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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经警、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2:32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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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经警、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经警、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期,金融系统连续发生原辞退保安人员返回原单位进行抢劫的恶性案件。对已辞退经警、保安人员倒流作案问题,各行必须引起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把好聘用关。招聘、雇用经警、保安人员必须经过政治审查和岗前培训,坚持“先政审、后录用,培训合格再上岗”的原则。凡招聘、雇用的经警、保安人员,人事、保卫部门应对其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全面进行调查了解,对有劣迹和不适合岗位
的人员一律不能招聘或雇用,招聘、雇用经警、保安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才能正式上岗。
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保卫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经警、保安队伍的管理,经常考察他们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定期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采取措施,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清退出行。为了随时了解经警、保安人员情况,各行要建立经警、保安人员档案
,记录经警、保安人员的家庭、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奖惩等。经警、保安人员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
三、做好辞退后的防范工作。各行要做好经警、保安人员辞退的思想教育和善后处理工作,对因表现不好被解聘、辞退(开除)的经警、保安人员要及时通报本行营业网点。严禁被解聘、辞退(开除)的经警、保安人员滞留或返回原单位,对有可疑迹象的要密切注视其行踪,及时向当
地公安部门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
四、各行保卫部门要配合保安企业对驻行人员按照上述要求严格管理。对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没有保障的保安公司,要及时解除雇佣合同。



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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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0]2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福州分局:

上海汇发(2000)155号和福汇检(2000)12号收悉。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规定,除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包括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但由于一些居民个人确需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汇出或将外汇存款帐户更名。经研究,现就上海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变更外汇存款帐户名称、福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将外汇存款汇出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内现汇存款原先是从境外汇入的,而且汇入以后没有转给别人,也未提取现钞,允许将外汇存款汇给原汇入人,且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应持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存款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二、境内居民个人境内现汇存款帐户更名为另一境内居民个人,遵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其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民航局 公安局


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90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系统、行业都投入到紧张的抗震救灾工作中。目前,大批的抗震救灾物资亟需通过航空运输方式运往灾区。为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快速运输,经研究决定,在保证航空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牵头成立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协调机构,明确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实施24 小时值班制度,统一受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申请,并向相关机场、航空公司下达快速安检通行工作任务;并负责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快速安检通行的相关工作。
二、各机场应充分利用本机场的条件,设置民航快速运输抗震救灾人员、物资安检通道,凭相关公函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优先安全检查。
三、对属于或者隐含危险品的抗震救灾物资,经承运人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安检部门应为抗震救灾物资提供通行便利。
四、对专(包)机运输抗震救灾物资的,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工作,装载抗震救灾物资的车辆需要进入停机坪的,经机场公安保卫部门批准后,准许进入停机坪。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进入机坪车辆的引导、监护,确保航空器活动区地面安全。
五、对抗震救灾人员随身携带的抗震救灾物资,在符合民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受《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关于在国内航班上严格执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件数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限制。请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办接报后,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并于5月14日20时前将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书面传真报我局(传真:010-65135525)。


民航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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