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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58:05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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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
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
得税。




19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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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护铁路林木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保护铁路林木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63年5月27日发布的森林保护条例,为更好的保护山西省境内铁路沿线两侧路界内的国有林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铁路两侧所有绿化林、防护林均由铁路自行栽植、养护和管理,除由铁路主管林业单位可以根据林木的生长情况进行有计划的抚育管理和合理的采伐外,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均不许以任何理由为借口进行砍伐。
铁路的站、段、院、校、厂等单位,其所使用地界内的国有树木,均须认真地积极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不准滥砍乱伐。
第三条 遇有病株、枯死或枯老不能生长和树冠过大妨碍信号显示,影响行车,妨碍建筑、交通和施工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者,由铁路有关单位根据砍伐审批手续经路局批准后始可砍伐移植。但对严重影响行车的危险树木或已倒伏树木,可先行砍伐处理,事后报路局备案。
第四条 严禁在铁路沿线已经营造的绿化林和防护林内毁林种地、盗伐树木、割取枝条、放牧牲畜、采花、捋叶等毁坏林木行为。
凡有违犯上列行为之一者,要给以处分,对毁坏盗伐林木除追回赃物外,并责令按被毁树木价格以三倍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或蓄意破坏林木者,送交司法机关从严惩处。
第五条 铁路两侧林木如有林权、地权纠纷不清时,需要澄清后再行砍伐。
第六条 凡爱护铁路林木和揭发检举毁坏铁路林木者,由铁路有关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65年7月19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
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规定》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市和区、县的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按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应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媒体不得少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
(二)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三)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1)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1.5米;(2)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2米;(3)在12米—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
过3米;(4)在18米—2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媒体的高度不超过4米;(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媒体的,广告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市或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组织审批;
(五)不得批准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含单位招牌);
(六)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绿化,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八)户外广告和单位招牌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九)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十)禁止在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保护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媒体;
(十一)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得设置和使用无光源的广告媒体;
(十二)设置广告的公交候车亭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
(十三)经批准在公共电汽车和公交候车亭等交通工具及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必须送标准广告小样报请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内容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
三、根据《规定》第六条,户外广告媒体占用国家空间资源,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欲获得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经营权,必须依法、有偿使用。对于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须遵照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对于特殊情况,不易实施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收取广告费10%的空
间资源使用费。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及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置商业性广告,阵地所有者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原则上不超过广告费的20%。
收取的上述费用必须“收支两条线”,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及文化宣传和公益服务事业。市、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依照有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媒体收取的费用,定期做出使用计划,报经批准实施。
四、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应当定期组织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
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和区、县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职责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内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组织对本区、县所负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二)凡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告知有关区、县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和媒体形式等;由区、县审批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报市审批管理机构备案。
(三)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对广告设置者和广告媒体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和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地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行分区管理的原则。
(一)严禁区的范围: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周围200米;
2.天安门广场地区;
3.中南海地区;
4.长安街(复兴门—建国门之间);
5.故宫周围地区;
6.钓鱼台周围地区;
7.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区域。
(二)控设区的范围:
长安街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复兴门、建国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前三门大街、亚运村地区、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
(三)集中展示区主要指集中的商业繁华区,具体范围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实施。
(四)严禁区、控设区、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八、分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禁止设置商业等各类广告;
2.单位招牌禁止设立在建筑物顶部。
(二)控设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1.在四环路以内及周围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及周围地区严禁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媒体;
2.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3.住有居民的楼房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4.在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工具上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三)对集中展示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要求:
1.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的广告媒体,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与静的有机结合。
2.力求“展示区”的整体效果,使户外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应多用新型灯具、灯箱和霓虹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少用外投光。
(四)一般地区户外广告媒体的规定:
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规定。
九、凡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城管监察组织依法处罚。
十、凡在《实施细则》公布之前设置、使用的户外广告媒体,要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原经市统一审批的使用期限满两年后,应按《实施细则》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实施。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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