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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55:47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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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4日,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推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和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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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口岸办印发《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口岸办


国家口岸办印发《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国口办字〔1993〕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国阅(1993)102号《关于研究合资建设深圳盐田港问题的会议纪要

》的要求,由国家口岸办、体改委、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广东省口岸办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并研究提出的《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检验手续的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先据此试点,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案中所指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我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如无特殊情况,船舶到港均可直接靠码头及时进行装卸作业,检验单位一般不登轮检查。转口的或进出口的集装箱,可做到不开箱查验,直接装船或卸下运出港区。

  附: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

  一、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由船方或其代理事先到有关查验单位办理,除确有必要的,一般不登轮检查。

  二、卫生检疫部门对来自非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可视情况实施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

  三、从海运进出境的转口集装箱,箱体无损、封志完好、情况正常的,可不开箱查验。

  四、从陆路运输的转口集装箱,经进境地海关施封后,箱体无损、封志完好、情况正常的,可不开箱查验。

  五、对进口或出口的集装箱,经货主申请,检验单位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内地办理海关及其他报检报验手续。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

国家气象局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

1983年1月12日,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现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九六三年由原劳动部和中央气象局联合制定颁发的。二十年来,《规定》对鼓励职工安心艰苦台站工作,巩固气象队伍,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多年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主要是:近几年情况变化较大,现行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显得偏低;还有部分确实艰苦的气象台站,未列入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范围;加之津贴按月发放不尽合理,也不便掌握。为此,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拟对现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津贴标准的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类的津贴标准为:
第一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三十元改为每人每天一元七角;
第二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二十四元改为每人每天一元三角;
第三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十八元改为每人每天九角;
第四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十二元改为每人每天六角;
第五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九元改为每人每天四角五分;
第六种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六元改为每人每天三角。
二、已执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台站,由于站址迁移或条件变化,现行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种类不够合理的,应按原《规定》重新评定。该享受津贴的则享受,不该享受的则不予享受。津贴标准种类确实偏低的应予提高;津贴标准种类偏高的应予降低。
对于少数工作、生活条件确实艰苦,生活费用比所在地其它单位较高,且尚未列为艰苦气象台站的,可按《规定》评定艰苦气象台站种类,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但必须严格掌握,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三、凡符合执行第一种津贴标准的台站以及新建各种类津贴的台站,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会同劳动、人事厅(局)共同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查批准;凡原评定执行第二种及其以下津贴标准,这次需要适当调整津贴种类的台站,均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会同劳动、人事厅(局)研究商榷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家气象局审批,同时抄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凡仍执行原津贴种类,这次只按本“办法”的规定提高津贴标准的台站,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审定,报国家气象局、财政部备案,同时抄告当地劳动、人事厅(局)和银行。
四、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日计算发给。
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起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执行。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增加的钱,在一九八二年调资指标内安排,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原《规定》中有关条文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西藏自治区是否执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问题,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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