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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2:38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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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关于公布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现将2000年度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科目为84分,理论与实务科目为84分(试卷满分均为140分)。
  助理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科目为70分,理论与实务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凡达到报考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并取得相应级别外语考试合格证者,方可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三、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与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四、请按《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8号)要求,认真做好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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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牧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加快牧业税征收制度改革,本着简化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牧业税实行定额税制。
第三条 在全省境内,凡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包括:
(一)从事和兼营牧业生产的农牧户;
(二)从事和兼营畜牧业生产的国有农牧场(含劳改系统农牧场、种畜场、奶牛场);
(三)有牧业收入的企业、事业位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寺庙等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下例牲畜征收牧业税: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牛;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
第五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计税牲畜头数以核定的上年未应税牲畜实际存栏数为准。计征税金额如下:
(一)大畜类:骆驼、马、骡、驴每头(峰、匹)按4元计征;牛每头按3元计征;
(二)小畜类:绵羊、山羊每只按1元计征。
第六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专供畜牧科研、教育试验的牲畜和省级以上批准的国有种畜场的种公畜。
(二)牧区寄宿制中、小学自养自食的牲畜;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
(四)以农为主的农户每户免征耕畜3头(匹)。
第七条 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牲畜损失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征收机关核实后,可酌情减征或免征牧业税。
牧业税减免情况,由各级征收机关逐级审查、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机关可从牧业税实征税额中提取10%的征收经费,用于牧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纳税人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机关的纳税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税款。不按期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本办法交纳牧业税款,如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者,征收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有违法、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出法规〔2005〕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出版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近年来,名目繁多的“名录类”出版物充斥市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名录类”出版物得以编辑、出版和发行,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出版单位设立了“名录类”出版物编委会、编辑部(室),利用了出版单位转让或者出卖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这些“名录类”出版物的编辑、出版等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法规,破坏正常出版秩序,必须严格加以管理。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录类”出版物,是指收录“名人”简介的各类“名人录”、“名人辞海”或者“名人词典”,收录“名人”业绩、作品、文章、讲话等内容的各类丛书,收录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名称、简介等内容的各类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出版物。
  二、出版单位出版“名录类”出版物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未经重大选题备案,一律不得出版。
  三、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出版“名录类”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作者包销或者购买“名录类”出版物。
  四、出版单位不得为他人出版“名录类”出版物转让、出卖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提供条件和便利。
  五、出版单位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不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挂靠在出版单位。
  六、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一律依法查处。
  七、出版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于非法出版、印制、发行“名录类”出版物的行为,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八、对于利用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招摇撞骗、诈骗钱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刑律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出版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有关重大情况、案件,及时报告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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