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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1:01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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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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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州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夯实基础、筑牢防线”的要求,全州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至二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村党支部(社区)书记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次聘用期限为3—5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重新履行续聘手续。推荐与审核、审批过程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安监站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养全体村(社区)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台帐,加强安全隐患源头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工作,并随时了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

(三)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行为,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采矿、非法营运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乡(镇)安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打击。

(四)协助上级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当地“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本辖区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调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四)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余下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41号




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根本手段。为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科学、准确地掌握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环境容量。按照“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0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现将《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和《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如期完成。总局已成立以中国环境规划院为核心的技术指导组,指导和解决实施中有关技术问题。

二、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重点完成培训、水质评价和污染源调查。总局组织技术培训及分类指导。各地按照技术大纲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开展水质评价工作,在污染源调查评价基础上,对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面源污染源等进行综合分析。

2003年10月-2003年12月底,重点完成容量计算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组织进行容量计算,省内开展校核,统一将水环境容量、允许纳污量和允许排放量成果上报我局核定。

2004年1月-2004年4月底,允许纳污量审查验收和总量指标核定。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容量核定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对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核定。

三、全国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度要求

2003年9月底前,我局组织技术培训;各城市编制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技术大纲,布置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收集工作:收集空气污染源数据、气象数据、设计需要进行现场监测的(环境质量及气象)方案,尽早进行监测。公布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参考模型,并对部分城市进行技术培训。

2003年11月底前,各重点城市整理分析数据,为模型输入参数进行预处理,为大气环境容量计算做好充分准备。

2003年12月-2004年1月,各重点城市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并报我局。

2004年2月开始,我局对各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进行核定。

四、环境容量核定

我局将根据各地的进展情况于2004年1月开始对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核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算的跨省(区、市)流域水环境容量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我局核定;行政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容量由省级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核定。


附件: 1、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024411211.doc
2、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68665.doc
3、大气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简介。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4487089709.doc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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