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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2:18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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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六日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1]3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医疗保险行政
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和注册,在本人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内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
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西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第六条 愿意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医疗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之后,会
同卫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合格者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发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为本单位参保人员服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疗保险行
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内容和费用支付范围分为A+、A、B、C四类:
(一)A+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含住院医疗保险),其费用支付范围包括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含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二)A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和住院服务(不含住院医疗保险),其费用支付范围为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外的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三)B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外的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四)C类: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服务,其费用支付范围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医疗账户部分。
第十条 2001年12月31日前已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
构,依据服务内容,重新明确为A类或B类定点医疗机构。新申请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初定为A类;一级及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一般初定为C类。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可定为B类。
第十一条 市医改办牵头,组织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
相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并将年检和定点类别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一)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成绩显著的,将根据其申请和等级资格以及服务能力等情况相应提升其定点资格类别。
(二)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将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十一条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其定点类别,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管理措
施,规范和督促医务人员做好定点医疗的服务工作。A类(含A+类,下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科室,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诊治资料和账目清单。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投诉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还应设立“医疗保险宣传台”,向参保人员宣传和解释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主要做法。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配置满足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管
理设备和软件,留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电脑操作人员除具备初级以上计算机操作员资格外,还应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处公布常用诊疗项目、常用药
品的价格,并及时更换。应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实行“一日清单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触摸屏查询系统)。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和住院登记
手续时,应核对其《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医疗保险卡》,做到“人、证、卡”相符。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格式的门诊证历、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结算单等各种单据和账表。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
向病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参保人员的投诉,对责任确属工作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和特约医
疗机构诊治的,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原则上应转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外地特约医院。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社会医疗保险的家庭病床管理:

(一)家庭病床收治对象仅限于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等行动不便的患者,并由专职定点医师收治。
(二)做好家庭病床的病历书写和设、撤床登记以及统计等各方面工作,家庭病床的费用按门诊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
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需增加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院制剂等新的服务内容时,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医疗保险新项目费用的列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
定,应保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医疗服务中的医疗保险用药使用率和个人自费药费用负担率均达规定的标准。要在电脑收费系统中对参保和非参保两类不同药品实行不同标识区分,并实行药品全品种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在其他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应充分利用;不得将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与定点医师及定点医师所在的科室收入直接挂钩。如有违规行为并经查属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拒绝支付此类项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把采供药品价
格降价部分按规定让利于参保人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持定点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为参保人员开展医疗保险目录内非处方药品的直接配药业务。

定点医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具备执业医师
资格的医师实行医疗保险服务登记注册制度,经登记注册后的执业医师才能成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师。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
执业医师实行准入制度,对一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实行择优准入制度,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师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件,记录清晰、准确、完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医师出具的外购处方应在签名后加盖代码章。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师应坚持“首院、首科、首诊”三首负责制
,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推诿参保人员,不得将不应住院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师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
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急性病3至5天量,慢性病7至10天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至30天量的用药原则。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师,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非定点医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和支付。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
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定点医师管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为1年。违反协议的,按协议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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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县、区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各为100分。计算考核总分时,日常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由市民生办汇总计算各县、区总考核得分,排出考核名次。

第四条 日常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牵头的民生工程项目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年终考核由市民生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日常考核(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项目进度三部分。市民生办按本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通过日常工作记录、组织督查考核等方式对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规范(32分)

1.组织机构健全,明确专人具办(4分)。成立了协调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民生办的日常工作。以各县、区民生工作组织机构下发的文件和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情况为评分依据。

2.配套文件齐全,工作制度完善(4分)。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或方案、资金管理办法、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制订了会议、督查、联络、情况报送等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职责。以各县、区实际出台的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工作制度等为评分依椐。

3.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4分)。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工作行事历,每一项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分月序时进度,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以各县、区民生工程任务分解表、行事历和目标责任书原件为主要评分依椐。

4.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宣传发动(4分)。及时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动员大会,对民生工程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在县、区范围内开展了多形式的宣传,群众对民生工程认知度高。以各县、区召开民生工程会议材料和各项政策宣传资料等为评分依椐。

5.情况报送及时,内容齐全准确(12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月在线统计报表的编报和进展情况表、文字材料的报送;每年编报民生工程简报不少于12期,每月信息报送量不少于5条。以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各县、区民生工程简报、信息实际编报情况为评分依椐。

6.档案资料齐全,分类装订整齐(4分)。机构设置、实施方案、督查调度、会议记录、政策宣传、资金配套拨付、工作简报、统计报表、任务分解、责任书等各类民生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分类合理,装订整齐,便于查阅。以现场查阅各县、区档案资料实际情况为评分依椐。

(二)资金筹集管理(36分)

1.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配套(24分)。严格按照筹资政策,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测算和积极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及早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以市民生办督查核实的配套资金实际落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2.拨付发放及时,管理方式规范(12分)。根椐工程序时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发放,并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各县、区每月项目资金实际拨付发放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三)工程项目进度(32分)

工程按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安排有序推进。以工作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市民生办年内组织两次综合督查,每次督查分值均为16分,根椐序时进度安排对每项工程设置一个关键性指标,完成该指标任务的得1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二、年终考核(100分)

年终考核主要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制订具体的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办备案。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参加。根椐考核结果,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由参加考核的单位分项目打分、排出名次,并形成考核材料报市民生办。市民生办根椐工程项目权重设置,计算出各县、区民生工程加权平均得分,即为各县、区年终考核得分。

(一)工程项目权重

根椐各工程目标任务量大小、工程实施难易程度等情况设置权重,各项目权重设置如下:

1.权重为8的工程项目有:建立覆盖全县、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2.权重为7的工程项目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3.权重为6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4.权重为5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二)名次分值

根椐日常和年终考核情况,市有关部门对所牵头工程项目分县、区排出名次。

第五条 由于我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广播电视“村村通”两项工程任务量较小,故不列入此次考核范围。但各县、区要确保完成任务,否则取消考评资格。

第六条 凡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本次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七条 考核成绩前2名的县、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

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亳州市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以市政府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开展情况为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有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2分)

2.制定了工作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2分)

3.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并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行事历。(2分)

4.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和调度,每年督查调度次数不少于4次。(6分)

5.每月按时向市民生办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送相关信息不少于1条。(5分)

6.按时参加市民生办组织召开的民生工程会议,认真完成市民生办交办的工作任务。(4分)

7.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我市开展的各项民生工程督查活动。(3分)

8.认真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开展工作。(2分)

9.定期编发通报、简报,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10.会议、督查等资料齐全,整理规范。(1分)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70分)。牵头组织实施多项民生工程的部门,有一项工程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则视为该部门全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市民生办负责另行制定本办法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直部门对各市年终单项考核中进入前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8分;7—10名的,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在省对各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5名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在市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五条 考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市政府对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2005年8月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5年8月23~24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座谈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设计处长及其他会议代表共53人,一起对当前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代表们对《关于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的若干意见》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等2 个待议文件,以及《北京市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和福建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做法等5个参阅文件进行了讨论;各省市书面交流了本地区的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报告;辽宁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厅和上海市建委的同志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辽宁省建设厅王正刚厅长和大连市建委孙吉春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质量司吴慧娟副司长作了主题报告并对会议进行了总结。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勘察设计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第一,勘察设计咨询行业不断壮大。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勘察设计队伍发展迅速,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第二,勘察设计企业质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勘察设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勘察设计行业已基本形成一法、两条例、两个部长令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作支撑的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第四,施工图审查工作稳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审查结果的上网公示、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培训、对审查结果的系统分析等工作,既增强了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水平,审查工作已成为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议指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勘察设计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二是设计人员的创新能力、对标准的掌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对机制建设和技术储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三是保证质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尤其是建设单位肆意压低勘察设计收费、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周期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四是监督执法不够严格;五是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

  会议强调,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及时调整质量工作的重点。当前,建筑节能监管工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总体发展不平衡、监督环节间的协调不够、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从业人员尚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监督执法不力等问题。会议要求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要将建筑节能作为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并对勘察设计建筑节能监管的下一步工作,从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内部控制、施工图审查和政府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议同时提出了修编和新编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加强在评优工作中对建筑节能的引导、组织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以及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等有关建筑节能监管的近期工作安排。

  会议强调,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是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会议对建设部关于新时期建筑方针研究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提出,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加强研究,积极推进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会议对如何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中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三)

  会议认为,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机制建设应当从五个层次来考虑,一是主动的自律机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要真正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二是充分的中介服务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保险和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操作,不断完善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质量工作中的辅助作用;三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法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四是积极的行业引导和服务机制。要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在行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五是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当前要突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并通过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四)

  会议还就信息化建设、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施工图审查示范文本等工作统一了思想。会议决定,根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在进一步完善信息上报指标的基础上,拟于今年启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的定期上报制度。

  会议指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对于保证审查质量、减少分歧十分重要,也是《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会议研讨了要点的编制思路和具体内容,同时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

  会议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示范文本》既注意吸收了地方既有的经验,又严格依据134号部长令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与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具体要求相衔接,对于规范各地的审查操作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质量司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进一步修改后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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