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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2:40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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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决算(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同)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五条 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切实可行的原则。
决算编制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收支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第六条 各行政区域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所属下级总预算组成;总决算由本级决算和所属下级总决算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总预算、总决算时,本级预算、本级决算应当单列。
各级预算按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
第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全年可用财力包括:本行政区域按财政体制当年可用资金、上年净结余、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及其它各项资金退还、上年结转等项资金。
前款后三项资金不能按时编入预算的,可在预算执行中分别按预算变更和预算调整处理。
第九条 各级预算都应设置预备费,主要用于年初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机关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预算和决算报告后,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在初审本行政区域预算、决算时,重点审查本级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预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以及预算安排的依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第十三条 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等。同时,还应对预算的调整,预备费的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责成审计机关对同级决算进行审计签证。
第十五条 预算和决算报告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由人民政府委托财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查批准决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应当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预计预算难以实现时,应积极采取增加收入或紧缩支出等补救措施,保证预算实现。
第十八条 由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引起的预算变动,属预算变更。省级预算变更达下列幅度之一的,必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实现支出预算总额预计超过预算总额百分之五以上;
(二)收人预算一类实现额预计低于本类预算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基本建设、支援农村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行政管理费等类支出中一类的实现额预计超过或低于本类预算的百分之十以上。
市、县级预算变更幅度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预算变更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划转或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属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都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自行采取减收增支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各级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组成专题调查组,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其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和不严格执行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批评或纠正的意见;
(二)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必要时可撤销其预算变更决定;
(三)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或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追究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罢免其行政职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各预算单位有违反预算管理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它授权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加强管理,正确使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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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6月15日)
              (中方去文)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副总统
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先生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圭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该混合委员会的职能是检查上述领域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可能性。混合委员会由两国官方代表团组成,并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乔治敦举行会议。该委员会的召开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圭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同中方去函)
   我仅代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副总统兼司法部长
                           沙哈布丁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菏泽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菏泽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菏发〔2010〕10号)精神,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提升工程专项资金是指菏发〔2010〕10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市财政三年内安排专项经费1亿元,县区财政资金3亿元”。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筹集,分年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立足我市产业和资源优势,以培育新型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及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为主攻方向,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发展为重点,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突出重点、集成创新,专款专用、增强效能”的原则。支持对象主要是在菏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科技人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菏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自筹经费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提升重大专项、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重点创新创业补贴奖励。列入国家支撑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匹配相应资金。
  市、县区专项资金配套联动,县区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1的比例匹配,匹配资金到位后,市级资金予以拨付。 
  第六条 技术创新提升重大专项。
  (一)自主研发重大专项是指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进行的重大科研、中试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行业领先,产品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以及重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 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市级资金资助80—100万元。
  (二)成果引进转化重大专项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内同行业领先,已完成中试,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够快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重大成果引进转化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市级资金资助80-200万元。
  对产业具有巨大促进作用,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成果引进转化或工业化装置试验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额度。
  (三)技术提升改造示范专项是指运用行业领先技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进行重大提升改造的项目。申报项目产品,利税率较高,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项目实施期2—3年,完成后能够实现产值、利税双倍增长。 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市级资金贴息额度为80—20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审批按照专家评审、现场核审、综合会审,并报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程序进行。
  (一)专家评审:委托省以上科技评估中介机构,组织国内行业专家主要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必要性,项目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预期效益性等立项依据进行评审。 
  (二)现场核审:由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考察,主要对承担单位的承载基础、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资金筹措等实施条件进行审核。  
  (三)综合会审:由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相符性、实施风险性会审,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结合县区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四)批准立项:由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上述项目三审得分情况排出名次,提出拟立项项目及支持额度,公示后报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审批。  
  (五)合同签定: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签订技术创新提升行动计划实施合同和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第八条 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指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联合培养人才,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而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资金支持300万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资金支持100万元。
  (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指专门为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和公共服务的机构、场所。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和生产经营的场地,提供政策、法律、融资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按每10000平方米市级资金给予100万元补助经费。
  (三)重大产业创新服务平台:指依托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等科研基础条件,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以及其它基础性服务的平台。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市级资金给予100万元补助经费。
  第九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重大创新服务平台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验收的重点是基础设施齐全、孵化功能配套、服务管理规范等;重大创新服务平台验收的重点是基础条件齐备、技术装备先进、创新资源整合服务渠道畅通等。验收合格的,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支持额度,公示后报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条 重点创新创业补贴奖励。
  (一)企业引进的技术带头人是指著名专家学者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掌握相关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能为企业组建创新团队,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每年在受聘企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由受益财政根据创造效益的情况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补贴奖励是指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给予补贴,对重要技术发明专利给予奖励。
  (三)其它创新奖励补贴的支持范围和方式按照菏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重点创新创业补贴奖励由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文件标准要求,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条件真实性审查核实,公示后报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重大专项和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指南,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筛选,由县区政府行文推荐,报送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创新奖励补贴项目,取得相应资质后,于次年元月份分别经县区科技、财政、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审核,签署书面意见,由县区政府统一上报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单位、个人提报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后,向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行动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估、考察和论证,编制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统计调度、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及经费安排意见,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使用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依据创新奖励文件拨付奖励资金,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组织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指南与申报通知筛选和审查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政策措施,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做好项目调度、监管、验收和绩效考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合理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资金的,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验收时,要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考核。依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主要考核项目进展情况、预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组织管理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撤消项目,追缴专项支持资金,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大专项,必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内,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逾期仍未提出验收报告或未通过验收的,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项目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财政评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联席会议每年度应将专项安排、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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