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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15:26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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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法制字[1990]8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研究问题时参考。

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施用,其他机关无权采取。

二、关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请你们直接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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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再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做到政企职责分开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认真履行政部门的八项职能,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宏观控制调节能力,学会运用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企业。各级行政和半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发〖1985〗10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
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实行政企分开,抓紧转轨变型,把应该赋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交给企业。各级行政领导机关都要做到,对企业应有的权力不设卡、不截留,以利于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二、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大中型企业都要逐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在任期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在产品产量、质量、利润、资金效益、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福利事业诸方面制订出明确的目标和分年实施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厂长任期期满,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群众同意可以连选连任,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不同企业可以从不同情况出发,划小核算单位,给分厂或车间适当下放人事任免、职工奖惩、劳动调配、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分厂或车间可以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计盈亏,使企业内部做到层层有权力,层层负责任,层层包效益,层层不吃“大锅饭”。
企业内部要逐步完善以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定额和计量、测试手段,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
四、切实保证企业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
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59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即冀政〖1984〗61号文件),保证企业应有的干部管理权和劳动用工权,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大
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由上级任命,有的也可以经上级批准采用选举或招聘办法产生;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厂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企业的中层干部由厂长任命或民主选举。
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要逐步做到先培训后招工,优行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经过培训的待业青年。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招工条件,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有权决定调配、奖惩职工。
五、挖掘资金潜力,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
继续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即冀政〖1985〗10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河北省技术改造工作奖惩暂行办法》。银行要积极为企业筹集资金,千方百计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代款的重点是轻纺、能源
、交通、原材料和其它需要改造的企业,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优势产品和龙头产品项目,也要优先给予扶持。
对于市场需要,但因销售上受季节影响而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的产品,除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企业解决维持正常生产问题外,银行要从资金上给予帮助。
六、管好用活企业自有资金企业留成的五项基金,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使用。企业对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可以统筹安排,互相调剂,使用于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上。这五项基金企业若暂时不用,可按国家规定,在企业之间互相拆借
,或按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
对新投产企业和由于扩大生产能力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其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银行积极统筹解决。
七、实行优质优价
对被评为国家、部和省级的优质产品,视市场供求情况,可以实行价格上浮。属省以上价格管理权限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优质加价办法执行。属省管和国务院各部授权省管价格的,经企业申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基价格上浮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加价具体办法按冀经经(
1985)132号文执行。属省以下价格管理权限的,按价权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质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质价不符时,要及时作出处理。
八、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范围,即国发〖1985〗111号文件中规定的二十种和我省增加的硫酸、电石两种,共二十二种。如另有一些能源、原材料对企业成本影响较大,企业可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节约奖。
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冀经综(1984)113号文件规定执行。节约奖的奖金摊入成本,不交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九、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能源、资源
对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 回收的各种产品,以及用自筹资金综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生产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企业可以自销。企业利用“三废”进行生产、回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资金不足时,在贷款上可单独立项,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
,税前还贷。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材料和综合利用项目,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实现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集体的个人,视其取得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这部分奖金的列支,视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
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和服务的延伸,也可以组织多余劳力发展第三产业。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及车队、仓库、医院、俱乐部等服务部门向社会开放,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银行在开户和贷款上给予支持。
管理基础好、各项定额健全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和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劳力承担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例给有关职工提取奖金。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这部分奖金不交纳
奖金税。
十一、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系,应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干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可以统筹规划企业发展方向,制定同行业产品的统一规格和技术标准,并为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培训人才等方面的服务。
逐步扩大增殖税的范围。联合企业向所在地市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仍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
十二、关于指令性计划
省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百分之十的余地,即使是短线产品,也要留有余地。制订指令性计划指标,要与产、供、销计划综合平衡,配套下达,切实保证计划内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运输条件。对企业的计划内物资应逐步实行定点直供办法,任何单位不得克扣。企业为了完成国
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先由企业内部消化,仍有困难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适当提高。除国家和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各地市、各厅局不得层层加码。不属于指令性计划的紧缺产品,不
得随意纳入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和调拔。
十三、减免调节税
对于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调节税率高、而又急需技术改造的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今年四月,省政府已对部分企业的调节税进行了调整。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省经委和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四、坚决纠正和严格禁止向企业乱摊派
必须重申,向企业乱摊派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计划外基建投资规模,助长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贯彻执行冀发〖1985〗40号文件《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精神,严格禁止和立即改正向企业
乱摊派的错误做法,减轻企业负担,以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



1985年12月14日
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初探

刘顺涛


  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调解不致引起当事人的人格关系紧张,可使当事人获得“双赢”,比判决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彻底解决纠纷,并具有高效性和亲和力,利于息诉。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有不当之处还请多指正。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才能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把握内心状态,适用亲情融化法,努力构建和谐家庭

  在处理离婚、赡养等案件时,易采取“沟通解怨、亲情大互动”等方法,不少家庭矛盾都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所以在庭前调解时,把握好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让他们与子女、父母、亲戚等人多沟通,让他们回忆恋爱时的甜蜜,初为父母时的感激,回想十月怀胎的苦楚、把子女拉扯大的艰辛等。一般离婚的都会选择和好。对赡养案件,让他们回想父母无私的爱的奉献,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执行时也不会再出现麻烦。

三、查明是非,适用过错剖析法,努力化解纠纷

  这种方法主要使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在庭前调解成功,在调解此类案件之前,必先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调解重在说服。一些“抱死理儿”的当事人就像修建了护河大堤,很难动摇他的观点。此时万不能对其全盘否定,否则其会与法官形成对立,对法官形成防范之心。法官在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挑拣其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小错误进行公正评价,并征求其看法或意见。而一旦其承认自己的小错误,其在心理上修筑的防范大堤就会一丝丝地崩溃,进而用疏导的方法对其说服。对双方各自的过错都给予批评,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四、更新观念,讲求策略,巧借外力促成调解法,及时化解纠纷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外力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心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尽量与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代理人多沟通,由他们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实践中,大量的案件也证明总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案件中来,这时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就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

  如:处理矛盾较大的案件时,多利用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调解组织的力量,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法院调解工作中就能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就会便于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承办有代理律师的案件时,多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因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代理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注重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这样会收到期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掌握调解时机,适时使用冷处理法,有效地化解矛盾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首先做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工作,采用冷处理法,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从而才能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处理大多数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到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双方来到法庭时“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就采用冷处理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就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这时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案件庭前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庭前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败。审判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法院庭前调解的方法很多,但笔者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除应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外,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热情地服务、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用这种真诚的情感才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用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法院调解是一门艺术,案件的多样性导致庭前调解方式的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归纳。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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