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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6:02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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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2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1986)第9号《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应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应当在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加以叙述。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问题的请示 粤法〔19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据此,法院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属一般违法或严重错误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案件,除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已作出认定和表述之外,在判决书的主文都写“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此种写法,容易使人误解为被告人即使有违法或错误行为,也无所谓,甚至被告人也这样认为,群众对这样写也有反感。对此类案件判决书主文的写法,我们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凡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属一般违法或严重错误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判决书的主文仍应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这样写,既有法律依据,又能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结论必须明确,判决必须肯定。至于容易使人误解的问题,那是属于法律宣传教育问题。
二、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属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判决书的主文,不要直接写“宣告被告人×××无罪”,应写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有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行为),未构成犯罪”。这样写,既指出被告人有违法或错误行为,又明确其未构成犯罪,比较有利于教育被告人和群众,消除各方面的误解。但是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查明确系失实的就应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复示。
198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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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的函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于六月二十日发出的(79)财事字第152号“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 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经费开支划分的通知

[79]财事字第152号 1979年6月20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局:
近年来,有些省反映,现行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的开支划分规定有些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根据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65)国国字122号批转总参谋部、 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经费开支划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常设站中固定编制的人员,应包括在地方行政编制总人数中,其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均由地方行政费开支。
二、接待费。常设站和临时站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开支,包括购置费、水电费、临时招用人员的费用等列入“其他支出类”下“军用饮水供应站经费”项目开支。临时抽调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仍由本人所在单位开支。
三、饮食供应站、供水站所需的房屋建造、设备购置等,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由地方基本建设资金开支。
四、战时支前费。应按照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九日财政部、总后勤部(71)财预字第12 号、后供字第295号“关于战时支前经费和物资供应结算规定”执行。平时, 饮食供应站和供水站开支,不列“支前费”。



1979年6月2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计划免疫工作实施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中“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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