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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28:13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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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2477号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你省物价局转来的《关于贫困县“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贫困地区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整顿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强调: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杂费、书本费标准的“一费制”收费制度。8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要求:今年9月1日秋季开学后,各地要继续做好‘一费制’,将国家规定的杂费和课本合并收取。初中每学期每生115元,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小学每学期每生60元,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各地一定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实行“一费制”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尚未试行“一费制”的贫困县,要按照规定尽快试行,并且不得缩小“一费制”的试行范围。

  二、切实加强“一费制”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课本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开支。

  三、对试行“一费制”出现的经费缺口,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凡属于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缺口,一律不予考虑;属于降低中小学杂费标准和课本价格形成的经费缺口,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38号)有关规定,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确因财力不足、不能按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县,省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保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具体办法,在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危房改造等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时,应适当向贫困县倾斜。

  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地区的中小学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执行“一费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行调查研究,并进一步研究更为妥善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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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50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4]8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是指:绵阳市国有企业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绵阳市国有重点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批经市财政局初审后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投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
  四、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市财政局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核销。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资产划转方式无偿交绵投公司,核销和无偿划转资产由绵投公司进行处置。
  (二)核销和无偿划转资产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国有企业负责将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移交给绵投公司,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办负责不良资产的监缴。资产移交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三)接受处置资产后,绵投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绵投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四)绵投公司应拟订《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财政局的核销批复,《资产移交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五)绵投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50%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五、在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移交、处置过程中,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应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绵投公司的工作,对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拓宽处置渠道,充分发挥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作用,努力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七、绵投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八、绵投公司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入帐,按季上报有关报表。
  九、绵投公司每年应认真总结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绵投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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