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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10:51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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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辞退待遇。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有违纪行为的职工,经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才予以辞退。
第五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
(一)职工所在车间(科室)提出辞退理由;
(二)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核实违纪事实,并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厂长(经理)批准;
(四)将辞退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辞退违纪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被辞退职工的处理材料,包括违纪事实、本人检查、组织意见及辞退决定等。
第七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发给<<辞退证明书>>(式样附后),辞退证明书一式三份,企业、被辞退职工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各一份。
第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被辞退的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带走企业的技术资料、生产工具和劳保用品(不含企业发给个人不需要交回部分)。违者,追回原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辞退职工对企业辞退处理不服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在处理后的二十天内,将其档案材料移交给本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 企业错误辞退职工的,必须纠正,并恢复名誉,补发工资和其他补贴。
对于滥用权利辞退职工,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辞退职工在待业期间不计工龄。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辞 退 证 明 书
编号
同志,性别 ,现年 岁,从一九 年 月起在我单
位工作,原工种 (职务) ,工资级别 级,工资额
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 款规定,
决定从一九 年 月 日起予以辞退。

辞退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198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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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出政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目前数字出版产品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数字出版产品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由于其海量存储、搜索便捷、传输快速、成本低廉、互动性强、环保低碳等特点,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出版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对于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推动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出版业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取得了较快进展。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投入成本高,盈利模式不成熟,相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生产力尚未得以充分释放。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出版业升级,现就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1.战略目标。要以数字化带动新闻出版业现代化,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数字出版核心技术,推动出版传播技术升级换代,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新闻出版传播体系;要形成一批发展思路清晰、内容资源充沛、立足自主创新、出版方式多样、营销模式成熟、市场竞争力强、产品影响广泛的数字出版龙头企业;要切实从社会需求出发,将优质内容与数字技术紧密结合,打造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反映科学技术进步、体现时代精神、为大众喜闻乐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出版产品和品牌;要构建要素完整、结构合理、水平先进、效益良好、多方共赢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新格局,把数字出版产业打造成新闻出版支柱产业。
  2.发展指标。到“十二五”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值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值25%,整体规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全国形成8-10家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到2020年,传统出版单位基本完成数字化转型,其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营份额在总份额中占有明显优势。
  二、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3.加快推动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加快书报刊出版单位采用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出版流程;高度重视出版资源数字化工作,加快存量资源整理,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存储;积极探索出版资源数字版权授权解决方案;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开展网络出版业务;支持传统出版单位设立完全市场化的数字出版公司,尽快做大做强,成为数字出版龙头企业。
  4.加快推动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数字化升级。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速产业升级;鼓励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进行全方位合作,拓展新业态。
  5.加快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积极采用数字和网络技术,改造印刷生产流程和设备,大力发展数字印刷,提高对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服务供给能力。
  6.大力增强网游动漫出版产品的创作和研发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充分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研发网游动漫精品,提高国产网游动漫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打造网游动漫知名品牌,提高市场运作能力;组织实施民族网游动漫海外推广计划,大力支持国产原创网游动漫产品开发海外市场。
  7.切实加强新闻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的数字化建设。对新闻出版公共服务工程中的数字化项目予以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支持和鼓励出版单位、数字化公司承担和拓展数字出版公共服务项目;积极支持“农家书屋”向数字化方向发展;高度重视数字阅读,拓展全民阅读的空间;加快全民阅读工程指导性网站建设;积极开发盲文有声教材和读物;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民文出版物传播范围。
  8.加快国家数字出版重点科技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国家数字复合出版工程、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和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工程等数字出版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国家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库,扶持企业建设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资源数据库建设、数字出版软件产品开发以及相关技术研发为主的数字出版工程项目;加快数字出版领域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扶持以动漫出版、网络游戏出版、数据库出版等为主的数字出版项目;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纸、终端阅读器等新产品、新载体的研发和应用。
  9.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坚持“基础、急用”标准先行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种数字出版相关的内容标准、格式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和服务标准,完成数字出版、移动出版等相关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制定,在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符合行业规范的数字出版业标准化体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0.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建设。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形成一批核心数字出版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国际知名的相关企业落户,逐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支持进入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的企业开展互联网出版业务。
  1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数字出版活动。支持民营新技术公司研发基于不同传输平台和阅读终端的游戏、动漫、音乐等数字出版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移动终端等硬件设备;建立数字出版企业评估体系,对长期从事数字出版活动且出版导向正确、技术实力雄厚、竞争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经营业绩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建立健全互联网出版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准入退出评估标准。
  12.推动数字出版“走出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借助网络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和无国界特性,加快推动优秀出版物通过数字出版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增强中国新闻出版的传播能力,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重点扶持和培育在“走出去”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和示范单位,对切实跨出国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予以资金资助、税收减免和其他奖励。
  三、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数字出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作为本地区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职数字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统计、规划、协调和引导,做好对本地区从事数字出版内容生产、加工、复制和数字出版产品销售、进出口等活动的数字出版企业的监管与服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数字出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4.发挥部门合力。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本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信、科技等综合职能部门对数字出版工作的支持,将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为本地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研究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引导作用,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把国家以及各地支持推进数字化进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15.优化资源配置。对内容资源丰富、具备技术和其他条件的传统出版单位优先赋予互联网出版权;鼓励条件成熟的传统出版单位开发基于互联网、无线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传输等各类移动终端的数字出版产品;鼓励传统出版企业与新媒体公司进行深层次合作,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和营销模式,拓展和延伸出版产业链;倡导联合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拥有内容资源优势的国有出版企业嫁接重组,拓展发展领域,形成新的市场主体。
  16.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完善数字出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扶持,加大对重点数字出版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面向全社会,推动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7.搭建交流平台。继续支持和扶持办好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中国国际动漫创意产业交易会、中国国际漫画节等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重要会展;积极组织参与全国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订货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深圳文博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搭建展示和交流平台,推动数字出版新技术、新经验、新模式的深度交流,展示数字出版新产品和新技术。
  18. 加强版权保护。要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19. 强化网络监管。要建立属地内出版、外宣、公安、通信、“扫黄打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主动监管能力和技术保障水平;要加大对互联网低俗之风和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同时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把关和网络游戏动态出版、非法出版的监管,全面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出版环境;各地要加快网络出版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网络出版监管的有效方式,强化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20. 完善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加快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建设。
  21.健全考评体系。要建立健全数字出版工作考评体系,加大对出版单位数字出版业绩考核的指标权重,重点评估其数字出版总体规划、新兴媒体和服务建设、内容资源数字化加工水平、出版流程再造、数字出版企业的市场表现、数字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数字出版创新成果等具体指标和数据;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数字出版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文化创造力,把推动数字出版的实际效果和发展水平纳入年度考评指标。
  22.加快人才培养。要不断完善数字出版人才培养体系,加大数字出版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出版高级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策划人才及数字出版编辑人才的培养,加快解决数字出版产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字出版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鼓励数字出版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和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数字出版产业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引进、使用和考核机制。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民政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日,民政部

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人事管理体制的指示和1988年2 月国务院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现就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的管理
1、部负责管理局级直属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 副处级干部和疗养院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得人事教育局同意。其他人员均由本单位管理。( 民政学校的干部管理另发文)
2.凡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应聘人员(不论职务、级别)的一切人事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按聘任办法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的副处以上领导人员,报部人事教育局备案。
3.在京的副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部负责管理。如本人同意,也可由原单位安排管理。
二、机构、编制的管理
1.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一律报部人事教育局审核办理。
2.部负责审批、控制各单位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各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数额。
三、人事档案管理
在京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京外单位,由部管理的干部的档案,由部委托的代管单位管理。其他人员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管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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