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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0:02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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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用局:
现将《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以下简称“置换费”)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192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置换费”由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并单独核算。
第三条 “置换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市公用局统一调配,全额用于天然气室内、外置换工程。
第四条 “置换费”年初由市公用局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应编制当年收支决算,经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 “置换费”由“两公司”及时汇缴市公用局,市公用局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两公司”汇缴的“置换费”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置换费”的支出,由市公用局按照经批准的收支计划,根据置换工程进度,按季提出具体的室内置换费用支出项目和室外中、低压管线施工工程预算的实施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置换费”的入库情况按季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置换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置换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置换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置换费”收入和隐瞒不报的以及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4日起执行。

附:“置换费”开支范围
一、天然气置换户外工程
1.新建管网连通管线费;
2.新增置换所需闸门等配套设备费;
3.管网置换切、接线作业工程费;
4.外线置换作业费用:包括中压线、低压线、调压站、抽水缸保温台设施的刷胶、吹扫等项工程;
5.置换工程所需其它费用:图纸资料及管网补测费用、置换场地临时用房租金费、宣传资料印刷费、检测专用仪器购置费等。
二、天然气置换室内工程
1.更换灶具、零件材料费;
2.置换采取安全措施工程费用:清洗、刷胶、更换胶皮管、转芯门等;
3.置换放散、通气、点火调试工程费用。



19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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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代) 张高丽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稳妥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五)有数量足够的合格的教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民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普通高中,经申办者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小学、中学、学校、学院;
  (三)实施全日制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称××专修(进修)学院;
  (四)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称××培训学校或者中心;
  (五)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未经省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名称中冠以“山东”、“齐鲁”等字样。


  第十条 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定期予以公布。
  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变更法定代表人、校(院)长或者行政负责人,变更其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校董会;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校董会。
  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办学经费的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未设校董会的,本款规定事项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通过教职工会议或教职工代表会议,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与在该民办教育机构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并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说明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注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一经审定,不得任意改动。
  未经规定的广告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广告,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刊播。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确定教材,组织教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的教材需经国家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修完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需要取得技术等级或者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证。
  任何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滥发和出售学历或者学业证书。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要将国有财产、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账。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或者办学以外的投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内的教学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学班,按照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学生因正当理由退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收退费的规定核退费用。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引进资金、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国办学校的专任教师可以调动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或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任教。
  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聘任为专任教师,国办学校的教师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离职到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任专任教师,其聘任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民办教育机构予以保证。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并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其业务进修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应当承担民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进修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参加地区性先进评选表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征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及国办学校,将闲置的房产、设施、设备等,优先、优惠转让给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十二条 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民办高校的学生,可以享受政府提供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文件发放、表彰奖励、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民办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滥发或者出售学历、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没收滥发或者出售的证书,撤销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或者擅自变更民办教育机构名称、性质、层次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已经核准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费用。
  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招生广告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在本省合作办学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先进性的思考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是是基层群众眼中的掌权人,又是村干部们的榜样,他们的所作所为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作为一名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党员先进性,就必须身体力行实践“三个代表”,创造性地推进乡镇工作,就必须十分重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一、联系实际,勤奋学习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只有通过孜孜不倦地学习,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的本领。首先,要拓宽领域,力求有所知。要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更要学习农业种植、养殖、防疫等技术知识。特别是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作物经济附加值的技术和本领。其次,要勤学苦钻,力求有所精。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忙于事务和应酬中解脱出来,弘扬“钉子精神”,采取“挤”和“钻”的办法,沉下心来,安下神来,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学,重点地学,在精读、勤问、善思下下功夫。第三,要学用结合,力求有所获。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着眼于理论知识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养成“带着问题学——学习中思考研究——学习后解决问题;再带着问题学习——再学习思考——再解决问题”的学思结合的良好习惯,切实回答“能否致富”和“怎样致富”的问题,力求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精神境界上有新的升华,在推动农村工作上有新的成效。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富于思想、勇于控索、善于创新的闯将。而创新精神,是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首先,要敢于创新。要敢想敢干,不做“小脚女人”,要勇于冲破原有的“老框框”、“老套套”、“老调调”,要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淡泊名利,时时事事坚持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做为第一,决不能为了担心个人进退得失而前怕狼后怕虎,畏畏缩缩。其次,要乐于创新。创新要以服务人民为目标,乡镇领导干部为官一方,一方面要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加以提高推广,获得创新的力量,增强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乡镇领导干部要把群众需要的、群众高兴的东西作为创新的目标,敢于拼搏克难关,一步一个脚印求实效。第三,要善于创新。要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创新的思想去研究农村工作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规律,要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新的“化合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开创农村工作的新局面。
三、以德服人,锤炼党性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具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要坚决克服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正气讲义气,不讲同志讲哥们”的不良现象。作为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党的理想,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切实发挥示范影响作用。首先,要德正。为官要讲究德与才,有德无才不成事,有才无德干坏事,德才兼备成大事。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领导干部,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要敢于坚持原则,决不在工作中掺杂个人的好恶、恩怨和偏见,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主观臆断,形而上学;不拿“显微镜”看人,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其次,要身正。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要有感召力,就要行得正、站得稳,坚决不做任何人的靠山,不做任何人的附庸,不做任何人的挡箭牌,不凭感情办事,不凭关系用人,凡事做到客观公正,大公无私。要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精神为党和人民把好权,用好人,办好事。第三,要气正。要有高尚的气节,宽大的气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把握好对与错、是与非、义与利、得与失的界限,讲正气不讲义气,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敢于讲真话,善于办实事。
四、联系群众,践行宗旨
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真正体现了“爱人民、人民爱”的追求。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自始至终坚持宗旨,并在实践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去。首先,要倾心于民。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敬,群众最可畏的思想,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其次,要取信于民。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为人不长“官气”,办事不耍“官威”,平易近人而不盛气凌人,作风谦恭而不威风凛凛。要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交朋友,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语和建议,帮民解难,保民平安,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第三,要服务于民。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尽心尽责,从小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期盼、急需的事情做起,讲求实效,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要十分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私有财产,要把它作为只是为民服务的工具。
五、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乡镇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记住自己是“党的人”,是人民群众的公仆,洁身自好,清正廉洁。首先,要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要有一种“芝兰生于深林,不以无人而不芳,君子修道立德,不为困而变节”的境界,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饥不从猛虎食,渴不饮盗泉水,暮不从夜雀栖;心不动于利禄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绝非分之想,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自觉抵制由权力地位所衍生的种种诱惑。其次,要看得开名利,耐得住寂寞。要有一种“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无留意,望天外云卷去舒”的豁达胸怀,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要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的高风亮节,甘于清贫艰苦奋斗,不拿感情替代原则谋私利。第三,要守得住小节,管得好亲人。要强化自律意识,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初,慎终。要管好自己的子女、配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许他们“帮倒忙”、“抬轿子”,不为他们提供无原则的方便,更不能包庇纵容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永葆党性永不褪色。
新的时期,对乡镇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工作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只有在先进性教育中,作到真学、真懂、真用,把先进性具体要求有机融合到工作中去,让农民的口袋鼓起来、笑容现出来、腰杆挺起来,过上幸福和谐的生活。

作者单位:吉木萨尔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办公室宣传组
作者姓名:刘锋
联系电话:0994—6922716
电子邮箱:6911658-cj@xj.cninfo.net
邮政编码:8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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