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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8:50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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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困难者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抒。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归侨的积极性,发挥侨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以保障困难归侨生活为出发点,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归侨、侨眷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的积极性,确保侨界稳定,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准确、合理、适当地确定补助对象和划分补助标准,突出补助重点,基本解决困难老归侨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
第四条 本补助金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上或 1969年12月31之前回国定居、人均月收人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的老归侨及其配偶。
第五条 困难归侨补助申请人每年9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由补助申情人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收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和相关资料);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提供有关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报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核定。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根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人发放《平顶山币困难老
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
第七条 困难老归侨及配偶人均月收人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八条 本补助金采取现金发放形式,每月发放一次,由补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到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 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变化和补助对象人数的变化。补助标准和经费支出要适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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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艰苦努力,扎实工作,为开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奋斗!

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1996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车管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军车正常通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和驻粤部队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军车,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车系指悬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修建的各种类型桥梁、隧道、公路,军车均免费通行。
第五条 为便于收费的管理和保证军车顺利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明显标志的军车专用通道,军车必须从军车专用通道依次通行,凡驶入收费通道的,要按规定交纳通行费,未设军车专用通道的除外。
第六条 对军车的检查,一律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和随意扣留正常行驶、停放的军车。
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嫌假冒军车或涉及案件需要检查、扣留军车时,应通知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共同查处。
第七条 军车违反交通、市政管理法规时,公安交警有权检查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登记号牌或依法扣留证件,并及时通报和移交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必须通报公安交警部门。
第八条 各级城市警备部门应加强对军车的检查纠察,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厉打击假冒军人、军车,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搞好军车专用通道的管理。
驻粤部队必须加强对官兵和职工管理教育,遵章守纪、文明开车,自觉服从军警检查人员的检查纠察。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收取军车通行费和军车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原载:
广东政报1996年第20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文
颁布《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6〕51号).......................................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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