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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0:09  浏览:8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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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含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与中方投资者开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管理等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真实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京市档案局是全市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区、县档案局负责对其所辖区域内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内部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档案机构的,由企业自行决定。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申请立项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公共关系、技术管理、设备仪器、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物资供应、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研究、
工程建、开业结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应当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年度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会同档案部门对合同中所列的技术文件材料,按其目录逐项进行验收、鉴证,及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有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要求作价出资方提供与实物相符的文件材料。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对其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性进行认真鉴证,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做到齐全完整性,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分类,按其内容、形成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编制案卷、卷内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库房和箱柜;档案库房应当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在合营期为企业所有,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双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
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属于合资、合作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各方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终止,其档案应当移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销毁。凡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经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藏和损毁。违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致使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遭受损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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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宁波军分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领导本县(市、区)的征兵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县(市、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任务。
公安、民政、卫生、财政、交通、人事、劳动、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公民兵役义务证》的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
《公民兵役义务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七条 《公民兵役义务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公民兵役义务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遗失《公民兵役义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三)十八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招聘录用、升学报考、申请出境以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者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公民兵役义务证》。对不出示《公民兵役义务证》、《公民兵役义务证》中无兵役登记
或者有拒服兵役登记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上述手续。
第八条 适龄公民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公民兵役义务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在《公民兵役义务证》上如实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九条 当年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出境的,须经市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县(市、区)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奖金、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听取应征公民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对应征公民的情况介绍,并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负责人,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集体审定兵员。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十七条 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有条件的,应当对义务兵或其家属给予优待金标准以外的补贴。
第十九条 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
义务兵优待金由各县(市、区)统一筹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市统一筹集。
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关系予以保留;
(二)住房分配、拆迁安置、购房标准、建房用地标准,其家属享受从优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安排农转非等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市和县(市、区)安置部门应当会同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地区,优先安排其上岗或者就业;其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扶持其劳动致富,乡(镇)企业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伍军人。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由工作单位应征入伍的,原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退伍后回原单位的,或者录用原无工作单位的退伍军人,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从事各类技术工种的,退伍后经有关部门复训考试合格,应当予以核发相应的技术证书。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正在学习或者培训的,应当予以退学;三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将其
录用或者录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发给有关专业技术证书和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可对其并处同地区当年义务兵优待金平均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逃避、拒绝兵役登记或者征兵体格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病史、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应征的;
(四)转借、涂改《公民兵役义务证》或者违反《公民兵役义务证》其他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外,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伪造《公民兵役义务证》或者其他兵役文件的;
(四)拒服兵役,情节恶劣,严重干扰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优待金平均标准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由县(市、区
)征兵办公室并处同地区当年义务兵优待金平均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录用或者录取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罚的应征公民就业、就学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征兵工作的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6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陆续对全国享有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经营权的企业重新核发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
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0100001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 0101005
天津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0102006
河北省:
河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3007
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0103008
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分公司 0103009
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0103010
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分公司 0103011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分公司 0103012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分公司 0103013
河北省烟草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1030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分公司 01030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州分公司 0103016
河北省烟草公司衡水分公司 0103017
河北省烟草公司邢台分公司 0103018
山西省:
山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402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 0104030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泉市公司 0104031
山西省烟草公司吕梁分公司 0104032
山西省烟草公司雁北分公司 0104033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分公司 0104034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分公司 0104035
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 0104036
山西省烟草公司长治市公司 0104037
山西省烟草公司大同市公司 0104038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城市公司 0104039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分公司 010404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分公司 0104041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0530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01053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分公司 01053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哲里木盟分公司 01053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分公司 01053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巴彦淖尔盟分公司 01053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盟分公司 01053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兰察布盟分公司 01053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01053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伊克昭盟分公司 01053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分公司 01053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01053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锡林郭勒盟驻张分公司0105319
辽宁省:
辽宁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604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鞍山分公司 010604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抚顺分公司 0106044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本溪分公司 0106045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丹东分公司 0106046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州分公司 0106047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营口分公司 0106048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阜新分公司 0106049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辽阳分公司 0106050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铁岭分公司 0106051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朝阳分公司 010605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盘锦分公司 010605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西分公司 0106054
沈阳市烟草公司 0106058
大连市烟草公司 0106305

吉林省:
吉林省卷烟经销公司 0107028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分公司 0107019
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分公司 01070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分公司 0107021
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分公司 0107022
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分公司 0107023
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分公司 01070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分公司 0107025
吉林省烟草公司松原分公司 01070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浑江分公司 01070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梅河口销售公司 010730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8059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哈尔滨市公司 0108060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0108274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0108275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0108276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分公司 0108277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分公司 0108278
上海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 0109061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烟草贸易中心 0109290
沪桂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1
沪粤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2
江苏省:
江苏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0062
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 0110063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分公司 0110064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 0110065
江苏省烟草公司镇江分公司 0110066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分公司 0110067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州分公司 0110068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分公司 0110069
江苏省烟草公司徐州分公司 0110070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分公司 0110071
江苏省烟草公司盐城分公司 0110072
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0110073
浙江省:
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1074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 011107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分公司 0111076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分公司 0111077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兴分公司 0111078
浙江省烟草公司湖州分公司 0111079
浙江省烟草公司金华分公司 0111080
浙江省烟草公司绍兴分公司 0111081
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分公司 0111082
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分公司 0111083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分公司 0111084
浙江省烟草公司丽水分公司 0111085

安徽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12086
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 0112087
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 0112088
安徽省烟草公司芜湖分公司 0112089
安徽省烟草公司阜阳分公司 0112090
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分公司 0112091
安徽省烟草公司毫州分公司 0112092
安徽省烟草公司宿县分公司 0112093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南市公司 0112094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北市公司 0112095
安徽省烟草公司马鞍山市公司 0112096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分公司 0112097
安徽省烟草公司巢湖分公司 0112098
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分公司 0112099
安徽省烟草公司池州分公司 0112100
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 0112101
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 0112102
安徽省烟草公司铜陵市公司 0112103
江西省:
江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4105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分公司 0114106
江西省烟草公司鹰潭分公司 0114107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 0114108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 0114109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分公司 0114110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 0114111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余分公司 0114112
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分公司 0114113
江西省烟草公司九江分公司 0114114
江西省烟草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0114115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 0114116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南分公司 0115117
山东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5118
山东省烟草公司烟台分公司 0115119
山东省烟草公司枣庄分公司 0115120
山东省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 0115121
山东省烟草公司荷泽分公司 0115122
山东省烟草公司泰安分公司 0115123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宁分公司 0115124
山东省烟草公司日照分公司 0115125
山东省烟草公司临沂分公司 0115126
山东省烟草公司淄博分公司 0115127
山东省烟草公司东营分公司 0115128
山东省烟草公司德州分公司 0115129
山东省烟草公司潍坊分公司 0115130
山东省烟草公司威海分公司 0115131
山东省烟草公司聊城分公司 0115132
山东省烟草公司滨州分公司 0115133
河南省:
河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6134
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分公司 0116135
河南省烟草公司周口分公司 0116136
河南省烟草公司鹤壁分公司 0116137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0116138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分公司 0116139
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分公司 0116140
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0116141
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分公司 0116142
河南省烟草公司郑州分公司 0116143
河南省烟草公司濮阳分公司 0116144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 0116145
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分公司 0116146
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0116147
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分公司 0116148
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分公司 0116149
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分公司 0116150
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分公司 0116151

湖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0117153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分公司 01171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0117155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石分公司 011715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分公司 0117157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分公司 0117158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公司 0117159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冈分公司 01171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西分公司 0117161
武汉市烟草公司 0117177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地区分公司 0117279
湖北省烟草公司陨阳分公司 0117320
湖北省烟草公司沙市市公司 01173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州分公司 0117322
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 0117323
湖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卷烟经理部 011816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 0118163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 0118164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0118165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市公司 0118166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地区公司 0118167
湖南省烟草公司大庸市公司 0118168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州市公司 0118169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地区公司 0118170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 0118171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地区公司 0118172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 0118173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地区公司 0118174
湖南省烟草公司零陵地区公司 0118175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卷烟销售公司 0118176
广东省:
广东省烟草公司 0119186
粤沪烟草联营公司 0119285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0119286
广东省烟草公司韶关分公司 0119287
广东省烟草公司梅州分公司 01192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湛江分公司 011928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2018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柳州分公司 0120188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分公司 0120189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玉林分公司 0120190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分公司 0120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北海分公司 0120192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梧州分公司 0120193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0120194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南宁分公司 0120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分公司 0120196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分公司 012019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综合贸易中心 0120280
海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0121198

四川省:
四川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3199
四川省烟草公司成都分公司 0123200
四川省烟草公司德阳分公司 0123201
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 0123202
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分公司 0123203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县分公司 0123204
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分公司 0123205
四川省烟草公司万县分公司 0123206
四川省烟草公司涪陵分公司 0123207
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 0123104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0123209
四川省烟草公司绵阳分公司 0123210
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分公司 0123211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分公司 0123212
四川省烟草公司黔江分公司 0123213
四川省烟草公司遂宁分公司 0123214
四川省烟草公司南充分公司 0123215
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分公司 0123216
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分公司 0123217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安分公司 0123281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销售分公司 0123218
重庆市烟草公司江津分公司 0123219
重庆市烟草公司永川分公司 0123324
贵州省:
贵州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2220
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分公司 0122221
贵州省烟草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0122222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分公司 0122223
贵州省烟草公司安顺分公司 0122224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分公司 0122225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0122226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0122227
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分公司 0122228
云南省:
云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4229
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地区公司 012423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昭通地区公司 0124231
云南省烟草公司大理州公司 0124232
云南省烟草公司思茅地区公司 0124233
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分公司 0124234
云南省烟草公司临沧地区公司 0124235
云南省烟草公司丽江地区公司 0124236
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地区公司 0124237
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州公司 0124238
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司 0124239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012424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分公司 0124241
云南省烟草公司东川市公司 0124242
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分公司卷烟经理部 0124243
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卷烟经理部 0124244
陕西省:
陕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6249
陕西省烟草公司安康分公司 0126250
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分公司 0126251
陕西省烟草公司延安分公司 0126252
陕西省烟草公司商洛分公司 0126253
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分公司 0126254
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分公司 0126255
陕西省烟草公司渭南分公司 0126256
陕西省烟草公司铜川分公司 0126257
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分公司 0126258
陕西省烟草公司咸阳分公司 0126259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27260
甘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分公司 0127261
甘肃省烟草公司白银分公司 0127262
甘肃省烟草公司天水分公司 0127263
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分公司 0127264
甘肃省烟草公司武威分公司 0127265
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分公司 0127266
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分公司 0127267
甘肃省烟草公司定西分公司 0127268
甘肃省烟草公司陇南分公司 0127269
甘肃省烟草公司张掖分公司 0127270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司 0129282
青海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省公司 0128283
青海省烟草公司海西分公司 01282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司 013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0130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013027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哈密分公司 0130273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销售部 0113293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东调剂经理部 0113294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诏贸易中心 0113295
福建省烟草公司蒲田分公司 0113296
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 0113297
福建省烟草公司南平分公司 0113298
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分公司 0113299
福建省烟草公司龙岩分公司 0113300
福建省烟草公司漳州分公司 0113301
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 0113302
福建省烟草公司泉州分公司 0113303
福建省烟草公司宁德分公司 0113304
下述企业属县级烟草公司,已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享受跨省
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权利(原级别待遇不变),其名单和许
可证号码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开原市公司 0506001
辽宁省烟草公司黑山县公司 0506002
辽宁省烟草公司东港市公司 0506003
庄河市烟草公司 0506004
辽宁省烟草公司盖州市公司 010605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石桥市公司 0106056
辽宁省烟草公司海城市公司 0106057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金昌市公司 0527005
甘肃省烟草公司敦煌市公司 0527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贵港市公司 0520007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曲阜市公司 0515008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兴市公司 0514009
江西省烟草公司樟树市公司 051401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丰城市公司 0514011
江西省烟草公司乐平市公司 0514012
江西省烟草公司瑞昌市公司 0514013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源县公司 0518014
湖南省烟草公司澧县公司 0518015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南县公司 0518016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县公司 0518017
湖南省烟草公司韶山市公司 051801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 0518019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县公司 0518020
湖南省烟草公司浏阳市公司 0518021
湖南省烟草公司南县公司 0518022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县公司 0518023
湖南省烟草公司沅江县公司 0518024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县公司 051802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汨罗市公司 0518026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阴县公司 0518027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县公司 0518028
湖南省烟草公司洪江市公司 051802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宜章县公司 0518030
湖南省烟草公司冷水江市公司 0518031
湖南省烟草公司龙山县公司 0518032
湖南省烟草公司醴陵市公司 0518033
湖南省烟草公司平江县公司 0518056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县公司 0510034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县公司 0510035
江苏省烟草公司太仓市公司 051003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州市公司 0510037
江苏省烟草公司张家港市公司 0510038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阳市公司 05100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武进县公司 05100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台市公司 0510041
江苏省烟草公司启东市公司 0510042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皋市公司 0510043
江苏省烟草公司通州市公司 05100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安县公司 0510045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都县公司 051004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兴市公司 05100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熟市公司 0510048
江苏省烟草公司兴化市公司 05100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阴市公司 0510050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 0510051
江苏省烟草公司昆山市公司 0510052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阳市公司 0510053
江苏省烟草公司宜兴市公司 0510054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浦县公司 0510055
以上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99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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