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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1:57:02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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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
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置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
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
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
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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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带我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并和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通常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带我的“环境”。在复杂的大千世界中,有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具体事物,同时又有围绕着这些不同事物的各种“环境”。各种中心事物不相同,其环境的范围、含义也不相同。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在研究某一具体的“环境”概念时,必须先弄清它的中收事物是什么,是佛的哪一个中心事物的“环境”,这样才能把握某一特定的“环境”概念。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人类环境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需要区别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或者“栖息地”。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因而,人类环境是生态学中的环境的一种,生态学中的环境包含了人类环境。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样的表述就是依据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杭锅股份亲互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征集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质的状态。而对于某种伯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和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资源还难以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被利用的无用物质,会不断成为有用资源。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的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人类对不可更新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尽可能合理综合利用,减少耗损尽便永远不能再获得。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大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人类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它们,同时也影响人类对它们的有效利用。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它们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环境保护要求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同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密切结合起来。
    实际上,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研究和阅示体系中,都不能排除自然资源法有关自然资源保护部分的内容。而作为经济法分支的自然资源法,其内容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利用等问题外,也不能排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二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年利率为百分之四点七二;五年期150亿元,年利率为百分之五点一三。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3月10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作同幅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三、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不得更名,可以挂失,可以在银行质押贷款,质押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不可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一点四四;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七八;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九六。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四点七七;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五点零四。
五、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部分其它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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