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3:46:47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33号




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更好地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以下简称城考)的效能,进一步改革和深化城考工作,经征求各省、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我局对《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1]161号)中的部分指标和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取消“三同时”合格执行率、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工业企业排污费征收等4项指标。

二、调整部分指标的权重和指标内容。调整后的指标权重为:环境质量36分,污染控制23分,环境建设29分,环境管理12分。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等指标的内容做了部分调整(详见附件1)。

三、改变排名方式。每年的城考结果公布总分前10名城市、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环境建设前10名的城市和每年进步较大(总分增加值处于前3名)的城市。

四、发布城考年报。在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总结报告和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发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展年报,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为民办实事和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以便较完整地反映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考工作。

五、调整上报城考数据和公布城考结果时间,每年4月底上报城考数据,7月上旬公布城考结果。取消城考工作分值。城考工作规范化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将以工作情况通报的方式反映。

六、增加公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城市在正式上报城考结果之前,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城考指标体系中部分主要指标的考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提高透明度。同时,我局将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期间城考工作的总体要求、范围及其他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仍按《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01]161号)中的要求执行。

请各地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工作,更好地发挥城考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
   1、“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2、“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表(调整方案)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

第一部分 指标解释

一、环境质量指标(36%) 7项
(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
3(0.15-X)/0.05 0.1≤X≤0.15
3+3(0.10-X)/0.06 0.04≤X≤0.10
式中:X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10-X)/0.08
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

式中: 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5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
5(0.08-X)/0.04
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80)/20
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

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
断面水质达标率 = —————————————————×100%
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次)

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出入境水质变化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河流及出入境断面考核。
2.计分方法
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6分,具体计分方法为:
(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6(X-60)/40
式中:X为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共计6分。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水质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所有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
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5(X-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Z
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4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4(X-60)/40;近岸海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
4(X-60)/40+2(Y-60)/40
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1分,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对应的指标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如果考核指标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1分;如果考核指标中任何一项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0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2(Y-60)/40+Z
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Z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 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七)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的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 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LAeqi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2.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74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74-X)/6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二、污染控制指标(23%) 5项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个方面。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事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大于等于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5分,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5(X-30)/70
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
清洁能源使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30%,得1分;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
Y/30 (大于30%按30%计)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 5(X-30)/70+Y/30
3.操作解释
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
监测与统计
(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
(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正式批复。
(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7MW<10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
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

(九)汽车尾气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汽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与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
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率,是指汽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在用数的百分比。
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 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汽车数 抽检尾气达标的汽车数
汽车尾气达标率= —×(—————————————+——————————)×100%
2 汽车在用数 抽检汽车总数
2.计分方法
汽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4分,达标率≥80%,得4分;达标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4(X一50)/30
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
5.有关技术文件
(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2)《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
(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

(十)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系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当年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0%
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万吨)
2.计分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4分,处置利用率≥90%,得4分;处置利用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4(X-50)/40
式中:x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物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或材料,生产出另一种产品或直接投入使用,如作农田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以及用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是指经安全填埋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十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暂时只考核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市区当年集中处置的医院临床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市区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集中处置量:
(1)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
(2) 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
(3) 本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
计算公式:
医院临床废物集中处置量(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医院临床废物产生总量(吨)
2.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100%,得3分, 集中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
3(X-20)/80
式中:X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医院临床废物。
(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4.数据来源
卫生部门和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89)

(十二)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之和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烟尘量之和
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 ——————————————————×100%
各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烟尘总量
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式。
2.计分方法
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3分。
①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3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3(X-60)/40
式中:X为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单位:%。
②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按照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分别计算考核得分。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计分权重各为1分。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得1分,≤60%,得0分;计分公式:
(X-60)/40 (工业烟尘)
(Y-60)/40 (工业粉尘)
(Z-60)/40 (工业二氧化硫)
式中:X、Y、Z分别为城市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工业废水、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统计范围、排放量及达标量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2)监测要求见环境监测实施规定。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4)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5) 关于执行2001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47号)

三、环境建设指标(29%) 5项
(十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00%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污水回用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污水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的百分比。计分公式:
回用的污水量(万吨)
污水回用率= ————————————————————×100%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水量(万吨)
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率计分权重为7分,其中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6分,处理率≥60%,得6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6X/60;回用率计分权重为1分,回用率≥30%,得1分,回用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Y/30(大于30%按30%计)。
式中X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Y为城市污水回用率,单位:%。
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为:6X/60+ Y/30
3.操作解释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以上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4)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的,处理量按零计。
(5)污水回用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经过进一步的深化处理后再用于城市绿化、清洁、工业等。污水回用需建有专门的回用管网和设施,从污水处理厂直接用于厂区绿化和农灌等不能计入回用量。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有关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十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万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2.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7分,处理率≥80%得7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7(X-10)/70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2)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3)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加以利用。
(4)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3)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4)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5)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
(6)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 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无条件的地方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
计算公式:

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方法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计分权重为5分,覆盖率≥40%,得5分,覆盖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5(X-10)/30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财司1991年)

(十六)生态建设

暂不考核。

(十七)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之和(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100%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2.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为4分,覆盖率≥8%,得4分,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8
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

四、环境管理指标(12%) 3项
(十八)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
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4分,投资指数达到2%为4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2
式中:X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
3.操作解释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 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

(十九)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率
该项指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计分权重为5分。暂不考核.

(二十)环境保护机构建设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计分方法
(1)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计分权重3分。
(2)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和二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机构的得3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不得分。
(3)城市所辖县有三类县和四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不得分。
(4)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级市和一、二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按下式计算:

辖区内已建立独立环保机构的三、四类县数
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 = ——————————————————————×2
辖区内三、四类县总个数
3.操作解释
(1)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市所辖的区由市派出环保机构的,视为机构健全;如派出机构仅为环境监理性质的,视为机构不健全。
(2)“未独立”机构是指不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隶属于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或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置的环保机构。
4.数据来源
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范围
一、考核范围
1.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
2.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
3.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十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
4.大中城市:按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规模分组
(1)大城市:50至100万人口;
(2)中等城市:20至50万人口;
(3)小城市:20万以下人口。
5.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

第三部分 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

由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分国家标准重新修订,以及新增了一些指标,为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对考核指标中涉及环境监测的部分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 制定原则
考虑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连续性较强,为便于历年城考结果之间的可比,因此对沿用的“九五”指标,其监测范围、计分方法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城市整体水平的发展,为适应城市环境保护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新的指标体系中对环境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城考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掌握,在新《规范》尚未正式颁布之前,沿用“九五”指标的部分仍按原有《规范》执行,新《规范》颁布后即按新《规范》执行。
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直接由国家考核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与环境监测有关指标的监测。省级考核城市、地级考核城市可参照执行。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略论持有及持有犯

作者:彭晓芳,四川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5班


内容提要:持有及持有犯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之一。我国在1997修订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少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等。对于该罪,众说纷纭。,未能达到共识。在此,笔者略谈此问题。
关键词:持有、持有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少以“持有”作为罪名的犯罪,简称“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持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等等。其中,“持有”是“持有型犯罪”的核心,如何理解持有及其归属,如何理解持有型犯罪等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争论不休,未达共识。我国应该更加使“持有型犯罪”规范化、系统化,完善其立法。

一、持有的概念
持有应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和刑法意义上的。一般意义上的持有,是指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换言之就是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和控制力。其中,“持”是拿着、握着;“有”是存在的意思。在绝大多数场合,实际都大指携带在身。而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则各有其说。
有人认为,持有是指在客观表现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物的支配能力的状态。(饶景东,“论持有型犯罪”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也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的行为。(于英君、张志勇“论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完善”载《法学》1996年第5期)还有人认为,持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装配或控制的行为。(陈兴良《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版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p391)
笔者认为,在给持有下定义前,应当弄清楚持有的法律性质,即持有究竟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状态。
刑法中的行为是指危害行为,即要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张明楷《刑法学》2003年第2 版 法律出版社p149)刑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定义,据此可推出,犯罪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持有型犯罪已被刑法所规定,则已表明“持有”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况且,状态是指人或物表现出来的形态。某种危害社会的状态不能构成犯罪,例如,水里有毒是一种状态,但该状态本身不能成为刑法所调整的犯罪之中。如果有人为了报仇在水里下了毒,那么构成犯罪的不是水中有毒这一状态而是导致水中有毒这一状态出现的下毒行为。如果持有是状态那就找不出导致这一状态出现的行为根据。所以,持有是一种行为。
既然持有是一种行为,则应该有它的行为对象。在以上持有定义中,有持有的对象是管制物品。笔者认为,管制物品只是指应当受控制性管理的物品,如毒品。但是假币、来源不明巨额财产、国家机密文件却不属于管制物品的范畴。故管制物品只是持有对象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分析,持有对象有:管制物品,如毒品;特定财物,日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其他物品,如假币等。而以上各物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故其行为对象应是法定违禁品。
每种行为都是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统一体。以上分析了客观方面,但也不能忽略了主观方面。持有是行为人对法定违禁品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明知该行为会对社会有危害性,却希望或放任持有行为的继续,因此,持有应是故意的。
综上所述,刑法上的持有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法定违禁品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的行为 。

二、持有的归属
持有是一种行为,那它是归属于作为,不作为还是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争议颇大,有:
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行为人取得法定违禁品,它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属于作为。(熊选国《刑法总论探索》2004第1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p163)
不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法定违禁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它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属于不作为。(张智辉《刑法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p124)
独立说。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也没消极动作,既区别与作为,也有异与不作为,是与作为与不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行为形式(储槐植《美国刑法》1996年版p54)
在不作为说中,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法定违禁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那换句话说,公民就负有将法定违禁品上缴给有权部门的义务。如果公民不履行该义务,则符合持有型犯罪。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负有该义务。如,张三在马路上拾得假币若干,但他并没有将其上缴给有权部门,而是私自将其烧毁,若以不作为说,张三则构成了非法持有假币罪 ,但是实际上,非法持有假币罪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实际握有假币。张撒并没有支配该假币,因此,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可知,刑法并没有规定公民有上缴假币的义务,故张三并没有成犯罪。因此,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们持有法定违禁品,而不是给公民规定有上缴法定违禁品的义务。
其实,在行为人发现法定违禁品时,如果消极无作为,不采取任何措施去取得并保持该物,则行为人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在行为人无意识的控制着该物而后来才知道的情况下也是一样。但发现该物品是法定违禁品后却继续控制或支配该违禁品,表面上看是消极的身体活动,但他以这种行为去维持现状,则实施了无形的持有行为。例如,甲,乙是好朋友,乙托甲将某物品寄存于甲。后来甲在不经意间发现该物品是毒品,但他无动于衷,仍然将毒品置于此,则甲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甲不应该维持“持有”这一行为,但他却为了正好符合了作为的‘不应为而为“的本质特征。
其次,对于独立说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而又是和作为与不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前后矛盾,既 把持有看作是一种状态又认为是行为形式,而对此观点前面已详述。
因此,笔者认为持有应归属于作为的范畴。

三、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谈了持有,则不得不谈持有型犯罪,因为持有是持有型犯罪的核心。目前关于持有型犯罪也是众说纷纭。
有的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指,应某种不法状态客观存在,而该不法状态在现象上又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因而引起该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冯亚东“试论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1期)有的认为,持有型犯罪是犯罪客观要件为持有的一类犯罪形态。(石英“持有型犯罪争点探微”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一期)有的认为,持有型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一购买、携带、藏匿、保管、借或其他方式持有管制物品的行为。(阮方民“论非法持有犯罪”载〈〈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笔者认为,要弄清楚一种犯罪,首先要弄清楚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持有法定违禁品这一事实。持有既包括事实上的持有,有包括法律上的持有。它不一定必须要对法定违禁品实际的支配或控制。
第二, 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持有行为可能或必然能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第三, 主体要件。行为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辩控能力的。
所以,持有型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故意支配或控制法定违禁品的行为的一类犯罪。

四、研究持有型犯罪的价值
持有型犯罪是独具特色的一类犯罪,研究它有很大的价值。
第一, 理论价值。规定持有型犯罪后,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理论,使刑法体系更为完整。
第二, 实践价值。首先,严密了刑事法网,惩治了那些钻法律缝隙的狡猾之徒。例如,在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前,如果发现某个人手里有毒品,公安司法机关只要想尽一切办法去证明毒品的来源、去向,才能将其绳之于法。而如今,只要发现只要毒品这一事实,如果只要人说不出持有的合法性,则可以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次,它可以预防犯罪罪质的恶化。在规定持有型犯罪以前,公安司法机关只要弄清楚法定违禁品的来龙去脉才能证明持有人有罪,但证明这些有较大的困难,所以持有人可能逍遥法外,在持有法定违禁品后,进一步进行交易、买卖或更严重的犯罪。而现在,只要认定持有法定违禁品,如说不出正当合法理由,则构成犯罪。这样就可以预防持有人再继续做其他犯罪活动。最后,它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持有本身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现存的事实状态的表现,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就等于证明事实,而无须在证明法定违禁品的来龙去脉。
因此,规定持有型犯罪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将犯罪人绳之于法。我过应在这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更加完善该制度。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并将根据该项决定修正后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厦门市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重新公布施行。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公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删除第九条第五款“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应少于或等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
㈠、《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三十八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㈠、㈡、㈢、㈣、㈥项规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除第四十条中“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3、第四十六条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检验活动,吊销或建议吊销检验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的规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检验活动,暂扣或吊销其检验资格证书;伪造数据或检验结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㈡、《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取缔的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