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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9:25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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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烟法〔1995〕28号

  各省、市、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重庆、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各烟机定点生产厂,中国烟草进 出口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为加强烟草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树立我国烟机产品的信誉,在国际市场 中站稳脚跟,现将"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

  附件:烟草机械出口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试行)

  为确保烟机出口产品的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信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 烟草专卖法》、《质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零件

  1.一般件 一般零件的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2.主关件 主要项次合格率不低于95%;关键项次合格率为100%;

  3.材质、表面处理 符合图纸要求及技术文件要求,并备有检测报告和必要的质保书。非金属件的强度、耐磨性、变形量等性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0%;主关件的热处理技术指标合格率为100%;

  二、外协、外购件 加强对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精度、性能、外观、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管理,严格 执行收货、验收、入库、保管、发放、代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出口任务的烟机企业要健 全电气、气动元器件的检验测试手段,并进行严格筛选。

  三、装配

  1.电气系统严格保证安全可靠,对地绝缘电阻为企业产品标准的2倍。

  2.电气系统的实物布置、走线与图纸一致。走线整齐、规则,固定可靠。

  3.电气导线标号印制牢固,不易脱落。机柜密封性好,能有效地防止灰尘的散落。

  4.主要运动部件,装配后进行跑合运转,跑合时间高于国内产品要求。

  5.主要部位螺钉、螺柱强度为88级以上。

  6.与紧固件接触的平面平整,保持良好接触,不得倾斜。

  7.螺栓外露部分的长度要求一致,以外露1~3扣为合格。

  四、整机性能

  1.设备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2.噪音、"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3.操作、控制正确可靠,符合设备功能要求;

  4.设备运行平稳,工作正常;

  5.设备出厂前连续进行空车运转的时间为企业标准规定的2倍;

  6.除成套制丝设备(含打叶复烤、薄片设备)外,其他设备在出厂前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进 行实物试车;时间一般为国内产品的15~2倍;

  7.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0%以上。

  五、外观

  1.产品涂漆层平整、光滑,颜色和光泽均匀一致,油漆光泽大于85%;

  2.装配连接处外形平整,其错边量允差小于2mm;

  3.产品外表光洁、平滑;

  4.各种标牌清晰、耐久、铭牌固定在明显位置;

  5.零件刻度部分的划线、数字和标记准确、均匀、清晰;

  6.外露表面不得有锈蚀、磕碰、划痕等缺陷;

  7.镀铬件、发黑件色调一致;防护层不得有褪色和脱落现象;

  8.电气、液压和润滑管路的外露部分排列整齐,必要时用管夹固定,软管不得产生扭曲、折 叠与断裂等现象。

  六、随机文件、资料(中、外文对照)出口烟机产品随机文件资料包括:

  1.装箱单;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产品使用说明书(用醒目字体标明注意事项);

  4.随机备件、附件(工具)目录;

  5.易损(推荐)件明细表;

  6.部件装配示意图;

  7.质量(数量)证书;

  8.质量意见反馈卡。

  七、包装

  1.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包装箱内整洁,无脏物及技术文件规定外的其它物品;

  3.产品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油脂;

  4.按装箱单清点箱内物品,应齐全;

  5.随机技术文件齐套后,用塑料袋封装完好;

  6.产品的单独包装件采用相应的防震动、碰撞措施,并按包装图所示位置及所规定的固定方 式,紧固于底板上。

  八、交车验收

  1.设备交验时,严格按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技术指标执行;

  2.设备交验时,认真填写〈使用条件记录〉、〈运行记录〉、〈交验凭证〉,并由双方代表 签字后报烟机公司备案。

  九、烟草机械加工品质量

  1.经烟草机械加工的产成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购销合同的规定;

  2.成品率达到95%以上;

  十、质量信息反馈及处理

  1.掌握出口烟机产品的质量信息,保证质量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2.对质量反馈意见能快速作出反应,给予负责的答复,并及时处理。

  3.了解外方的生产环境条件及质量需求,并相应采取措施,改进设计,满足用户需要。

  十一、质量档案对每台出口烟机产品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对出口烟机产品,从零件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检验,并将所有检验记录归 档。包括:零件精度测试、装配质量、空车运转、实物试车记录、包装质量、商检证明、安装调试记录、交车验收凭证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规定、质量意见反馈及处理结果等。

  十二、技术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1.在国内技术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适合外方需要的技术手册。有条件的可编制〈常见故 障处理〉等实用技术资料。

  2.除请进来、走出去进行技术培训外,可选派有一定理论、技术能力的人员在安装调试、交 车验收工作的同时进行技术培训交底工作。

  十三、保修出口烟机产品保修期按购销合同规定。

  1.在保修期内,凡因设备本身制造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损坏或产品性能长期达不到合同规 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及时进行修理、整改或换机,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并暂 停该企业烟机出口业务,进行必要的整顿。

  2.凡由于外方操作不当,或由于环境条件、工艺条件及原辅材料等非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的 设备损坏、故障停机,烟机生产企业应根据外方的要求,积极地做好服务。

  十四、各出口烟机生产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口烟机产品质量要求实施细则, 将产品质量指标、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并上报烟机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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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郭军


  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60周岁以上的离婚案件。近年来,老年人的离婚案件数量在逐年上升,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也成为现实中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现状
  (一)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近几年大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在增加,其中2006年老年人离婚案件占全院离婚案件的3.9%;2007年达到4.6%;2008年上升为6.8%。另据北京市海淀法院调研报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报告显示:老年人离婚案件逐年增加,荔湾区法院2007年与2005年受理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相比,增长了58.82%。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再婚老年人的离婚比率较大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重新组合成家庭后却发现婚姻并没有象其想象的那样,他(她)们最终还是选择了走上法庭,其中不乏因为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与磨合等原因,但绝大部分还是由于财产问题造成的。再婚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有很多,感情相对比较脆弱,来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较多,过多的考虑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且大多数是“搭伙”过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双方分道扬镳。
  (三)老年人多为追求生活质量而离婚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对人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前老年人离婚是很难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的,所以老年人双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很难到法院诉讼离婚,而且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现在公众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有了很大的宽容与理解,对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础不好,由于历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凑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还有的老年夫妇由于长期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骂,日久积怨成仇,孩子年幼时为了抚养孩子只得勉强凑合过日子,待子女长大后以为责任已尽而发生离婚,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相当坚决。
  二、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
  (一)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
  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二)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
  (三)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
  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是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有的老年人还经常反复,今天告诉你一个观点,明天再告诉你另一个意见,而且有的老年人固执己见,根本听不进任何讲解。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对策
  (一)强化调解优先
  在我国,婚姻案件是必经调解程序的,对于老年人离婚,人民法院更应审慎行使裁判权,以调解为主线,贯穿始终。注重调解艺术,加强心理疏导,把有关的法律规定先告知当事人,使他们自我衡量,对判决结果有一个正确的心理预期。法官在庭审中要善于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着重解决焦点问题。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要时让他们的子女和亲戚朋友以及有关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和好。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这类案件的调解放置于庭前,以避免双方在当庭对峙时出现不理智情形,使本来能够和好的夫妻关系因辩论而使矛盾激化。缓和的调解程序可以帮助双方彼此减少敌意,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并最终挽救一个婚姻,减少一个社会矛盾。
  (二)不盲目判决不予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案件,如果确已无和好可能,在作出判决前也要注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不要草率作出不予离婚的裁判。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人性化。法官要有较强的亲和力,用耐心了解老年人离婚的真正原因,适时引导老年人双方追忆夫妻共同度过的甜蜜岁月,以消除隔阂,缓和冲突,营造温馨和缓的庭审气氛,避免给老年人带来心理压力和增加诉讼双方的对抗情,如果经过法官引导依旧不能和好,也要在双方情绪稳定时做出离婚裁决。
  (三)强化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
  老年人的诉讼能力相对于中青年人较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对老年离婚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引导老年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加大释明法律的力度,向当事人阐明不举证以及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实事实,对于举证确实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加大取证力度,确保案件的裁决公平公正,不能因裁决失误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
  (四)着重考虑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
  对于老年人离婚,要充分考虑老年夫妻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对双方生活的影响。有的老年人年龄比较大或者重病在身。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出现难以维持生计的后果,这种情况下非不得已就不应判决离婚;而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某种途径能够解决双方当事人,主要是生活困难一方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就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判决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又没有赡养人的,不应盲目判决双方离婚,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寻求支持与帮助,还可以向其亲戚朋友寻求支持,另外如果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房产等有价值的财产,可以引导其与亲戚朋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充分考虑妥善解决老年人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五)建议加大对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
  国家和社会在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是对于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建议国家和社会加大对没有生活来源且没有生活能力老年人的投入,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

关于印发《咸宁市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 5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 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直国家公务员实施医疗补助。现将《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一日

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
  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办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其他愿意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负担,必须连续参保,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筹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按公务员基本工资的4%进行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征缴总额的50%划入个人帐户,50%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补助对象、办法和标准如下: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当年缴清费用的单位中因患大病个人自付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当年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总人数和个人负担总额,确定补助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补助一次。
  第七条 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配套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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