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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49:20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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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水党〔2003〕13号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最近,中央就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发出通知,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进一步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阐明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阐明了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态度学习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话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是推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证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战略举措。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要求,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就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科学地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水利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工作的根本指针。水利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个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水利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做好新时期水利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必须在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
  按照中央《通知》所强调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研读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和讲话,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把《纲要》的学习纳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计划。对一些重要著作和重点篇章,要精研深思,着力把握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九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力求融会贯通。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成效。
  三、坚持学以致用,在联系实际、促进水利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的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还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按照上述要求,水利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紧密联系水利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在执政兴国谋发展、与时俱进求创新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狠下功夫,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统领水利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推动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
  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效,为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做贡献。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各项水利建设,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四大问题,努力完成水利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发展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用水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各级水利部门都要通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水利发展,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水平。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论创新是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在水利改革与发展中,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努力推进治水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探索新形势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途径,用不断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要用创新的思路推动新时期各项水利工作。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加大水利各项改革的力度,逐步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的水平和队伍素质,使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学习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不断提高。各级水利部门要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始终抓住执政为民的根本,切实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弘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使广大水利职工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负责求实、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投身水利建设。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在深度上推进、广度上拓展
  要紧紧围绕“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新的业绩”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回答干部群众在学习中提出的一些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入脑入心。学习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理清发展思路,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工作上。水利系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既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又要着眼于改造主观世界。要教育党员干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要教育党员干部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哲学、历史、水利等知识,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通过更广泛的途径、更丰富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切实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优秀论文评比、主题演讲、专场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学习和工作的实效落实到水利改革与发展上来,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带头实践,努力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部党组研究决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学习的深入:近期举办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近期召开的部党组和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部机关全体局处级干部和直属机关理论骨干进行轮训;组织召开全国水利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和巡回宣讲;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水利系统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把水利系统的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好学习计划,认真部署学习任务,把学习计划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学习实效。当前正值汛期,要妥善处理好学习与防汛抗旱等水利业务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带头作用,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加大对局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力度。从战略高度抓好青年干部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好老干部的学习活动。工、青、妇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贯彻活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及时总结和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习情况组织好交流,巩固和扩大学习成果。
  各单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要及时报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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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7〕26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责任人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

  审计责任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内部审计部门的集中化或者垂直化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质量;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六)定期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受理和处理关于内部控制方面重大问题的投诉;

  (七)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和职权;

  (三)负责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六)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八)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改善情况;

  (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未及时按照前两款的规定追究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保险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听取审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审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可依照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199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工商〔1990〕第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将在全国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的规定,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工本费。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中的工本费核算办法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属国家规费,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收费和使用资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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