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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3:37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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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落实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  计经贸〔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农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局)、粮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促进我国大豆生产发展,提高大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一步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东北地区水资源比较缺乏,玉米、水稻严重积压。要把调整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种植结构,扩大大豆种植面积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把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建成我国优质大豆的优势产区。
  二、努力提高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多年来大豆生产停滞不前,重要原因之一是种植大豆的生产水平和比较效益低。鼓励和引导农民扩种国内短缺的大豆,关键是解决种植大豆生产水平和收益偏低的问题。要努力提高单产和品质,千方百计降低大豆生产成本,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一)加大实施大豆良种示范工程的力度。实施良种示范工程,可以在统一供种的基础上,实行连片种植、机械深松,降低种植成本,提高单位面积产量。2003年良种大豆种植示范面积由原计划的1000万亩扩大到2000万亩。
  (二)对收购的优质大豆实行单收单储,优质优价。由大豆经销企业收购的优良品种,要与一般品种分开储存,分开销售。
  (三)推广大型农机深松免耕抗旱技术和精量播种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继续对大豆生产区种植大豆农民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深松机和精量播种机给予适当补贴。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减轻、规范、稳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加强大豆供种及产销一条龙服务。
  (一)建立良种大豆繁育和统一供种的市场机制,引导农民种植良种大豆。积极研究、开发大豆根瘤菌剂,提高我国大豆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加强优质、高产大豆栽培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实行大豆合理轮作,提高农民种植良种大豆的技术水平。
  (三)树立我国大豆的品牌形象。大豆主产区政府要把良种大豆的种植、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设绿色、无公害大豆生产基地;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非转基因、绿色、无公害大豆的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对大豆宣传和市场营销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快培育大豆购销主体,规范大豆流通秩序。加快培育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抵御市场风险、承担大豆收购责任的大豆经销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大豆流通秩序,改变目前多数大豆经销商规模小、资金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流通环节秩序混乱、效率不高的状况。
  (五)把大豆种子企业收购种用大豆列入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对其收购种用大豆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择优选贷。
  (六)建设和完善大豆批发市场,提升批发市场的功能。大豆批发市场要吸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大豆经销企业、大豆用量较大的加工企业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中间商作为会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吸引企业进场交易。
  (七)免征运输豆粕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继续鼓励发展大豆深加工。大豆除食用和加工豆粕及豆油外,还要着重发展销路广、市场潜力大的豆奶、豆奶粉、分离蛋白、浓缩蛋白和组织蛋白等新兴大豆食品。要以开发大豆磷脂、皂甙、异黄酮、食用纤维等功能性食品为方向,加快研究高质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具有特殊营养功能的大豆新产品。要支持引导大豆加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延长大豆加工产业链,提高深加工产品档次和企业效益。2003年要继续对大豆深加工项目给予国债贴息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其必须进口的设备及技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关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鼓励豆粕出口。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每年从南美洲进口豆粕800万吨~1000万吨。与南美豆粕比较,我国大豆加工具有成本低、运距短、豆粕新鲜、小船运输直达周边国家和地区各港口等优势。要鼓励我国大豆加工企业发挥加工和区位优势,开拓豆粕国际市场。对加工贸易进口大豆出口豆粕后的豆油内销给予进口配额安排,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进口。
  六、加强对大豆产业的领导。大豆主产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豆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大豆生产和一般性服务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大豆生产、销售、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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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贴标签与站好队

杨  涛


“王斌余把我们的社会撕裂成了两半”,有人在报纸这样惊呼。是的,围绕着该不该判处王斌余死刑,整个网络分成了两大阵营,相互打起了口水仗,互不相当,互相指责。
有相反的意见,并展开辩论,这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本来是一个极为正常的现象。不过,吊脆的却是,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从开头就没有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大多数人仅仅关注的王斌余“农民工”身份的本身,因为他是一个农民工,所以他就是一个弱者,进而为弱者说话就代表着正义。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贴上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那么他所作的事情都可能是弱者在维权,支持他就意味着道德正确。至于王斌余杀死的是什么人并不重要,当时是为什么引发杀人的细节并不重要,整个杀人的过程也不重要,被杀人的四条鲜活的生命当然更不会纳入他们的视野。因为他具有了“农民工”的身份标签,所有为王斌余说话的人都有了道德上的优越感。
进而,在身份标签的强大的暗示效应面前,网络社会相当多的人开始放弃思考,放弃对于这个案件中具体细节的思考,放弃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的思索,放弃案件的社会的成因和对社会制度的拷问。他们开始选择在身份标签的后面进行自动的站好队,站好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社会同情弱者的人总是占大多数,而王斌余已经由“农民工”的标签赋予了其弱者的身份,那么所有认为自己道德上应当有优越感的人都会站在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一边。当然,也有相当多的人也许本来是要从个案中的具体细节来考虑王斌余这个社会弱者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他们害怕孤单,他们害怕自己在网络社会遭人嫌弃,他们也要争取道德的优越感,于是也选择了站在支持者的一边。
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这种身份标签的满天飞;曾几何时,我们看到了汹涌的网络人流急不可待的站队的情形。当年,刘涌的犯罪事实罪该不该死同样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贴上了“黑社会”的身份的标签,于是他可以在人们并不需要看他的具体犯罪事实时候,他就注定了应当死,人们也早就在这个标签指引下自动站好了队。尽管,这里我重申,我认为改判他死刑并没有错。
身份的标签是重要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初步来识别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是有益的,但用身份的标签而抛开具体的事实与案情,来识别具体的个人的善恶与事情的对错是可怕的,用这种身份的标签决定站队立场正确与否的标准更是恐怖的。身份的标签往往培养人一种非常简单的是非善恶的观念和标准,往往让人陷入一种非常偏执的思维,使身份与人的行为完全等同,并且一旦他们的思维形成,即使事实发展并不是其原先所说的一样,他们仍将固执已见利用各种理由来维护自己先前的观点,贴身份的标签的意识常常让人失去反思的精神。如果我们不想让我们的生活重新陷入浩劫中,请记住,“文革”期间我们的前辈做的事情,“地富反坏右”这样的标签使得他们所有的行为都被评判为都是反人民的,当然摧残这些人从精神到肉体的所有行为都认为是光荣与正确的,后来发展到极至便是“血统论”——“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
我们都不想过“文革”那种人性被摧残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们不去挖出那些让我们曾经陷入黑暗的根子和幽灵,我们很难说我们永远逃脱了那种梦魇,也很难说我们思想和社会文明有了进步。然而,眼下,我还看不到贴标签与站好队的思维有好转的迹象,随着媒体对王斌余案件报道的深入,案情越来越清楚,在一些学者也逐步修正自己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观点的同时,大多数原先支持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人仍然至事实于不顾,以王斌余杀死的是包工头的“狗腿子”,王斌余是梁山好汉为其强词夺理。看来,判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真得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要扭转国人戴上有色眼镜,见人就贴标签,而后匆匆站好队的意识!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年八月六日我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工商〔1990〕243号,以下简称243号文)发出后,陆续收到各地按该文要求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和材料。我局企业登记司已将这些企业名称及其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建立了数据库,经整理分
类后,用司发文形式向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核对已上报的使用“中国”等字词的企业名称名单的通知》,并附上了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提出了逐步处理的意见。从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和了解掌握的情况看,仍有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名单不全。如:有的只上报了内资企业名称名单,未报外商投资企业的;有的只报了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未报其他企业的;有的只报了使用“中国”、“中华”字词的,未报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有的只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未报联营、私营的;有的汇总不全,
缺少某些地区的等等。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和《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之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而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登记注册或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必须予以纠正。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
织查处。
二、在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前已登记注册的属于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请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按243号文要求和对照本省已上报名单复查一下,看是否还有遗漏需补报的,并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将复查结果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届时没有报告复查结果的,
视为已无漏报名单。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如再发现漏报的此类企业名称,一律无效,按非法经济组织或非法名称查处。对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应按我局企业登记司的要求,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在规范理顺前,不视为非法

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的有关企业名称,如果变更为不属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变更日期和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如果企业已注销,亦请登记主管机关将核准注销日期和企业名称报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199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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