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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8:49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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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8月16日)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湘卫报(93)23号文收悉。经研究,对《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如下:
销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以价款作为媒介物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取得相应的价款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从它生产出厂起,其所有权就开始转移,进入商品流通环节。因此,《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销售”药品的含义,应解释为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出售药品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均属销
售药品行为,如药品为假药、劣药,应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查处。



199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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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54 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012/W020101229379248900430.jpg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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