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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1:22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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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特急 发改价格[2005]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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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2005]广发人字3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字[2005]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广播电视规划院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考试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实际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口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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