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6:30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
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
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发放贷款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
|会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送来的由借款方填具经|
| | 表”规定处理。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审|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存款 |核同意贷款的一式五联|
|计 | 户与二贷委托方保证户特种转账传票 |“借款凭证”。 |
| | (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 |
| | 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部 |---------------------|----------|
| |二、收回贷款 | 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日|
|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前填交的一式四联“还|
|门 | 表”规定处理。 |款凭证”。 |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保证 | |
| | 金户与二贷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 | |
|贷 | (其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 |
| | 知)送电算记账员。 | |
| |---------------------|----------|
|款 |三、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 委托方向信贷或有关|
| | 根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的划回委托 |业务部门提出抽回委托|
| |贷款资金的书面通知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 |贷款资金,经信贷或有|
|经 |借委托方存款户与二贷委托方有关科目存款户 |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
| |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 |送来的划回委托贷款资|
| |作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金的书面通知。 |
|办 |---------------------|----------|
| |四、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 |
| | 根据“暂收款项”科目中“待划转委托贷 | |
|员 |款利息”户金额,缮制一借“暂收款项”科 | |
| |目、二贷有关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一贷 | |
| |“手续费收入”科目传票(其中一贷有关存款 | |
| |科目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款通知) | |
| |送电算记账员。 | |
-------------------------------------

续表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会 |一、根据贷款经办员送的特种转帐传票进行 | 贷款经办员送的加盖|
|计 | 记账。 |名章的发放贷款、或收|
|部 |二、记账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将传票送交 |回贷款、或划回委托贷|
|门 | 复账员复核记账。 |款资金、或划收手续费|
|电 | |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的|
|算 | |上述特种转帐传票。 |
|记 | | |
|账 | | |
|员 | | |
|--|---------------------|----------|
|会 |一、根据传票进行复核记账。 | 记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二、复核记账无误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及 |章的上述传票。 |
|部 | “转讫章”后,将传票送交综合核算员 | |
|门 | 进行综合核算。 | |
|电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传票上加盖“转讫 | |
|算 | 章”后送交委托方。 | |
|复 | | |
|账 | | |
|员 | | |
|--|---------------------|----------|
|会 | 根据右列传票进行综合核算。 | 复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 |章及“转讫章”的上述|
|部 | |传票。 |
|门 | | |
|综 | | |
|合 | | |
|核 | | |
|算 | | |
|员 | | |
-------------------------------------
注:“委托存款”科目存款户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计付的授权表
处理;“委托贷款”科目的计收利息按“本币贷款利息的计算与会计核
算授权表”处理,本授权表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略)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持“开户申请书”连同委托贷款总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
| | 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至财务会计部 |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
|会 | 门开销户经管员处办理开户手续。 |及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计 |二、符合开户手续由财务会计部门开销 |议副本。 |
|部 | 户经管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 | |
|门 | “业务章”后,对三份“开户申请 | |
|贷 | 书”分别处理: | |
|款 |(一)一份由开销户经管员凭以登记 | |
|经 | “开销户簿”并留存备查。 | |
|办 |(二)二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 | |
|员 | 协议副本由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 | |
| | 带回。 | |
| |1.一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 |
| | 议副本留存备查。 | |
| |2.一份送交委托方。 | |
|--|------------------|------------|
|会 | 按“支票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规定| 委托方送来的所签发的支|
|计 |处理。 |票及“委托资金”科目存款|
|部 | |户的进账单。 |
|门 | | |
|柜 | | |
|台 | | |
|接 | | |
|柜 | | |
|员 | | |
------------------------------------



1998年9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

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你们《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体〔2004〕289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范围,在福建、安徽、重庆三个试点省(直辖市)的基础上,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八个省(自治区)纳入试点范围。
  二、同意调整试点工作方式,实行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招标,公开招标。出版招标项目为多学科或全部学科。
  三、同意按照促进竞争、保证质量、严格准入的原则,规范免费教材采购对象资质,确保免费教材采购工作与招标投标试点协调一致。
  四、同意发行投标人为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五、同意扩大试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参加,以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六、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
  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周密部署,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对扩大试点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海商法新论》内容简介,前言、序言 (再版)


内容提要

本书为我国海商法研究的一部新作,它既紧密联系我国新时期颁布施行的海商法规、结合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论述,又从新的角度全面系统地阐述海商法的基本理论、概念和原则。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法律专业作为海商法课程的教科书,又可供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涉外法律的工作者学习、参阅。
前言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学科,世界上海运业发达的国家,无不重视海商立法和海商法的研究。

我国解放后,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颁布了不少海商法规。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海商法典草拟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较全面系统地论述海商法的著作也还不多。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条例等施行后,无论在教学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均亟需有一批新的海商法著作,从不同要求,不同框架结构,写出不同的特点,相互借鉴,相互补充,以促进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

为了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和从事海运及与海运业务有关的人员更好地了解新的海商法律,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本书试图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外国的有关法律和航运习惯,在阐明海商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论述我国新时期参加和颁布的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并侧重于阐述海商法中的涉外法律问题,联系国内外著名案例,以求得对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

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振国副研究员对本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特在此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本人水平有限,书中一定还有错误和缺点,敬请读者不吝赐教

沈木珠
1989年4月1日
深圳大学法律系
修订自序

去年初,我应出版社之约,在几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赶写了这本“新论”。由于时间仓促,对其中一些内容来不及斟酌,出版后,心甚不安,总感到还有某些不足。

今后3月,深圳蛇口平安保险公司召开了关于“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问题的研讨会,会上,我认识了海内外不少前辈和经验丰富的理算师,请教了一些具体的疑难问题,获益匪浅。会后,我萌发了修改“新论”的念头。

今年6月,承蒙姚梅镇先生的提携,我参加了在大连召开的“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上,有幸结识了好些前辈和同行。他们对“新论”提出了好些宝贵意见,鼓励我对“新论”进行修订,以求更新、更全面、更系统。

回校后,恰丛书再版,出版社邀请我修改拙作。当时,我心里既兴奋,又欣慰,自然而然地想起港人喜欢说的一句话:“心想事成”。有感于当前“出书难,出学术著作更难”,我借此片纸滴墨,衷心祝愿天下做学问者“心想事成”,写出更多的好书,出版更多的好书,推进学术的争鸣。

修订本是根据自己对教学、科研实践的切身体会,并在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主要修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空船不存在共同海损的说法作了修改,因定期租用的空船仍存在共同海损问题。第二,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作了部分修改,以求更为准确。第三,删去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已废止)的有关内容。第四,补充了一些有说服力的实例,以说明、证实清洁提单的重要性、不清洁提单的严重后果、国际保函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负赔偿义务;因引航员的过失致使船舶碰撞而造成的损失由其派出机构负责赔偿以及国家海事法院的发展状况等。第五,引用新法规以论述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我国海事法院目前受理的各种海商、海事案件。
但愿这册修订本,能对从事海商法学习研究和实践的志士同仁提供参考,并有所帮助。

沈木珠
1990年8月8日
深圳大学海山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