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一样,并非是义务的主体。民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以违反其法律义务为前提。既然“第三者”不负有贞操义务,那么以此作为“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就不存在。其实,贞操义务的目标,即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这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各人的评判标准不一,并不适合法律调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配偶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第三者民事责任论”的法哲学批判
1、法律不是推行全部道德的强制工具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6]社会有权利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但是它并没有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武器去强制实行它的道德判断。法律干预道德,强制实施道德,是应当有一个界限的。我们应当如何来确定这一界限呢?
笔者认为,在道德领域应划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公共道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的存在都是不可缺少的限制和禁令,如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暴力等;私人道德则非属于维系社会存在所必需的部分,如有关私生活领域、情感领域的道德。法律的触角边际应止步于私人道德领域。
这是因为,私人道德观念的变化,并不必然威胁社会的生存,这方面的“越轨”行为不可能瓦解整个社会。也就是说,偏离夫妻忠实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夫妻忠实这个道德法典的改变。我们不能断言任何道德的变化都会危害社会的存在,正如我们不能断言一个人的出生或死亡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一样。
规定配偶权,无疑是法律将触角伸入人们心中的天秤、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以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序良俗的轨道。法律超越了其不应超越的道德底线,成为了强制推行个人道德的工具。那么我们的私法,是可以张扬个人权利、个人价值、体现个人本位、重私权的,还是多禁忌、多教化的?我们的社会是否浮躁、丑恶到了要用法律来约束良心、感情,强制由爱而生的忠诚的时候?
2、法律不能强制由爱而生的忠诚
婚姻是以感情为伦理实体的,虽然法律所要调整的是权利义务,而不是人类的情感,但夫妻忠实义务毕竟不能脱离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
婚姻是个人的社会行为,它应该属于个人生活的范畴。调整婚姻关系的婚姻法属于私法,私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即私法中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个人去自由地创设,法律只有在当事人就其矛盾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出面予以解决,国家权力是不会主动介入的。
笔者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的主张,就是在企图用国家的权力去为个人设定权利义务模式。夫妻之间的忠诚说到底是属于情感领域的内容,情感问题又恰恰是人最难把握的,我们又如何能用法律手段去加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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