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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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制定的《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产权监理处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平面布置规划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向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为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预售或者采取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销售。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买受人要求洽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协商。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合同文本传送至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产权监理处在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后,符合销售条件的,给
予合同备案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互联网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告完成。
产权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并通过网上即时公布相关销售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合同备案证明和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与买受人收执。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房符合办理权属登记条件时,买受人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合同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产权监理处申请注销合同登记备案。
产权监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商品房交易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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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7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二、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三、第八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总数为15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其余为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无记名打分,对候选项目按平均分数排序,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十、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第二十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十二、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十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
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十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
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
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总数为15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其余为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0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5万元。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无记名打分,对候选项目按平均分数排序,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
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
│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
│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
│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
│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
│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
│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
│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
│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
│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
│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
│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
│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
│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
│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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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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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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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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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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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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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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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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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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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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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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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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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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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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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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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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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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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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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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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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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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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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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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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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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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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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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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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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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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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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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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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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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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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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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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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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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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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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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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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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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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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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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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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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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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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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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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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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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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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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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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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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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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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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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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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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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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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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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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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
│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
│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
│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
│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
│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
│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
│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
│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
│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
│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
│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
│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
│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
│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
│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
│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
│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
│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
│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
│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
│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
│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
│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
│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
│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
│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
│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
│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
│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
│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
│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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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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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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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
│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