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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53:09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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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等;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办公场所和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各方提供建设法规、政策、建设活动程序等咨询服务和相关商务服务;
(五)汇总工程交易统计报表;
(六)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建档、保管、保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经办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入场交易登记。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需提交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授权书或者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八条 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公告”文本,即时通过辽宁建设信息网和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电子大屏幕对外发布。
第九条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公告,到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开标场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名册内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开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开标情况记录复印件,并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辽宁建设信息网和电子大屏幕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入场交易程序运行结束后,招标人领取《入场交易告知单》。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持《入场交易告知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严禁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外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场外交易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房产等与审批建设工程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各种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应当进入而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发包的建设工程,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监查,对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直接承办人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和彰武县建筑工程市场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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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人事部 广电部


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1990年3月1日,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建设,更好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对广大农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宣传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
一、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全国广播电视系统中的基层事业单位。
二、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乡、镇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主要任务是:转播中央台及其它上级台(站)的广播电视节目;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举办本乡、镇广播节目;负责架设、维护、管理乡、镇的广播网路和播出设备,保证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和培训村、队的业余维护人员;建设和管理电视差转台等。
四、按照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任务,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下列人员编制标准:
承担广播宣传任务的站,配1—3人;
承担广播宣传和电视差转任务的站,配2—5人。
五、要重视和提高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所需人员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今后人员补充可实行聘用制,首先从国家统配人员中吸收,也可吸收不包分配的高中、中专以上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知识青年。
六、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精神,我部对过去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1件部发规章(目录附后),这21件规章自通知之日起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附:废止规章目录

废止规章目录
1.司法部关于批转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劳改工业企业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1988年1月27日〔88〕司发劳改字第016号)
2.司法部关于进行设备管理升级试点和开展设备管理评优的通知(〔90〕司发劳改字第001号)
3.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11月25日〔80〕司发公字第269号)
4.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17日〔81〕司发公字37号)
5.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1981年3月16日〔81〕司发公字第63号)
6.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现职人员可否取得律师资格的批复(1981年7月7日〔81〕司发公字第184号)
7.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1981年9月30日〔81〕司发公字第269号)
8.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1983年2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47号)
9.司法部关于积极协助县以上妇联组织逐步设置法律顾问机构的通知(1983年4月28日〔83〕司发公字第150号)
10.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辩护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1983年5月11日〔83〕司发公字第12号)
11.司法部关于律师可以试办为个体工商户担任法律顾问的批复(1983年5月19日〔83〕司发公字第166号)
12.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1984年3月29日〔84〕司发公字第119号)
13.司法部关于可以建立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批复(1984年5月21日〔84〕司发公字第245号)
14.司法部关于现已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或工人是否能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1985年6月19日〔85〕司发公函字第136号)
15.司法部关于台胞能否在大陆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1988年6月1日〔88〕司发公函字第145号)
16.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等问题的批复(1989年3月29日〔89〕司发律字第059号)
17.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1989年5月7日〔89〕司发律函字第147号)
18.司法部关于不得擅自成立全国性地区性律师组织的通知(1989年8月8日〔89〕司发律函字第251号)
19.司法部关于律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职务后待遇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9日〔89〕司发律字第254号)
20.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1991年10月23日 司发函〔1991〕327号)
21.司法部关于印制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通知(1987年8月7日〔87〕司发调字第163号)



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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