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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浅析“见义勇为”与“拾金不昧”/莫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07:20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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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浅析“见义勇为”与“拾金不昧”
莫炯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下面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道德概念——“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
首先,讨论一下“见义勇为”。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从广义上看,这种行为包括很多方面,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时,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从而造成侵害方的人身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即,在怎样的程度上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呢?首先,必须是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的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的措施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是防卫的必要性。其次,根据侵害的程度,来决定防御的程度,这是防卫的度的问题。正当防卫一般采取最小有效原则,即再保证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侵害方的损失。所以,正当防卫遵循两个原则,防卫必要原则和最小有效原则。只有遵循这两个原则才算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避险措施,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着两个要素。第一,是否存在避险的必要。即必要性原则。第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即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有两个条件或两种情况,一是走投无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牺牲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二是在避险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的侵犯了其他人的损失。第一种情况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种情况包括了保护自身利益。只有符合必要性原则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应用在刑法方面,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推动社会善良风俗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善良风俗和道德的支持。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拾金不昧”的问题。所谓“拾金不昧”一般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公或主动交还失主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是作为道德问题来讨论的,是作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品德的标准。但,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承担者必须做出指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拾金不昧”不再作为良好道德的标准,而成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得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或交公处理,而由自己占有,即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的某女拾获手机SIM卡,自己使用而被拘留,就是很好的明证。“拾金不昧”的问题就反映出,社会良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生活中常见的两个道德问题,深刻的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律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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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 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3.委托的法律依据;
4.决定委托的程序;
5.委托事项及权限;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7.委托时间。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2.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十九) 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二、信用分类监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1. 字号名称;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3.前置审批文件;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登记情况。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 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 其他经营行为。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1.注销登记情况;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1. 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2. 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督与处罚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四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我省各城市水资源及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机关、部队、学校和用水量大的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抓节水工作。凡用水较多的单位(无论用城市自来水或自备水源),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改革工艺,大力降低用水单耗,逐步实行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在两三年内,将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到百分之
四十以上。节水措施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解决。
三、实行计划用水。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同行业的用水情况,制订出本系统各种产品先进合理的耗水定额。各单位的用水计划要定期报市节水办公室审批。对超计划用水,按计划内用水的二至五倍收费(自备水源加倍收取开采费)。
四、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靠挖潜、革新措施解决。不足部分,应持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水量文件,向市节水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未经核准随意增加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五、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论用何种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凿井,不予供水。
六、加强生活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取消“包费制”。首先解决楼门水表和进院水表,并积极推行一户一表制。各市要安排好水表供应工作。今后凡新建宿舍楼,要按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否则不予供水。

七、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正常供水。房管部门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的供水设施,由各产权部门负责维修、保养,防止跑、冒、滴、漏。
八、对于完成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降低了用水单耗的,以及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或改造旧设备,经鉴定节水有较大成效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当年的节水价值中,提取适当部分做为一次性奖励;对于宣传、推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节水办公室根据情况按年度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对于有节水设施而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令其限期利用。逾期不用者,市节水办公室视其情节,除对超计划用水加倍收费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其罚金由企业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十、对超度划用水加倍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罚金,由市节水办公室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专项基金,用于地下水源管理、地下水人工补给、节约用水综合性措施以及部分单位节约用水措施补助等。市节水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98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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