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
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对口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5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总量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援建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援建资金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援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确保援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支援灾区灾后重建工作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进度、统一资金使用”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援建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援建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按照《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经市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援建办)下达的援建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项目,由市援建现场指挥部编制援建资金项目总量预算和分年度项目明细预算,经市援建办下设财务组(以下简称财务组)初审,市援建办复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执行。
第五条 援建工作各项目按照批准的援建资金预算分年度执行,实行总量控制,各项支出严格按经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资金主要指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地震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
第七条 援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无锡地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灾区和灾民向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主要是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和物资。
(二)我市各级政府,包括市本级、宜兴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锡山区、惠山区,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标准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上述地方财政筹集资金的结算缴纳办法如下:
(一)明确额度,各级分担。一市七区及市本级分级承担,分担额度计算办法: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按各自一般预算收入计算;三城区和滨湖区根据属地征管财政体制,共享收入部分按共享比例计算,区级收入部分由区级承担,市级收入部分由市级承担。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统一计算明确。
(二)每季汇缴,考核通报。一市七区及市本级每季度按照当地当季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计算承担资金金额,汇缴“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帐号:3200161863605900011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各地缴纳情况,市财政局将及时考核,予以通报。对未补缴的地区,由市财政在往来中扣缴;省管县地区,提请省财政通过往来扣划。
(三)年终清算,体制结算。年度终了,市财政与一市七区及市本级进行资金额度清算,相关地区应于清算通报后三天内补缴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对未补缴的地区,由市财政在年度体制结算中扣缴;省管县地区,提请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划。
第九条 援建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无锡市抗震救灾专户管理,各市(县)区捐赠资金及政府财政安排资金应当全部汇集到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援建支出是指为保证支援灾区灾后重建顺利进行所必须的合理、合法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援建支出应本着合理、必须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各项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援建支出主要包括:
(一)对受灾居民或家庭的各项补贴。
(二)建设和修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提供就业服务和人才技术支持。
(六)其他商定的对口支援项目。
援建支出应严格按上述排序规定安排资金,并根据资金来源总量实行刚性支出与弹性支出的匹配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其中: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灾区灾民的各项补贴支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对硬件设施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科学论证,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安排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事项的,严格按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并可纳入当地政府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援建资金使用时,由援建现场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援建资金预算,每半年向市援建办提出申请,经市援建办财务组审核并经市援建办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季度向现场指挥部拨付。市援建现场指挥部应按项目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拨付援建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财务报告、分析和决算
第十五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晰,按季向财务组提供财务分析报告,按年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援建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援建结束后,援建现场指挥部要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清算报告。财务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委、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财务资料应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援建工作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对援建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援建现场指挥部应当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援建工作人员违反会计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期间从援建工作开始至援建完成审计清算结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 [2009] 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长、副县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建设、规划、卫生、城管、农机、发改、公路、质监、商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综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督促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宣传教育义务;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做到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负责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客运线路,切实解决群众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
(七)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动员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会同建设、规划、安监、交通、城管、发改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配合安监、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协助督促整改到位;
(五)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交通事故犯罪;
(六)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严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试关,严把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第九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点危险路段等进行排查,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治到位;
(二)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负责组织公安、交警、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二)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措施;规划和指导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督促驾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三)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指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车状态监控等设备。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二)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考核和对学生综合评定;
(三)做好学校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点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为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二)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配合交通、商务等部门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配合建设、城管、规划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交通设施、监控设备、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等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范畴;
(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单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登记制度;
(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非本辖区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辖区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培训、考核;
(四)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用于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确定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各单位车辆、人员发生较大以上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相关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州公安、交警、监察、交通、公路、农机等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处理工作。对责任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