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12:36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 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7〕1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

│ 分类名称  │        内 容                       │

├───────┼──────────────────────────────────┤

│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

│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

│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

  附表2         进口化妆品核销清单       正本

┌───────┬──────────┬──────────┬──────────┬────┬──┬────┬──┬────┐

│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核销数量    │  余额      │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

├───────┼──────────┼──────────┼──────────┼────┼──┼────┼──┼────┤

│玉兰牌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日本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法国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日本资生堂系列│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

│局名及检   │/李红/公章    │浙江局/王红/   │               │       │       │

│验员签字   │          │          │               │       │       │

│并加盖公   │/1997.1. 5     │公章/1997. 3. 5  │               │        │       │

│章和日期   │          │          │               │       │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1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法制办制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三日

  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省法制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我省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项目、行政许可以外的确认资格、身份等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审批项目还没有进行清理。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家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省级机关范围内对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服务。

  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包括:

1.本省执行的国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依据国家规定在省级各类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各部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清理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不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行为;

2.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些优惠待遇的资格、身份以及其他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行为;

3.行政许可以外的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其他行为。

  三、清理的标准和处理意见

我省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

(二)在省级的各类文件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或者已被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国办发〔2004〕62号)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三)我省在省人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其中,取消后将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项目,予以保留。

(四)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即使是符合第(三)项保留条件的项目,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项目,也予以取消或者停止执行。

(五)各部门准备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在上报的审核单上必须列出;没有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上报审核单时必须提出具体意见。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由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意见。从现在起,由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5年4月15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时请附电子文本及项目所在文件的文本原文)。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立法咨询委员论证后,报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最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此项工作拟于6月底前完成。

  五、清理结果及处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除了省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许可项目和非许可审批项目以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执行其他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他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并提出具体理由和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省政府将通报批评。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联系电话:8905450。

附件:

1、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3、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4、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附件1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3

我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我省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我省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项目依据国家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五、项目依据国家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六、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七、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八、部门意见和理由。

  九、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六、第七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附件4

  本省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核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

  三、项目所在文件条款及该条款内容。

  四、规定该项目审批条件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五、规定该项目审批期限的条款及条款内容。

  六、部门意见和理由。

  七、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尚未规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的项目,请在本附件第四、第五项对应的位置做出规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