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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3:24  浏览:8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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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了加强我市文物市场管理,做好文物的收集和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发〔1981〕第161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文物商业是一种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依照国家规定,全市文物市场,统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归口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购。全市所辖区域内一切文物商品,统由市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各县文物收购站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文物。非文
物部门已收购的文物,必须全部价拨给文物部门。
二、散存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等部门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保管条件的,可调拨给文物部门或按国家规定价格价拨。个人旧存的传世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将文物捐献给国家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出售时,要卖给市文物商店及其委托
的收购站,不准私相交易,更不准直接向外宾出售,违者由文物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银行、供销社、冶炼、造纸、废品收购等部门,在收购活动中,如发现文物,要及时通知市文物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三、地下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买卖和据为己有。在生产建设和建筑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局部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对保护文物有功者要进行表扬或奖励,对造成文物损坏者要追究责任。
四、对外宾零售文物,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销门市部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凡对外宾出售的文物,必须经省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严禁将复制、仿制品冒充文物商品出售,以维护国家声誉。青岛外轮供应公司开设的外宾
门市部所需文物,应编制计划,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和指定单位供应。
五、青岛系非文物出口口岸,不办理文物出口业务。对旅客随身携带的文物,要严格掌握文物出口鉴定标准,防止珍贵文物外流。
六、文物、政法、商业、工商行政管理及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对未经批准的文物收购点销售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与走私集团及国外勾结进行文物走私活动的犯罪他子,要依法惩处。
七、从事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利用职权监守自盗者,要依法处理。
八、本规定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居民传达,并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98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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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

农机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加快推进,我国植保机械化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机动植保机械保有量大幅增长,植保机械的性能不断改善,机动植保机械化作业面积不断扩大,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为促进农业抗灾夺丰收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高效机动植保机械装备数量不足,机械化植保作业水平不高,在用植保机械中手动机械依然占很大比例,“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影响了农药利用率和防治效果,易造成环境污染、人身药害事故和农药残留超标等安全隐患,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按照“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充分发挥农机化在病虫草害防治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提高植物病虫草害防治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加快植保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

  坚持农机农艺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与植保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合作,将植保机械的研制开发、施药技术的研究和各类药剂应用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着力增强植保装备和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提高我国植保机械化科技发展水平。要积极组织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生产企业合力推进高效植保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要以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产品农药残留,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针对区域和作物特点,开发高效植保机械装备,进一步提高植保机械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植保机械科技水平。

  二、加强示范和培训力度,大力推进植保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

  各级农机部门要根据生产实际,向农民推荐质量好、性能优、适合当地应用的植保机械产品。要加大示范力度,积极推广高效、安全、精少量施药新机具,有条件的地区和优势农产品产区,重点推广对靶喷雾技术、防漂喷雾技术及智能化施药装备与技术。鼓励种粮大户与农民专业服务组织率先使用先进适用的植保机械,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高效植保机械的推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植保机械使用技术规范,并对高效植保机械的实用技术、保养方法、维修技术等重要内容加强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农用航空在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以及农区、草原蝗虫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三、鼓励合作组织发展,不断提高植保专业化服务水平

  各地要以发展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着力点,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服务等措施,帮助和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鼓励使用高效植保机械装备和技术,提高植保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要将植保机械的推广工作与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相结合,发挥植保部门与农机部门优势互补的作用,共同推进植保专业化防治。要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植保机械补贴力度,优先扶持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组织在用机械调查,依法推进植保机械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要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植保机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植保机械的质量调查,科学分析调查结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质量监管。要建立健全质量投诉体系,及时处理投诉事件。要加强对植保机械的推广鉴定和认证工作,严格准入条件,加强植保机械检测,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农机打假护农行动,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植保机具及零配件在农村市场流通。要加强植保机械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不断提高植保机械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切实加强植保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植保机械化是实现农业全程机械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机械化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事关农业稳定增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生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重要意义,将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保障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为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推进。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植保机械化作用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与植保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持农机农艺结合,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装备和技术推广工作机制,加快高效植保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扎实推进植保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八月六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柳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柳州市市长质量奖” (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由柳州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如申报企业(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组织)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质量兴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五)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质量兴市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选派专家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7-11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状况良好,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五)评审员应经过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再教育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市申报企业(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的企业(组织),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其他行业的组织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近3年国家、区、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或工程、服务达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集群的龙头、体现“柳州创造”的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自治区、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近3年经营发生亏损。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中的总评得分必须不低于标准总分的80%(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标准总分的80%(不含),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质量兴市办公室在我市主要媒体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柳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审并提交自我评审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资料评审。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资料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由质量兴市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组织),按现场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审。质量兴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入围名单,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初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报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表彰奖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每个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获奖企业(组织)将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质量兴市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对外宣传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组织)在获奖满3年后方能再次申奖,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获奖企业(组织)每年向质量兴市办公室提交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办公室提请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从被撤销奖项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获奖后3年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发生重大质量、服务、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2.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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