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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05:11  浏览:9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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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5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 文化部令第18号)经商文化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
  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
  (一)综合
  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
  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
  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
  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
  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
  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
  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
  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
  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
  (二)宣传
  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
  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
  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
  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
  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
  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
  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
  (三)电影
  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
  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
  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
  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
  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
  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
  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
  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
  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
  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
  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
  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
  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
  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
  (四)电视剧
  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
  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
  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
  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
  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
  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
  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
  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
  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
  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
  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
  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
  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
  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
  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
  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
  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
  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
  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
  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
  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
  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
  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
  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
  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
  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
  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
  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
  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
  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
  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
  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
  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
  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
  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
  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
  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
  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
  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
  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
  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
  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
  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824号)(已有新规定)
  77.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457号)(已失效)
  78.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已有新规定)
  7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业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93号)(已失效)
  80.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32号)(已有新规定)
  8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频道设置管理的意见(广发明电〔1999〕29号)(已失效)
  82.全国电视剧制作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情况公告(广发社字〔1999〕32号)(已失效)
  83.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已有新规定)
  84.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进行199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91号)(已失效)
  85.关于对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已有新规定)
  86.关于做好爱国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发明电〔2001〕156号)(已有新规定)
  87.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37号)(已有新规定)
  88.关于抓紧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57号)(已有新规定)
  89.关于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已有新规定)
  90.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5号)(已有新规定)
  91.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6号)(已有新规定)
  92.关于印发《全国公共频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2〕110号)(已有新规定)
  9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356号)(已有新规定)
  9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413号)(已失效)
  95.关于印发《全国地(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676号)(已有新规定)
  96.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20号)(已有新规定)
  97.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382号)(已有新规定)
  98.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已有新规定)
  99.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422号)(已失效)
  10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已有新规定)
  101.广电总局关于对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058号)(已有新规定)
  1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已有新规定)
  10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广局编字〔2005〕396号)(已有新规定)
  1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已有新规定)
  105.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24号)(已有新规定)
  106.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已有新规定)
  107.广电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广播电视不良广告的通知(广发明电〔2007〕17号)(已有新规定)
  108.广电总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通知(广发〔2007〕18号)(已失效)
  10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07〕46号)(已失效)
  11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已有新规定)
  1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已有新规定)
  112.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广发〔2008〕76号)(已有新规定)
  (六)科技
  113.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1981〕681号)(已失效)
  114.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1982〕417号)(已失效)
  115.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1983〕977号)(已失效)
  116.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广技维字〔1985〕172号电无维字〔1985〕232号)(已失效)
  117.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系统测试项目及其测试仪器的配备”的通知(广办发技字〔1992〕39号)(已失效)
  118.关于认真进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53号)(已有新规定)
  119.关于重申切实避免广播电视网络重复建设的通知(广发办字〔1998〕711号)(已有新规定)
  120.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机顶盒在广播电视网络中应用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9〕793号)(已有新规定)
  121.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已失效)
  122.关于印发《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1136号)(已有新规定)
  123.关于保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126号)(已有新规定)
  12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确保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96号)(已有新规定)
  125.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574号)(已有新规定)
  12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已有新规定)
  127.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广局技字〔2006〕90号)(已有新规定)
  128.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技办字〔2006〕258号)(已有新规定)
  129.广电总局关于在37个城市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7号)(已失效)
  13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技卫字〔2008〕254号)(已有新规定)
  (七)人事
  1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1986〕921号)(已失效)
  132.关于到基层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和行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干发专字〔1989〕213号)(已有新规定)
  133.关于我部各级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59号)(已有新规定)
  13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专字〔1994〕237号)(已有新规定)
  135.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临时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59号)(已有新规定)
  136.关于建立部属高校党委书记、院(校)长岗位津贴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65号)(职能已调整)
  13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5〕421号)(职能已调整)
  138.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663号)(已有新规定)
  139.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744号)(已有新规定)
  140.关于转发《关于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77号)(已有新规定)
  141.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306号)(已有新规定)
  142.关于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专项补助金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423号)(职能已调整)
  14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658号)(职能已调整)
  144.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已有新规定)
  14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6号)(职能已调整)
  1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7号)(职能已调整)
  14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教字〔1998〕95号)(职能已调整)
  148.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2000〕157号)(已有新规定)
  149.关于印发广电总局部分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006号)(已有新规定)
  (八)保卫
  150.广播电影电视部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广发保字〔1989〕277号)(已有新规定)
  151.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广发保字〔1990〕114号)(已有新规定)
  152.广播电影电视部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考评办法(试行)(广人干字〔1994〕293号)(已有新规定)
  15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1994〕350号)(已有新规定)
  15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机关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保发字〔2001〕10号)(已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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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5号 2000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
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
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
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
文件。
二、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
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
(二)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对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
三、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室具体承办。请你们对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
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在清理意见表上,于3月底前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略)
2、现行行政法规目录(略)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7月3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进一步调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推动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机械电子工业基础性研究成果;
(二)机械电子工业新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 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为同行公认、 对社会生产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经济发展预测、战略研究等;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成果;
(七)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八)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的科技成果及优秀工程设计;
(九)在组织、实施、推广、 应用已有重大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 对机械电子工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符合我部机电科〔1988〕1198 号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标准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上, 根据其对产品使用服务的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四)重大成套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 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定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 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 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 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 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 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 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五)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突破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六)凡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具有显著效益的,有关单位可以奖励。
(七)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向部申报奖励。 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一定作用, 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 对于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有关评委会审定, 经部科技进步奖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 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 部内有关行业司(办)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专业归口管理渠道, 分别报送相应归口的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填写和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 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项目, 需填写《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己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六)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总结报告一式三份,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 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条 凡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均需交纳评审费用。 每个项目60元(个人申报交纳6元),其中初审费20元,复审费40元。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 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报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采取会议评审制。 评审机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机械、电子、 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和军用电子四个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机构设置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主管科技工作副部长的领导下, 由部有关司技术负责人组成,科技司成果专利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励政策; 审批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 军用电子四个评委会分别由部和有关司的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 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 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奖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 军用电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 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凡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项目, 均由有关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评审委员本着科学、公正、 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评审委员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 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国防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如果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则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 应予回避;
(五)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部聘任,聘任期三年。 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十八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 生产第一线实际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 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酌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 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 并由本课题组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 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 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不多于三十五人;
一等奖不多于十五人;
二等奖不多于九人;
三等奖不多于五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 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荣获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 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作为科技成果奖励基金, 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统一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不设争议期。未获奖项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级都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劳动的职业道德风尚, 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对科研成果在研制或上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 撤销奖励。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我部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市)、 自治区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械电子部科技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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