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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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定于今年6—8月联合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报名参加。各市要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并将本地区参赛报名情况于7月20日前报我厅基金监督处。集体参赛以市、县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集体参赛登记表”,并于7月15日前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个人参赛直接填写答题卡或网上答题。
厅基金监督处联系人:陈朝晖,联系电话:0571—87050382。
附件: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对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控制新的污
染,保护环境,促进四化建设。
第一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和挖潜改造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的,投产前要一律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报计划、编制计划和扩初设计时,必须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篇章和专项投资。其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综合利用的措施;污染物所应达到的排放标准等。大、中型项目报省环保局,小型项目报行署、市环保局(办)审核同
意后,方可列入计划进行设计。
第三条 要合理布局。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时,要充分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净化、扩散、贮存和利用,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规模,工艺概述;
2、建设地点及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处理方法;
4、排放污染物对人、周围环境影响及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不得建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对现有的工厂企业,在污染未解决之前,不准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污染严重的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设计部门对防止污染设施没有投资的,不予设计:在设计主体工程时,没有防止污染的设计不准出图。对有污染的工程项目设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力求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考虑到综合利用、
净化回收和闭路循环流程的设计。防止污染设施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污染物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要求达到的处理水平;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及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概算和预算。
第五条 对目前防止污染技术不过关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积极会同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待试验成功后,方可安排建设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只进行主体工程设计而违反同时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时,对防止污染设施的投资、材料、设备要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要保证与主体工程一样。对于挤占环保投资、材料、设备、土地等,无故拖延工期的,环保部门有权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凡有污染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产验收时,属大、中型厂矿、企事业由省环保局参加,小型的由行署、市环保局(办)参加。经检查防止污染设施完善,可试投产。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时,由建设单位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环保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建设项目
验收的必备文件。经监测,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应立即停产,解决后再投产。不经正式验收不得以“简易投产”、“部分投产”、“试车”等名义变相投产,否则按违反环保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矿、企事业单位,要把防止污染的设施同生产设备一样,设专人管理,使其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已建成的防止污染设施闲置不用或不注意维修而造成污染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群众有权监督、检查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的中直和驻军的所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80年7月2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